域名注册时点下的"同意",为什么决定了案件由谁审理?


核心要义: 域名注册服务条款默认并入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不只是一套快速裁决规则,其中的"共同管辖"声明还可能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意义上的书面管辖协议。自2025年11月1日起,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已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自2025年1月28日起,WHOIS已被注册数据访问协议(RDAP)取代,ICANN《注册数据政策》自2025年8月21日起又不再公开显示注册人详细联系信息,"去哪里起诉"与"能否查到对方"两个关键变量都已改变。

2025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受理域名争议案件6,282件,同比增长1.8%,是这项服务开展25年以来案件量最高的一年,累计受理量已超过8万件;其中涉及".COM"的达5,713件,约79%的裁决结果为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对国内企业而言,域名争议并非远在天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5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我国域名总数为3230万个,其中".CN"域名2077万个;《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是境内域名服务的基本规章。企业在注册时往往匆匆勾选"同意",而这一动作的法律后果,既包括接受一套国际通行的快速裁决机制,也包括把未来的管辖权交给了注册商与注册信息所指向的地点。

一、"默认规则":注册即同意,同意即受约束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于1998年成立,1999年通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UDRP规则),为商标权人提供了取消或者转移被抢注、被滥用域名的快速程序。

关键点在于并入方式:注册商在《域名服务条款》中约定域名持有人应当遵守UDRP,而接受该条款是获准注册和使用域名的前提。因此,域名持有人对UDRP的接受,并非来自与投诉人之间的协商,而是来自其与注册商之间的合同;但由于投诉人在提交投诉时同样声明接受该规则,双方由此形成指向同一套规则的合意。

需要明确的是,UDRP属于行政程序而非司法或仲裁程序:裁决结果通常为注销或者转移域名,不包含金钱赔偿;同时UDRP并不排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UDRP与CNDRP:两套机制如何选

通用顶级域(.com、.net、.shop等)适用UDRP。除WIPO中心外,经ICANN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还包括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该中心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02年2月28日联合成立,韩国的网址争议解决委员会、马来西亚的亚洲国际仲裁中心其后加入,现设北京、香港、首尔、吉隆坡四个办公室,秘书处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运作。

国家顶级域".CN"与".中国"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该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作出裁决,程序语言为中文,从提交投诉到收到裁决通常不超过60日。

两套机制的实体标准高度一致,均要求投诉人同时证明三项:被投诉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者使用域名具有恶意。此外,CNDRP第二条设有一项容易被忽略的限制: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对".CN"域名的维权,拖延的代价尤其高。

三、从裁决到诉讼:"共同管辖"声明如何变成管辖协议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曾处理过一起典型的域名权属纠纷,该案入选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十大典型案例并由该院公开通报。深圳某公司通过某云计算公司注册了案涉域名,香港某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投诉,该中心于2020年10月30日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不服,将投诉人及域名注册服务商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为域名所有人;投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件应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法院最终裁定移送,各方均未上诉,裁定生效。

法院的推理链条值得逐层拆开。其一,域名持有人在注册时签署的《域名服务条款》已约定遵守UDRP,投诉人在提交投诉时亦接受同一规则,双方均受UDRP规则约束。其二,根据UDRP规则第3条第b款第(xii)项,投诉书应声明:如就行政程序中取消或者转让域名的裁决存在疑义,投诉人将把争议提交至已确定的一个以上"共同管辖区"内的管辖法院;而"共同管辖"指向两个地点——注册商总办事处所在地,以及提交投诉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显示的域名持有人地址所在地。其三,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实际作出了这一选择,据此应视为各方已达成书面管辖协议。

其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裁定作出时援引的是当时有效的第三十四条,对应现行法第三十五条,条文内容一致。注册商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域名注册信息显示的持有人地址位于深圳市,两个地点均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故管辖协议有效,受理法院据此移送。

由此形成的实务判断是:域名争议的管辖地不由当事人事后协商决定,而在很大程度上由"注册商是谁"和"注册信息写了什么地址"这两个注册环节的事实预先锁定。此外,UDRP规则为不服裁决的一方设定了很短的窗口——通常需要在裁决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诉讼并向注册商提交立案的官方文书,否则域名将被执行转移。

四、2025年11月1日之后: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新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已于2025年9月29日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明确,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明确,符合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亦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第二条规定了两项规则:一是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二是当事人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这与《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关于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消费者可主张无效的取向相衔接。

审级方面,第三条规定对互联网法院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回到前述案例:该裁定作出时依据的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若同类争议发生在今天,移送的方向仍然指向北京互联网法院,但法律依据应替换为法释〔2025〕14号。同时,涉港澳台域名争议由互联网法院管辖这一点已经明确,跨境案件的管辖确定性有所提高。

五、查询路径与注册数据政策:查不到注册人怎么办

查询渠道本身在2025年发生了更替。自2025年1月28日起,ICANN不再要求通用顶级域注册管理机构与注册服务机构维持WHOIS服务,注册数据访问协议(RDAP)成为提供gTLD注册信息的权威来源;公开查询可使用ICANN基于RDAP的查询服务(官网域名:lookup.icann.org)。2026年1月,ICANN因一家注册服务机构未实施RDAP而撤销其认证资格,提示该要求已具备实际执行后果。习惯沿用WHOIS截图作为证据的企业,需要注意证据形式与查询时间点的说明。

ICANN《注册数据政策》(Registration Data Policy)已于2025年8月21日生效,取代此前的临时注册数据政策。该政策落实34项共识性建议,并更新了20项相关政策程序以及RDAP规范。

对用户最直接的影响是,查询结果中不再显示域名注册人姓名、管理联系人与技术联系人姓名、邮箱地址、电话号码、街道地址等详细联系信息;技术联系人可以使用通用邮箱。同时政策明确:"Organisation"字段一经填写,该实体即被认定为域名的法律所有者,未填写的,域名归属个人注册人。

这一变化带来两层连锁反应。一是前述"共同管辖"的判断基础被削弱——当查询结果不再显示持有人地址,注册商总办事处所在地往往成为更为稳定的连结点。二是维权取证难度上升: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ICANN的注册数据请求服务(RDRS)提出查阅请求,也可以通过注册商的侵权投诉渠道申请披露,或者通过法院、公安、市场监管等有权机关出具调查函调取。以境内主要云服务商为例,其公示的披露途径即包括司法、行政机关调取与平台投诉渠道两类。

六、实体法层面:从三要件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行政程序之外,域名争议在国内仍有完整的司法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域名纠纷的侵权认定、恶意判断与责任承担提供了裁判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已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其第七条第(三)项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列为混淆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按违法经营额倍数罚款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责任。

恶意的认定是两类程序共同的焦点。CNDRP第九条列举的典型情形包括: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权利人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转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使用;为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其正常业务或者制造混淆误导公众而注册、受让他域名;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恶意的情形。相应地,被投诉人可以依第十条从在先注册并持续真实使用、自身享有商标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争议词汇具有描述性或通用性、不存在兜售或混淆行为等角度组织答辩。

七、实务清单:域名管理与争议应对

一是注册环节把主体信息写实。"Organisation"字段应如实填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并确保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一致;同时留存服务条款版本、注册确认邮件与缴费凭证。

二是布局与监测同步推进。核心标识宜同时注册".com"与".cn"等主要后缀,并对新出现的顶级域保持关注。据ICANN公布的时间表,新一轮通用顶级域申请窗口已于2026年4月30日开放、2026年8月12日关闭,ICANN收到1,600余件主要申请,并计划不迟于申请期结束后九周公布通过行政审查的申请清单;新后缀进入市场通常伴随抢注高峰,企业应提前做好监测与异议准备。

三是发现抢注后先固定证据。对涉案网页、RDAP查询结果、往来邮件与销售页面做时间戳或者区块链存证,并注明查询时间与查询渠道,避免对方在收到通知后改变页面内容。

四是作为投诉人要算清成本与预期。行政程序的优势在于快速、成本相对可控,救济结果是注销或者转移;若主张损失赔偿,仍需另行提起诉讼。提起投诉前应确认三项要件均有证据支撑,避免裁决被驳回后在后续诉讼中处于被动。

五是作为被投诉人不要错过答辩期。行政程序的答辩期通常只有二十日左右,逾期不答辩将直接导致专家组基于投诉人主张作出裁决;答辩应围绕合法权益与善意使用展开,并附具使用时间、投入与知名度的证据。

六是不服裁决时把两个时间节点记牢:在裁决通知后约十个工作日内启动诉讼并向注册商提交立案的官方文书,否则域名将被执行转移;同时依现行司法解释判断应由哪一家互联网法院管辖,避免因管辖问题再耗一轮移送程序。

结语

域名争议的特殊之处在于,决定案件走向的很多要素在争议发生之前就已经被固定:注册商是谁、注册信息如何填写、是否勾选了那份服务条款。2025年以来,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范围的调整、WHOIS向RDAP的切换与ICANN注册数据政策的变化,又分别改变了"去哪里起诉"和"能否查到对方"这两个关键变量。

对企业而言,与其在收到投诉后仓促应对,不如在注册之初就把主体信息、权利凭证与使用证据整理到位,并把域名纳入知识产权资产的常规管理。程序上的十个工作日往往很短,而准备可以提前很久。


关联索引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1999年10月24日通过)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UDRP规则)(官网域名:icann.org)。

UDRP规则第3条第b款第(xii)项(共同管辖声明)、第5条(答辩期);UDRP第4条k项(裁决后提交法院的期限)。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注册期限满两年不予受理)、第五条(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裁决)、第六条(程序语言为中文)、第八条(三要件)、第九条(恶意情形)、第十条(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抗辩情形)及其程序规则;CNNIC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2002年2月28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成立,设北京、香港、首尔、吉隆坡四办公室,秘书处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运作(官网域名:adndrc.org)。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2025年域名争议统计:受理6,282件、同比增长1.8%,累计超过8万件,约79%裁决转移域名(官网域名:wipo.in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2025年9月15日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9日公布,2025年11月1日施行)第一条至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深圳紫荆(花畔)公司与香港诺文(格雷丝)公司、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入选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十大典型案例(前海法院官网公开通报,官网域名:szqhcourt.gov.cn);(2019)京0491民初21930号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判决书,官网域名:bjinternetcourt.gov.cn)。

ICANN《注册数据政策》(Registration Data Policy),2025年8月21日生效,取代临时注册数据政策;ICANN自2025年1月28日起停用gTLD WHOIS服务、以RDAP作为权威注册数据来源(官网域名:icann.org)。

ICANN新通用顶级域项目2026轮:申请窗口2026年4月30日开放、2026年8月12日关闭,收到1,600余件主要申请;《申请人指导手册》2025年12月发布(官网域名:newgtldprogram.icann.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25年10月15日施行)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2017年11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5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6年3月发布):截至2025年12月我国域名总数3230万个,其中".CN"域名2077万个(官网域名:cnni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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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朝阳律师,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港新外资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与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贸易、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跨境电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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