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收购内资企业固定资产,哪些环节最容易出问题?2026年合规路径


核心要义: 外资企业收购内资企业固定资产,一旦承接整条生产线并接续经营,就构成外资并购中的资产并购,评估、定价、付款期限与准入要求随之适用。土地厂房的转让条件、资产包的可转让性与税负测算,是三个最容易卡住交易的环节。

外资企业买下内资公司的厂房、土地与生产线,表面看比受让股权清爽:不接债务,也不带历史包袱。但它的合规节点并不更少——构成外资并购意义上的资产并购后,准入、评估、定价与付款期限的要求都会适用;三类资产又各有独立的转让条件与行政手续。本文以截至2026年9月26日的现行规则为准梳理。

一、先定性:是资产买卖,还是资产并购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六部门令2006年第10号公布,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修订)第二条列出两种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判断标准不在买了什么,而在买来做什么。

一次性买几台设备自用,通常只是货物买卖;整条生产线连同业务、客户一起接手,则构成资产并购。定性落在并购一侧,第十四条关于以评估结果确定交易价格、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的要求即适用。商务部门已不再逐案审批或备案,受让方仍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报送投资信息。

与受让股权相比,挑资产的好处是债务边界清楚、可按需取舍;代价是税负更重、许可类证照要重新申领、员工不随资产转移。两条路的税费与落地周期,宜在签约前算清楚。

二、四道前置闸门,一道都不能跳

其一,准入:核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3号,2024年11月1日施行)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其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把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列为经营者集中,第二十六条要求事先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按《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73号,2024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全球或境内营业额合计分别超过120亿元、4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方境内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的,应当申报。

其三,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按《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7号)第四条比对。其四,转让方所有制: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八条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金额标准由企业内控制度明确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见第四十九条);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的项目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高于1000万元的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五十条)。

三、土地与厂房:三项核查做实再付款

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应满足已付清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等条件。投资未达25%,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第五百九十七条也不因无权处分否定合同),但登记机构不会受理转移登记,交易容易卡住。个别地区允许“先投入后转让”、先办预告登记,能否适用须先向当地确认。

划拨土地方面,同法第四十条要求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第三十八条还列举了不得转让的情形,包括被查封、权属有争议、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等。至于抵押,《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允许抵押期间转让,只是抵押权不受影响,要么在合同中约定涤除期限与违约后果,要么协商办理带押过户。

此外,不少地区对工业用地另设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业类型等门槛,转让可能需经园区管理机构或自然资源部门同意。这类口径地域差异大,签约前宜书面问清。

四、设备与资质:能不能转让是前提

设备要查三层:一是处分权,融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发票代替不了权属;二是海关手续,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设备转让须经海关同意并补缴税款;三是配套资质,排污、安全生产、危化品经营等许可大多与特定主体绑定,须由受让方重新申领。

转让方应就资产权属、质量与环保合规作出陈述与保证,并留出部分价款作或有责任的担保。涉及土壤污染、危废堆存的地块,这一安排不宜省略。

五、税负测算:四个税种分开算

增值税的分水岭在于是否连同劳动力一并安排。资产重组中把实物资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同样不属征税范围(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只买实物、不带劳动力的,按适用税率开票。

土地增值税的改制重组优惠已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但只覆盖整体改制、合并、分立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且房地产转移任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适用(第五条)。契税同理,同类优惠(2023年第49号公告)执行期限同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限于特定重组形式;一般买卖按《契税法》法定税率缴纳。重组优惠不等于买卖免税,这是测算最易出错之处。

所得税方面,资产收购同时满足受让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50%、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85%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50%是财税〔2014〕109号在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三)项基础上由75%下调而来,另需具备合理商业目的、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实质性经营活动等条件(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达不到的,按转让所得正常计税。

六、资金与对价:进出两端都要留痕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资产处置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落到具体业务上,仍须通过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入账与直接投资登记,凭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付款。对价安排有两个禁区:明显低于评估结果转让资产,属于《并购规定》第十四条禁止的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长期挂账不付,则违背第十六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的,也应满足六个月内支付六成以上、一年内付清的节奏。

七、人员与后续:交接不等于承接

资产收购不带走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只针对合并、分立这类主体承继情形,资产转让不在其列,接收员工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社保、公积金的衔接。这里有一笔容易漏算的成本: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日后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转让方需要裁员的,还要注意第四十一条的启动门槛与说明、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

八、结语

买下固定资产,图的是把转让方的历史风险隔开。这份价值只有在定性准确、前置程序做足、权属干净、税负算清之后才拿得到。上述环节在签约前逐项筛查一遍,比事后补救要经济得多。


关联索引

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六部门令2006年第10号公布,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修订)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

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3号,2024年11月1日施行)

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73号,2024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

6.《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7号)第四条

7.《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七百四十五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1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9号,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三)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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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港新外资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与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贸易、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跨境电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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