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碍于情面,无偿帮亲友在网络理财平台开户、操作,钱亏光了要不要赔?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我又没收钱,凭什么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近期发布的一则案例给出了明确回答:无偿不等于免责,但责任也并非全担。该案中,赵女士投入六十五万元交由女儿男友陈某操作,平台后被认定涉非法传销并倒闭,法院最终酌定赵女士自担九成损失,陈某赔偿一成。金额不大,但其中关系定性、归责路径与责任比例三个法律问题,都值得细看。
一、关系定性:好意施惠为何不成立
陈某抗辩其行为属好意施惠,意即社交层面的情谊帮助,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法院未予采纳,认定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赵女士将款项转账交付、委托陈某在平台上操作管理,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两者界分可从三点把握:
其一,事务是否具有持续性与管理性。陈某长期负责账户实际操作,而非一次性"搭把手"。好意施惠通常止于一次性便利,一旦事务具有持续性,便进入合同评价范畴。其二,事务是否涉及财产处分。本案标的达六十五万元,远超社交层面的帮忙范畴,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处理委托人事务"的构成。其三,委托人是否让渡了控制权。赵女士将登录、提现所需验证码截图转发配合,实质把账户处置权限交了出去。这一让渡,是判断受托人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的关键事实基础。
二、合同为何无效
法院查明案涉平台涉及非法传销,据此认定委托理财合同因投资平台非法、理财活动非法、投资标的非法而无效。其规范基础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认定带来一个后果——无效系自始、当然、绝对无效,赵女士无法依合同主张收益或违约赔偿,只能转向无效后的返还与损失分担路径。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理财合同涉及"双重违法性"判断:一是受托行为本身是否违反强行性规范(如金融牌照要求),二是标的投资活动是否违反强行性规范(如涉传销)。前者关系受托人资格,后者关系合同效力。本案属后者,但前者问题同样提示受托人:在他人委托理财事务时,应当首先核查平台与受托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三、归责路径:为什么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而非第九百二十九条
这是本案最值得留意的技术点。若合同有效,依《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无偿委托的受托人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合同一旦无效,请求权基础即转为第一百五十七条: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此处衡量的"过错",不再是违约意义上的注意义务违反,而是对合同无效及损害发生的原因力——谁更能预见风险,谁更能控制风险。法院认定陈某"对案涉投资平台亦有所了解,未尽基本审慎注意义务",判其赔偿一成,实质是无效后的损失分担,而非违约损害赔偿。两者在归责原则、举证重点与赔偿范围上均有差异:第一百五十七条以过错与原因力为核心,第九百二十九条则要求证明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厘清这一区分,对类似案件中选择诉讼请求权基础与组织举证体系至关重要。
四、九比一的分担逻辑
法院列举了四项事实支撑委托人负主要过错:账户均注册在赵女士名下;注册与操作均需其本人手机验证码,不存在违背其意志的操作;转账时间与注册时间相互对应,其收回账户后较长一段时间从未提出异议;其曾前往平台公司考察,并有了解平台相关知识的渠道。归结起来即一点——投资自主权与风险认知都在委托人一侧。
受托人一方,虽系无偿协助,但对平台有所了解仍协助将资金投入,构成基本审慎注意义务的违反。需要强调的是,"无偿"本身不构成减免责事由,只是评价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的考量情节。九比一的比例,正是这一组事实的量化结果。
五、对当事人与律师的几点指引
对当事人而言:第一,不轻易委托他人操作投资账户,验证码、密码、U盾不得交付他人。第二,确需委托的,应书面约定权限、期限、亏损分担与报告义务,避免口头委托陷入举证困境。第三,投资前核验平台资质,对"高收益叠加拉人头"的结构保持警惕。第四,一旦发现平台异常,及时固定证据并报案。需要明确的是,委托事项本身违法的,合同不受保护,事前防范远胜事后追偿。
对律师而言:此类案件举证宜围绕四条线展开——资金流向(转账凭证与账户流水)、控制权归属(验证码发送记录、聊天记录、登录信息)、受托人的认知与获利情况(是否了解平台、有无推介或返佣)、损失的确定性(平台是否已无法兑付、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诉讼策略上还需留意刑民交叉的处理顺序,以及被告的实际偿付能力。此外,无偿虽非免责事由,但仍是衡量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的重要情节,应在举证与辩论中充分呈现。
结论
这则案例的价值,不在于一成这个数字,而在于它清晰地划出了两条线:人情关系不因无偿而免于进入法律评价,投资决策也不因委托他人而转移风险归属。对资金所有人来说,账户与验证码就是责任边界;对帮忙者来说,即便分文不取,把他人的钱推进一个自己都存疑的平台,同样要为自己的疏忽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