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法律实务指引(之一):外资并购的法律框架——现行法源地图与全流程鸟瞰


核心要义: 现行外资并购已不存在统一的"外资并购审批",取而代之的是"准入负面清单 + 信息报告 + 专项审查 + 行业主管"的分散式监管结构;办理一笔交易,须同时在准入、安全审查、经营者集中、国资与外汇等若干条平行轨道上取得清关,再进入交割。

本系列拟按交易推进的实际顺序,逐篇梳理外资并购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开篇这一篇不讨论具体交易技巧,先做两件事:一是把现行有效的法源按功能板块摆出一张地图,二是把一笔交易从接触到交割后要走的路标出七个环节。后续各篇均在本篇的框架内展开。

一、先界定:什么算"外资并购"

谈法源之前必须先解决定性问题,否则规则无从选取。我国现行规章层面给出"外资并购"定义的,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等六部门令 2006 年第 10 号,2009 年经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6 号修正,业内习惯称"10 号文")。依其第二条,外资并购分两种形态:

一是股权并购,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该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二是资产并购,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这个定义有一处边界需要特别留意:收购一家已经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的股权,不属于 10 号文意义上的"外资并购",而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或境内再投资,适用规则不同。判断起点应当是"被收购方在交易前是否为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主体方面,《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外国自然人已被明确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参照适用外商投资相关规定。这一认定在第 2 篇中将专门展开。

二、法源地图:六个功能板块

外资并购没有一个统一的"并购法典"。现行规则分散在六个板块,各板块由不同部门主导、解决不同问题,彼此平行推进。

(一)基础法律层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代原有的"外资三法",是全部外资投资活动的顶层依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规范公司治理、股权转让与增资程序;《证券法》(2019 年修订,2020 年 3 月 1 日施行)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范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民法典》合同编调整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国家安全法》构成安全审查的上位依据。

需要新增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通过,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强化了国家安全、出口管制与跨境数据相关条款。对于涉及关键技术、供应链与数据密集型标的的并购,这部法律已成为交易结构设计中不能忽略的变量。

(二)准入层:三份清单要分清

第一份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 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 23 号,2024 年 9 月 6 日公布,2024 年 11 月 1 日施行)。全国版 29 条,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已全部取消;自由贸易试验区适用的负面清单为 2021 年版、共 27 条,制造业限制同样已于 2021 年率先清零。清单之外的领域,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第二份是《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 年版)》,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布,自 2026 年 2 月 1 日施行,是享受税收、用地等优惠待遇的正向依据。

第三份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 年版)》,2025 年 4 月发布,事项数量由 117 项缩减至 106 项。这份清单内外资统一适用,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两套不同的制度,实务中易被混淆。判断一个标的项目能否进入,通常需要同时比对第一份和第三份。

(三)交易规则层:10 号文的现实际地位

10 号文自 2006 年颁布、2009 年修正以来已运行近二十年。《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全面取消,10 号文中与上位法不符的审批条款(包括第 11 条关于关联并购报商务部审批的规定)已不再实施。

但 10 号文并未被废止。商务部外资司在政务咨询答复中明确:包括关联并购在内的并购行为,仍应符合 10 号文关于交易对价、支付期限、跨境换股等要求,并应当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也就是说,10 号文的"审批条款"已失效,"交易条件条款"仍然有效,这是理解现行外资并购规则的关键。

10 号文的修订已经提上日程。《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商资发〔2026〕97 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 2026 年 6 月印发)第四条第(四)项提出"完善外资并购管理制度",明确"加快修订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优化并购管理流程和对价支付要求,强化部门监管协同",同时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股权投资机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非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在新规出台前,交易仍应以现行 10 号文为准。

(四)审查层:安全审查与经营者集中两条平行轨道

国家安全审查。依据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 37 号,2020 年 12 月 19 日公布,2021 年 1 月 18 日施行)。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须主动申报的范围包括: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程序上分初步审查(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一般审查(30 个工作日)、特别审查(60 个工作日)三个阶段。

这一制度在 2026 年出现了标志性案例。2026 年 4 月,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依法对外资收购 Manus 项目作出禁止投资决定,要求当事人撤销该收购交易,这是该办法施行以来公开作出、引发广泛关注的禁止投资决定。审查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原则,通过变换架构、转移主体规避监管的路径难以成立。安审结论分为通过、附条件通过、禁止投资三种。

经营者集中审查。依据是《反垄断法》(2022 年修正)及配套规定。申报标准见《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773 号,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布施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 120 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或者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 40 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未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申报。审查程序另见《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67 号)。

(五)特殊标的层:国资与上市公司

标的中含国有成分的,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核心要求是进场交易与评估备案。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2018 年 7 月 1 日施行)。

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 2024 年第 3 号),2024 年 11 月 1 日发布,2024 年 12 月 2 日施行,取代了 2005 年第 28 号令。该办法在主体资格、投资方式、持股比例与锁定期等方面均有实质调整,本系列第 27 篇将专门展开。

(六)资金与配套层

信息报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9 年第 2 号,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取代了原有的审批与备案。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初始报告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报告;此外还有注销报告与年度报告。报告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同步进行,本身不是行政审批,也不是办理登记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无需单独提交报告。

外汇管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已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外汇管理部门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监管。2025 年 9 月 12 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 号)在全国实施,取消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并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数据与技术。涉及数据处理活动的标的,须考虑《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数据出境相关规定;涉及技术进出口与管制物项的,须考虑技术进出口管理相关规定、《出口管制法》以及 2026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新《对外贸易法》。这一板块的具体风险在本系列第 34 篇展开。

三、全流程鸟瞰:七个环节

按时间推进,一笔外资并购通常经历以下七个环节。各环节涉及的专项问题,将在本系列后续篇目中逐一展开。

1. 立项与前期接触。签署保密协议,就排他安排达成一致,形成条款清单或意向书,初步锁定估值区间与交易框架。此阶段的工作成果如何固定,见第 16、17 篇。

2. 尽职调查。涵盖法律、财务、税务、业务与技术等维度,外资并购还应覆盖数据来源合法性、出口管制与技术进出口合规。方法见第 18 篇。

3. 交易结构设计与内部决策。确定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是否设立特殊目的载体、是否采用跨境换股,并完成各方内部决策程序(董事会、股东会,涉及国资的还需履行相应的决策与批准程序)。见第 7、8、9 篇。

4. 估值定价与谈判签约。选择估值方法,确定对价及调整机制,谈判并签署并购协议及配套文件。见第 10、11、19 篇。

5. 审批、备案、报告与登记。视交易情况可能涉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国资审批备案、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等。这是外资并购与内资并购差异最大的环节,见第 20 篇。

6. 交割。确认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豁免,完成对价支付、工商变更登记、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见第 21、26 篇。

7. 交割后整合与后续义务。包括业务与人员整合、外商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外汇存量权益登记、审批附加条件的持续履行,以及争议解决。见第 35 篇。

四、四组容易混淆的概念

审批、备案、报告、登记。四者性质不同。外商投资领域的审批已基本退出;信息报告是信息报送义务,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办理登记的前置条件;外汇登记由银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把它们混为一谈,是时间规划出错的常见原因。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前者只管外资,后者内外资统一。前者解决"外资能不能进、以什么形式进",后者解决"这个行业是否需要许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与外汇登记。前者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与工商登记同步;后者在银行办理,解决资金跨境问题。两者互不替代。

国家安全审查与经营者集中审查。前者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关注国家安全;后者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关注竞争影响。审查可以同时触发,结论互不影响,均需在交割前完成。

五、本篇要点清单

1. 先定性。确认被收购方交易前是否为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判断是否属于 10 号文意义上的外资并购。

2. 先查清单。同时比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 年版)》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 年版)》。

3. 逐条排查安全审查触发可能,确认是否落入申报范围及是否取得实际控制权。

4. 按 120 亿元、40 亿元、8 亿元三档口径测算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5. 涉及国有成分或上市公司的,分别核对 32 号令、36 号令与战略投资办法。

6. 遵守 10 号文关于交易对价、支付期限、跨境换股的要求,并在变更登记时提交外商投资初始报告。

7. 关注 10 号文修订进展,新规出台后对价支付与跨境换股安排需相应调整。

8. 将外汇登记、行业许可、信息报告等事项列入交割时间表,明确各项的办理主体与时点。

9. 涉及关键技术、数据与供应链的标的,同步评估新《对外贸易法》项下的合规影响。

本篇是全系列的框架篇。下一篇将讨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认定与外资并购的交易定性。


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23 号),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

2.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 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 23 号,2024 年 11 月 1 日施行,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9/content_6973047.htm

3.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 年版)》,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布,2026 年 2 月 1 日施行。

4.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 年版)》,2025 年 4 月发布,https://www.ndrc.gov.cn/xxgk/jd/jd/202504/t20250424_1397372.html

5.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等六部门令 2006 年第 10 号,2009 年经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6 号修订,业内称“10 号文”)。

6.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2020 年第 37 号,2020 年 12 月 19 日公布,2021 年 1 月 18 日施行,https://www.mofcom.gov.cn/dl/file/20211203230801.pdf

7.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773 号),2024 年 1 月 22 日施行,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1/content_6928387.htm

8.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等六部门令 2024 年第 3 号),2024 年 12 月 2 日施行,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746/202412/content_6991655.html

9.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2018 年 7 月 1 日施行,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0894.htm

10.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

11.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9 年第 2 号),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 号),2025 年 9 月 12 日起实施。

13. 《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商资发〔2026〕97 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26 年 6 月印发,https://wzs.mofcom.gov.cn/zcfb/art/2026/art_5730401bc9e545b48eba74396973130c.html

14. 商务部政务咨询答复(2026 年 9 月 8 日),关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的适用关系。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开报道信息或司法判例或结合实务经验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

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港新外资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与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贸易、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跨境电商等领域。

律师名片与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