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讨论了如何把协商成果固定下来。这一篇讨论承接其后的核心工作——尽职调查。外资并购的尽调常被理解为"看看对方有什么问题",但真正的任务不止于此。它同时要回答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能不能做,即是否存在准入、审查、资质方面的硬性障碍;值多少,即资产、负债、合同与合规状况对估值的影响;怎么防,即发现的问题通过价格、先决条件、保证条款还是增信来处理。三者对应的调查深度与取证标准并不相同。
一、六条调查路径
一是资料清单与资料室。由收购方发出清单,出让方分批提供,通常配合电子资料室使用。清单应按板块编排并标注优先级,避免一次性索要全部资料导致双方都陷入无效工作量。资料室的访问应当留痕:谁能看、看了什么、下载了什么,都要可追溯。这一安排有两个作用:一是后续争议中还原披露范围,二是落实上一篇提到的商业秘密举证要求。
二是人员访谈。对象通常包括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人事与合规负责人。访谈的价值在于发现文件之外的事实:表外担保、口头承诺、关联方资金往来、正在酝酿的争议。访谈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受访人确认;重要陈述应转为确认函或并入陈述保证条款。访谈中得到的口头答复不能直接作为结论,须以文件印证。
三是现场走访。生产型标的尤其必要。走访要核对的是"账上有的东西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在使用、状态如何":设备数量与台账是否相符、存货是否积压或报废、环保设施是否运行、厂区是否存在扩建或违建。涉及土地的,还应核对是否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前文已述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责任承继规则。走访形成的照片、视频与走访记录应保存原始载体。
四是外部查证。这是尽调中最能发现隐藏问题的环节,且不依赖对方配合。《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据此可以走访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税务与社保经办机构、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部门、海关等。前文关于风险识别的篇目已列出七条查证路径,此处不重复。
五是书面确认与问卷。对必须由对方明确表态的事项,用问卷取得书面答复;对单项事实,用确认函固定。其效力与上一篇所述一致:表述要具体,签署要由有权代表完成,不符之处要及时更正。
六是专家与技术判断。技术路线是否先进、专利是否核心、设备剩余寿命、环境修复成本,这些不是法律判断,需要技术、评估、环保等专业顾问参与。法律尽调的作用是确认这些事项的法律载体与责任归属,而不是替代专业判断。
二、调查范围的十个板块
一是主体资格与股权结构。营业执照与章程、股东名册与实缴凭证、历次股权变动的决议与协议、代持安排、股权质押与查封。重点是核对章程载明的认缴额与认缴期限,而非仅看注册资本——前文已说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下受让未实缴股权的后果。
二是资产与权属。不动产、设备、车辆、存货的权属凭证与负担状态;知识产权的权属证书、许可链与年费缴纳情况;域名、网站备案与软件许可。资产收购中还要逐项核对是否存在抵押、查封、融资租赁与所有权保留。
三是重大合同。客户与供应商的集中度、长期协议的期限与终止条件、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条款、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经销网络的稳定性。控制权变更条款在并购中往往是隐藏的引爆点,须逐份排查。
四是财务与税务。近三年财务报表、纳税申报与缴款凭证、税收优惠的依据与期限、关联交易定价。追征期方面应注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区分,性质严重的漏报不受三年或五年的限制。
五是劳动人事。员工人数与构成、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保与公积金缴纳基数、竞业限制与培训服务期协议、是否存在集体合同与工会安排、工伤与劳动争议的处理情况。
六是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排污许可与排放数据、环评与验收文件、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近三年处罚与整改情况。
七是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已结与未结案件、执行与失信记录、仲裁案件、行政机关的立案调查与整改通知。检索范围应覆盖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八是资质与许可。行业专项许可的条件与有效期、许可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股东构成或外资比例变化后是否需要变更或重新审批。
九是数据与网络安全。标的是否持有大量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是否已建立分类分级与安全措施、是否存在数据出境安排、是否发生过安全事件。这一板块在近年显著前置,原因在于并购本身会触发数据转移。
十是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标的技术或产品是否属于管制物项、是否存在向受管制主体的交易、境外股东与客户是否出现在相关国家的制裁与出口管制名单中。
三、外资项目特有的四项
准入与两道审查门槛。标的是否处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或禁止范围,是否属《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所列行业,是否可能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这三项的判断标准不同、机关不同,须分别核。即便尚未签署正式文件,这一轮粗筛也应在交换实质信息之前完成。
技术出口的许可判断。《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 792 号,2024 年 12 月 1 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出口管制包括从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也在其中。条例第十四条要求出口经营者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与主要用途,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时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这一条对尽调的直接影响是:向境外收购方提供图纸、工艺参数、源代码或测试数据之前,应当先完成物项识别判断,不能等正式尽调阶段再处理。配套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公告 2024 年第 51 号)与条例同步实施。
制裁与出口管制的名单筛查。境外收购方、其实际控制人、标的的境外客户与供应商,都应核对是否出现在相关国家的制裁名单中。此项不因交易规模小而省略:一旦标的的既有业务涉及受管制主体,收购完成后可能连带影响收购方的全球业务。
评估与定价的合规底线。10 号文第十四条要求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须按 32 号令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定价不只是商业问题。
四、三条边界
边界之一是个人信息。尽调必然涉及员工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其中第二项为"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标的公司依据这一基础持有员工信息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向收购方提供。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均需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外资项目中收购方在境外,提供员工名册、薪酬、社保记录等资料即可能落入这一要求。可行的处理有三:在尽调阶段以汇总与脱敏方式提供,不提供个人可识别信息;确需提供的,由标的公司先行取得员工的单独同意;涉及出境的,同时完成相应的出境路径安排。
边界之二是商业秘密。前文已述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与第三十九条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资料提供须留痕,接收方须限定范围,这既是保护提供方,也是保护接收方。
边界之三是竞争性敏感信息。收购方与标的存在横向竞争关系时,尽调中交换现行或未来的价格、产量、成本、客户名单等信息,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其他协同行为";交换达到相当程度并对标的经营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还可能被认定为提前实施集中。处理方式仍是四项:范围限定于历史与汇总数据、脱敏、独立团队隔离、交换时点后移至审查批准之后。
五、成果如何输出
尽调报告通常包含三部分:事实描述、风险分析、处理建议。事实描述须注明信息来源与核实方式,区分"经文件核实""经访谈了解""未经核实";风险分析应给出性质判断与影响程度;处理建议必须落到具体的工具上——是调价、列为先决条件、写入陈述保证、设特别赔偿,还是要求增信。
披露函是与尽调报告配套的另一份文件。其作用是把已向收购方披露的事项列明,作为陈述保证条款的例外。披露得越完整,日后索赔的争议越小;反过来说,未列入披露函的事项,即使尽调中已经发现,也可能在条款层面被认定为未披露。实务中常见的失误是尽调发现与披露函脱节,两份文件由不同团队完成、互不对应。
风险分级有助于分配注意力。可以按三档处理:阻断性事项,不解决则交易无法推进,如股权查封未涤除、资质无法延续;重要性事项,影响估值或需在条款中特别处理,如税务欠缴、重大合同的控制权变更条款;提示性事项,记录备查即可。分级结论应随尽调进展动态更新。
还有一份文件常被忽略——报告的用途与责任限制声明。尽调报告应写明其服务对象、用途范围、所依据的资料来源与截止日,并说明报告不构成对标的状况的保证,未涵盖事项不因出具报告而被视为已核实。这一声明的作用不是推卸责任,而是界定工作边界:报告只能对已取得的资料负责,而出让方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最终仍由其在陈述保证条款中承担责任。尽调的深度与保证条款的覆盖面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调查能查清的,用先决条件或价格处理;查不清的,才交给保证条款兜底。
六、要点清单
1. 尽调启动前先完成三项粗筛: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安全审查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有硬性障碍的不再投入。
2. 资料清单按板块编排并标注优先级;资料室访问留痕,记录访问人、访问内容与下载情况。
3. 访谈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受访人确认,重要陈述转为确认函或并入陈述保证条款,口头答复须以文件印证。
4. 生产型标的必作现场走访,核对设备、存货、环保设施与土地状况,并核查是否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5. 外部查证不依赖对方配合;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
6. 向境外收购方提供图纸、工艺参数、源代码或测试数据前,先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完成物项识别判断,必要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咨询。
7. 员工个人信息按"汇总脱敏优先、单独同意兜底、出境另行安排"处理,不以"已有员工信息"为由直接提供可识别信息。
8. 逐份排查重大合同中的控制权变更条款,评估客户与供应商集中度对交易价值的影响。
9. 尽调报告区分"经文件核实""经访谈了解""未经核实"三类来源,处理建议落到具体工具上。
10. 披露函与尽调发现逐项对应,未列入披露函的已发现事项在条款层面仍可能被认定为未披露。
本篇讨论了尽职调查的路径、范围与边界。下一篇讨论外资并购谈判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包括谈判议题的排序、僵局的化解与谈判成果向交易文件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