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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前已发放却因银行原因退回的执行款,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来源: | 作者:黄朝阳 | 发布时间 :2026-04-19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文依据最高法执行监督案例,明确破产受理前法院已完成执行款发放审批、银行已实际付款,仅因银行跨境路径、账号等技术原因被退回的款项,权属已转移,不属于被执行人破产财产,执行法院可继续交付申请执行人,无需移交管理人。



在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的实务中,执行款的权属认定直接关系申请执行人与破产债务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分配。人民法院案例库一起执行监督案件的入库案例,明确了一类特殊情形的裁判规则,对执行与破产衔接工作具有参考意义。

一、案件核心事实

深圳中院在办理增资纠纷执行案件时,冻结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账户资金,并按14位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完成执行款发放审批,财务部门于2020年7月9日向银行发出付款支票。

2020年7月16日,法院收到破产法庭受理某科技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执行程序依法中止。

案涉两笔向境外申请执行人发放的款项,因银行跨境汇款路径、账号等技术原因被退回。某科技公司主张该退回款项属于破产财产,法院不应继续发放;申请执行人则主张款项应继续交付。

深圳中院、广东高院均支持申请执行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某科技公司的申诉请求。

二、裁判核心规则


1.执行款权属认定以所有权变动为核心标准


执行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后,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破产财产,关键看是否完成发放、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2.法院已完成内部审批且银行已付款的,视为权属已转移

法院已完成执行款发放审批、向银行发出付款指令,银行已实际办理付款操作,仅因银行技术、路径、账号更正等非申请执行人单方原因导致退款的,该款项不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

3.破产受理时间不改变已完成发放行为的效力

破产裁定送达时间晚于法院发放行为与银行付款操作时间,不影响此前已完成的发放效力,退回款项不应纳入破产财产。

三、实务要点


1.执行法院完成内部审批、发出付款指令,即产生对外发放的法律效力,不因后续退款而回溯否定。

2.因银行系统、跨境路径、账户信息更正等客观原因退款,不可归责于申请执行人的,不影响款项归属认定。

3.破产程序启动后,对于破产受理前已完成发放流程的款项,执行机构可继续交付申请执行人,无需移交破产管理人。

四、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前,法院已完成审批、银行已实际发放的执行款,仅因银行技术原因被退回的,不宜认定为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该规则平衡执行效率与破产公平,充分保护已完成受领程序的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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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mail: alexhuang@ghlawyer.net

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海外投资法律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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