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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约定“先仲裁后诉讼”,效力该如何认定?

来源: | 作者:黄朝阳 | 发布时间 :2026-04-26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文以案说法,解析涉外合同 “先仲裁后诉讼” 条款效力。法院采分割认定,前置仲裁约定有效,后置诉讼约定因违反一裁终局无效。区分先裁后审与或裁或审,明确涉外争议解决条款效力规则与起草要点,指引管辖路径。





在跨境并购、投融资、服务贸易等涉外交易中,当事人为兼顾争议解决效率与权利保障,常约定“先提交仲裁,对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争议解决条款。这类“先裁后审”约定是否有效?仲裁条款与诉讼条款是否全部无效?我国司法机关如何认定其效力边界,直接影响涉外纠纷的管辖路径与程序选择。本文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为依据,结合涉外争议解决规则,对“先裁后审”协议的效力认定作出系统分析,为跨境交易主体提供法律参考。

一、案例基本情况


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并购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


1.首先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2.若双方对仲裁结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发生纠纷,某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某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审法院裁定异议成立,驳回起诉;某乙公司上诉主张该约定属于“或裁或审”应整体无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先裁后审”与“或裁或审”的核心区别


司法实践中,两类争议解决约定的效力认定完全不同:

•或裁或审:约定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未明确先后顺序,通常认定整体无效;

•先裁后审:明确仲裁优先、诉讼后置,具有先后顺位,并非选择性约定。

本案约定“首先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机构具体、明确、唯一,具有优先性与确定性,不属于“或裁或审”情形。

三、“先裁后审”条款的效力分割认定规则


法院对该类条款采用分割认定原则:

1.前置仲裁约定有效


 仲裁机构、仲裁事项明确,体现当事人仲裁合意,依法认定有效。


2.后置诉讼约定无效


 我国《仲裁法》明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起诉。“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诉讼”的约定,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应认定无效。


3.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


 后置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前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与有效性,争议仍应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四、涉外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的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故依据我国《仲裁法》判断效力。


在涉外交易中,法律适用直接影响仲裁条款效力,当事人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涉外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实务要点


在起草与审查涉外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时,可关注以下内容:


避免采用“先裁后审”的表述结构,仲裁与诉讼择一约定,保持条款单一、清晰、可执行。


若选择仲裁,应明确记载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规则、语言、裁决效力等要素,确保约定可落地。


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准据法,涉外仲裁条款可约定适用仲裁地法律,提升效力稳定性。


已约定“先裁后审”的,应按有效仲裁条款执行,及时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勿直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管辖存在争议时,可依据条款效力、准据法、仲裁独立性等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或上诉。


六、结语


涉外合同中“先仲裁、后诉讼”的约定,并非当然整体无效。我国司法机关采效力分割原则,认可独立、明确的前置仲裁条款效力,否定违反一裁终局的后置诉讼约定。


对于跨境交易主体而言,合理设计争议解决条款,准确理解效力边界,有助于在纠纷发生时选择正确的救济路径,降低程序成本,稳定权利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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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mail: alexhuang@ghlawyer.net

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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