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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钓鱼岛海域船舶碰撞,海事纠纷应适用哪国法律?

来源: | 作者:黄朝阳 | 发布时间 :2026-04-22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文结合钓鱼岛海域船舶碰撞案例,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阐明涉外船舶碰撞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原则、尊重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我国法院对管辖海域内海事侵权具有管辖权,可适用中国法律并结合国际公约认定责任。



涉外船舶碰撞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时,准据法如何确定?不同国籍的船舶在我国海域发生海事侵权,我国法院是否当然适用中国法律审理?这不仅关系到责任划分与赔偿计算,更体现司法主权与海事审判规则的适用。本文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为依据,结合海事侵权法律适用规范,对涉我国管辖海域船舶碰撞纠纷的准据法认定作出系统分析,为涉海航运、渔业作业主体提供法律参考。

一、案例基本情况

原告所有的“闽晋渔05891”渔船在中国钓鱼岛西北约37海里海域作业时,与希腊船旗的“天使勇气”轮发生碰撞,渔船沉没,产生重大人身与财产损失。

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船舶所有人某航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航运公司注册地位于利比里亚,案涉外轮船旗国为希腊,本案具有明显涉外因素。

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审理,认定侵权行为地位于中国海域,且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适用中国法律,最终依据中国法律及相关国际规则确定责任比例并作出赔偿判决,各方均未上诉。

二、涉外船舶碰撞纠纷的准据法确定规则

本案属于涉外船舶碰撞侵权纠纷,应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确定准据法。

1.侵权责任纠纷,首先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3.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本案中,碰撞地点位于中国钓鱼岛附近海域,属于中国管辖海域,侵权行为地在中国。同时,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法院依法确定中国法律为本案准据法。


三、涉海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依据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船舶碰撞,除适用我国法律外,还应遵守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公约。


我国已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该规则对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均具有约束力。法院据此结合双方船舶航行状态、避让义务、操作过失等,综合认定外轮承担70%主要责任,渔船承担30%次要责任。


四、我国管辖海域海事侵权的管辖与法律适用要点


1.侵权行为地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属于中国固有领土,周边海域属于我国管辖海域,在此发生的海事侵权纠纷,我国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可合意选择准据法


涉外海事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可在诉讼中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法院通常予以尊重并适用。


3.国际公约优先适用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海事国际公约,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可直接作为责任认定与裁判依据。


五、涉外船舶碰撞纠纷的实务要点


从事远洋渔业、近海运输、国际航运的主体,可关注以下内容。


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或航行时,应遵守我国法律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规则,规范航行与避让操作,固定航行数据与作业记录,降低事故风险。


发生船舶碰撞后,应及时报警、固定事故证据、配合海事部门调查,同时留存损失凭证、合同、船籍信息、保险材料等,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


涉外海事纠纷中,可结合侵权行为地、当事人合意、国际公约等因素,积极主张适用对己方有利的准据法。


在诉讼中可与对方协商法律适用,一致选择中国法律更有利于明确责任标准、赔偿范围与审理程序,提升争议解决效率。


涉及我国管辖海域的海事纠纷,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或主张权利,维护自身财产及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六、结语


涉外船舶碰撞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时,侵权行为地因素直接决定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可适用中国法律审理。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的,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无论船舶国籍如何,均应遵守我国法律与相关国际避碰规则,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管辖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航行安全与海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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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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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海外投资法律专项服务

贸易纠纷咨询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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