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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游戏还是开设赌场?游戏道具抽取的刑事法律边界在哪里?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9-01 | 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分析盲盒抽奖与开设赌场的刑事界限。陈某龙等人运营盲盒网站,玩家充值后可开出价值差距巨大的道具甚至空盒,网站提供道具反向兑换为虚拟货币的功能,并按投注的5%至7%抽成,充值总额达4.32亿元。法院认为该行为具有赌博的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抽成构成抽头渔利,网站整体构成开设赌场罪。文章梳理区分合法盲盒经营与赌博的关键要素,并提出合规建议。


核心争议网站以盲盒销售形式吸引玩家充值抽取价值差距过大的游戏道具并从中抽成,究竟属于合法经营还是开设赌场?法院通过识别赌博行为的本质特征给出了答案。

引言

"盲盒"作为一种新型营销方式近年来风行,但当盲盒的价格与内容物价值差距巨大、甚至存在空盒时,其行为性质可能发生根本性转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陈某龙、范某飞开设赌场案,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司法回应。

案件事实

2023年8月,被告人陈某龙出资入股并参与运营某网站,在网站上设置多种"开盲盒获取游戏道具"的游戏。玩家充值人民币后,按1:1比例兑换为"蓝色钻石",再消耗蓝色钻石开启不同价格的盲盒,以相应概率获得不同价值的游戏道具。玩家支付0.99元至2341元不等的开箱费,可开出价值0至58937元不等的道具,甚至可能一无所获。道具既可在交易平台上变现,也可通过网站"回收"功能反向兑换为蓝色钻石,继续循环开盲盒。

其中"好运拼箱"游戏允许玩家创建房间进行开盲盒对战,以道具价值高低定胜负,获胜方获得场上全部道具。网站按玩家投注费用的5%至7%抽成。截至案发,玩家充值总额达4.32亿余元,提现2.97亿余元。陈某龙非法获利202万余元,范某飞作为技术主管非法获利18.6万余元。

2024年4月,两人被抓获归案。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1万元;判处范某飞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万元。陈某龙上诉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逻辑

法院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假借"盲盒销售"之名吸引玩家充值并抽头渔利的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法院从两个层面展开论证。

第一,玩家参与游戏的行为属于赌博行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规定,同一套系商品成本差距不应过大,且不得设置空盒。本案中玩家支付与所得差距巨大,甚至可能一无所获,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与赌博行为本质相同。特别是"好运拼箱"游戏以道具价值高低定胜负,本质就是"押大小、赌输赢"。

第二,建立案涉网站属于开设赌场。网站提供游戏平台及道具反向兑换功能,构成变相"筹码兑换",网站经营者从中抽头获利,符合为网络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和筹码交易兑换便利条件的开设赌场行为。

关键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有三:

其一,如何区分合法盲盒经营与赌博行为。关键在于价格与内容物价值差距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空盒、概率设置是否透明。差距过大或存在空盒,即具有赌博性质。

其二,网络平台提供游戏道具兑换功能是否构成"筹码兑换"。法院认定,网站允许玩家将游戏道具反向兑换为虚拟货币并继续投注,实质上构成了赌场中的筹码兑换功能。

其三,平台抽成是否构成"抽头渔利"。网站按5%至7%比例抽成,符合开设赌场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

律师观点

对从事盲盒经营的企业和创业者而言,本案提供了明确的合规边界参考。盲盒经营必须遵守《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中关于成本差距和禁止空盒的规定,价格与内容物价值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如差距过大、设置空盒或提供道具回收循环功能,可能被认定为赌博。

对律师而言,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着重审查以下要素:一是价格差距是否超出合理范围,二是是否存在空盒或"零价值"结果,三是平台是否提供反向兑换和变现功能,四是平台是否从中抽成获利。这四个要素是区分合法经营与开设赌场的关键。

本案真正值得关注的地方

本案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涉案金额高达4.32亿元的规模,也不是"盲盒"这一外衣的新颖程度,而是司法机关透过"盲盒销售"的表象,精准识别出赌博行为的本质特征——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并据此将提供平台、道具兑换和抽头获利的行为整体纳入开设赌场罪的规制范围。这一裁判思路对各类披着"游戏化营销"外衣的涉赌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价值。


关联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5-06-1-286-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2条第1款

一审: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2024)浙1126刑初156号刑事判决(2025年2月10日)

二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11刑终36号刑事裁定(2025年4月30日)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黄朝阳律师

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港新外资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国际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制裁、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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