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Cross-border Legal & Compliance Online

Join us

跨境法律与合规视野

PERSPECTIVE

新版《商标法》明年1月施行,企业囤的商标会被清零吗?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6-26 | 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商标法》第五次修订,2027年1月1日施行。新法核心转向"使用本位":恶意注册认定标准从主观目的扩展至客观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最高罚款25万元并纳入信用惩戒;新增五年使用申报制度,商标局可依职权清理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僵尸商标;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从"恶意"放宽至"故意",倍数升至1-5倍;驰名商标无论是否注册均可跨类保护;商标异议期缩短至两个月。文章提出存量商标清查、注册逻辑重构、使用证据档案建立、维权黄金周期把握、代理机构筛选五项应对建议。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83年商标法施行以来的第五次修改,更是首次从"修正"升级为"修订",新法共9章87条。从"注册本位"转向"使用本位",是本次修订的底层逻辑,企业过去依赖的囤标、防御性注册、擦边使用等做法,都将面临规则重塑。

从"修正"到"修订":五次修法背后的转向

我国《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先后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进行过四次修改,但前四次均采用"修正"模式,仅对部分条款作局部调整。本次修订是首次采用"修订"模式,意味着法律的整体结构、立法理念与制度逻辑均进行了系统性重构。

新法共9章87条,聚焦商标领域突出问题,明确商标工作总体要求,规范商标注册,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强化商标管理,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截至2024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4977.7万件,稳居世界第一,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持续高位运行,2023年、2024年上半年全国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均超20万件。新法的立法目的,正是回应这一治理需求。

恶意注册:25万元罚款+信用惩戒+行刑衔接

新法对恶意注册的定义更为清晰、严苛。将现行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修改为"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认定标准从主观目的扩展到客观行为表现。

处罚力度也大幅提升。恶意注册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配套信用惩戒、民事赔偿、行刑衔接的全维度追责机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抢注名人姓名或热点事件词汇、明知他人商标知名度仍注册近似标识等行为,均被明确列入严打范围。

规则要点新法将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从"主观目的"扩展到"客观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处罚关口从"注册后无效"前移至"申请环节直接禁止"。恶意注册人不仅面临最高25万元行政罚款,违法记录还将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影响招投标、银行融资、资质申请及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

使用为本:五年申报与依职权清理

新法新增"五年使用申报"制度:商标注册满五年后,必须向商标局提交使用情况说明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未申报将被注销;提交虚假使用说明的,商标将被撤销并记入信用记录。同时,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清理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僵尸商标",无需他人提出"撤三"申请。

对于"使用"的认定也更加严格。单纯的商标转让、许可备案不再算作有效使用证据,只有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如产品包装、销售合同、发票、正规宣传物料)才被认可。这意味着过去靠"倒买倒卖商标"牟利的路径已被堵死,企业必须从"注册数量"转向"使用证据管理"。

惩罚性赔偿:1-5倍,"故意"即可触发

新法优化了商标侵权赔偿计算规则,核心变化有三:一是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从"恶意"放宽至"故意",降低企业维权门槛;二是惩罚性赔偿倍数提升至1-5倍;三是法定赔偿上限维持500万元,同时明确赔偿包含维权合理开支。

新法还构建了"行政查处+民事赔偿+公益诉讼"的全维度追责体系。即使权利人未发起维权,市场监管部门、商标局也可依职权主动查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没人告就没事"的侥幸心理在新法下已不成立。

驰名商标:未注册也可跨类保护

新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实现了跨越式升级。将此前"已注册驰名商标才能跨类保护"的规则,扩大至"无论是否注册,只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均可获得全类别跨类保护",全面禁止他人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上摹仿、抢注驰名商标。

这意味着,哪怕品牌尚未完成全类别注册,只要通过诚信经营形成了较高知名度,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他人在任何品类抢注、擦边摹仿都会被直接驳回,已注册的会被宣告无效,同时被追究恶意注册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规则要点新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已注册才跨类"扩展至"未注册也可跨类",淡化认定不再要求"混淆可能性",只需证明"削弱显著性"。同时新增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逾期不改最高罚10万元,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撤销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连带责任+罚款翻倍

新法同步强化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仍接受委托的,罚款幅度从现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升至"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执业资质,相关从业人员纳入行业黑名单。代理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帮助伪造证据或恶意抢注的,将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还增设"动态标志"商标类型,将手机开机动画、软件动态Logo等纳入可注册范围,与国际接轨;商标异议期从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企业商标监测与维权的窗口期被压缩三分之一。

对企业的现实意义

第一,立即清查存量商标。对无实际使用计划、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闲置商标及时注销;对核心商标、防御商标分类整理,留存使用证据、业务规划与品牌知名度证明,明确区分善意防御与恶意囤积。

第二,重构商标注册逻辑。新申请商标应严格匹配当前主营业务和未来三年业务发展规划,杜绝盲目全类别注册;申请时同步准备使用计划与经营资质证明,从源头规避恶意注册风险。

第三,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档案。核心商标的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产品包装实拍、线上线下宣传物料、展会资料、电商平台销售链接、广告投放凭证等,应按年度整理归档,留存原件或可溯源电子凭证,以应对五年使用说明提交、撤三答辩、无效抗辩等场景。

第四,把握维权黄金周期。异议期缩短至两个月后,企业需建立定期商标监测机制,发现他人抢注、擦边、侵权行为的,务必在两个月异议期内及时发起维权,错过窗口期将丧失在先救济权利。

第五,筛选合规代理机构。与代理机构签订合规服务协议,明确要求其对商标申请进行合规审查,拒绝任何恶意注册、擦边注册的建议,避免代理风险传导至企业自身。对跨境业务较多的企业,建议同步通过马德里体系完成主要市场注册,并在主要销售国进行海关知识产权备案。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立法信息及修订草案解读撰写,仅作法律研究与行业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新法正式施行后具体条款适用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法律文本为准。如需就商标合规问题寻求法律帮助,请咨询执业律师。

------------------------------------------------------------------

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mail: alexhuang@ghlawyer.net

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海外投资法律专项服务

贸易纠纷咨询及诉讼

出口合规审查及培训

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应对

海关稽查及复议程序

并购交易合规尽职调查

......


#新商标法 #商标法2027 #使用本位 #恶意注册 #五年使用申报 #僵尸商标 #惩罚性赔偿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商标代理机构 #连带责任 #囤标清零 #防御性注册 #商标异议期 #动态标志商标 #商标合规 #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法修订 #企业知识产权 #跨境商标合规 #黄朝阳律师

热点资讯
经济制裁
跨境电商
跨境融资
跨境贸易
跨境知产
跨境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