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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法律与合规视野

PERSPECTIVE

外国人在华就业发生劳动争议,合同效力与权利义务如何认定?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外国人在华就业须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未取得"两证"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不成立受《劳动合同法》全面保护的劳动关系。但已付出劳动的可依《劳动合同法》第28条主张劳动报酬。法释〔2025〕12号第4条新增确认劳动关系三种法定情形: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取得工作许可且合法停留居留、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国人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法待遇,合法就业外籍员工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劳动争议适用中国法律,仲裁前置,强制性规定不得约定排除。


引言

随着跨境人才流动加速,外国人在华就业日趋普遍。然而,外国人就业涉及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劳动基准等多重法律规制,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处理具有特殊复杂性。未取得工作许可证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外国人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待遇?合同条款效力如何审查?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裁判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梳理。

一、就业许可与主体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须同时满足法定主体条件并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以下合称"两证")。《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上述证件的外国人。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入境后须取得就业证和居留证件方可就业。用人单位还负有审查、备案、变更及续期义务。未取得两证、超出许可限定范围工作等情形构成非法就业,外国人可被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每非法聘用一人可处一万元罚款,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短期商务活动、技术服务等非就业活动应与在华就业严格区分,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存在"劳动"+"报酬"+"境内"的特征。

二、劳动合同效力与劳动关系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不成立受《劳动合同法》全面保护的劳动关系。但这不意味着外国人无任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外国人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或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请求确认与境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关系认定以就业许可、居留资格等为前提,未取得相应手续的外国人原则上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但前述法定情形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察劳动者身份、工作地点与内容、报酬支付、管理从属关系、许可办理情况及双方过错等因素。若用人单位对未取得就业许可证存在明显过错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事后以无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退还报酬,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三、劳动待遇与社会保险

由于劳动关系不被认定,外国人无法基于《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劳动法待遇。其核心权利是依据事实劳务关系主张劳动报酬,包括拖欠工资和加班费,计算标准可参照合同约定或同岗位员工标准。

社会保险方面,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义务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计算。外国员工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定的,可能免除部分险种缴费义务。对于未办理工作许可、合同无效的外国人,因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四、合同期限与条款效力

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原则上可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据此,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工作许可的期限性存在冲突,通常不支持外籍员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期,未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合同条款效力方面,约定排除或降低法定权利的条款(如不交社保、不支付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约定因许可未获批或续期失败可解除合同的条款通常有效;除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违约金。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仲裁,不能径直约定法院管辖,适用外国法律以规避中国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亦属无效。

五、合同解除与争议管辖

因外国员工自身原因导致工作许可失效,企业据此解除合同,通常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构成非过失性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若因企业原因导致许可问题,企业单方解除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因劳动关系不存在,无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企业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离职证明应客观记载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等内容,不得带有歧视性或诽谤性表述。

涉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实行仲裁前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关于劳动基准、就业许可、社会保险等强制性规定具有属地效力,不能通过约定排除。

规则要点
1. 外国人在华合法就业须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未取得"两证"构成非法就业。
2. 未取得就业许可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已付出劳动的可主张劳动报酬。
3. 劳动关系不被认定的,外国人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法待遇。
4. 合法就业外籍员工原则上可适用无固定期限制度,但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与许可期限存在冲突,法院通常不支持。
5. 约定排除法定权利的条款无效,劳动争议适用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排除。

实务启示

对用人单位而言,聘用外国人前应依法申请就业许可,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并持续履行审查、备案、变更及续期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事后以外国人未取得就业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退还报酬,法院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还应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对外国人而言,来华工作前应确认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其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未取得两证之前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法待遇,但已实际付出劳动的可以主张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损失的,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对律师而言,处理涉外劳动争议应重点审查四个层面:外国人是否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已实际付出劳动的报酬请求权及损失赔偿请求权的举证、合同条款效力及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应关注法释〔2025〕12号第四条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以及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定对缴费义务的影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第43条、第8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第28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87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修订)》第5条、第8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4条

参考案例:((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第384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6辑);(2017)沪02民终668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案例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黄朝阳律师
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港新外资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国际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制裁、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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