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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机构承诺"长高10厘米"未兑现,消费者能否主张退一赔三?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9-06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成年人骨骺线闭合后,美容机构承诺"长高10厘米"并收取服务费,承诺落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本文以一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为切入点,梳理法院围绕"虚假承诺—欺诈故意—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交易决策"的裁判逻辑,重点解读本案确立的"错误认识特定消费者标准":即便承诺明显背离常理,只要对特定消费者具有诱惑性并实际使其被误导,仍不影响欺诈认定,"如此离谱谁会信"不能成为经营者的免责理由。文章还分析了"目标描述"抗辩的边界、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并从消费者证据保存、经营者效果承诺合规审查、律师三要素举证三个层面提供实务参考。


核心提示经营者作出缺少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的虚假承诺、虚构服务效果,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接受服务的,构成消费欺诈,应退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即使承诺明显背离常理,只要对特定消费者具有诱惑性并使其被误导,仍不影响欺诈的认定。

引言

服务效果承诺是美容养生行业招揽客户的常见话术。当"一定期限内长高10厘米"这类承诺落空,纠纷是普通的合同履行争议,还是构成消费欺诈、触发退一赔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这起案件,不仅支持了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更确立了判断"错误认识"的特定消费者标准。

案件事实

2021年,32岁的陈某峥结识了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杨某华。杨某华宣称,通过其提供的一套包含特定调理、口服补充及仪器辅助在内的综合服务方案,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使陈某峥身高增长10厘米。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杨某华提供的手写服务单及开具的收据,明确载明了长高10厘米的服务目标及相应费用。陈某峥为此支付了2万元。

服务周期届满后,陈某峥发现身高并无显著变化,多次交涉退款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长高承诺使其陷入错误认识,杨某华构成消费欺诈,请求退还服务费2万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6万元。杨某华辩称,该承诺系基于身体条件评估作出的目标描述与预期,并非绝对保证;其已提供十余次具体服务,陈某峥身高已有约2厘米增长,效果受个人体质、年龄、配合度等多因素影响,本案仅属合同履行效果争议,不构成欺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华退还陈某峥服务费2万元,并赔偿6万元。杨某华上诉后在二审中提交书面证言和检测报告,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证据或与增高项目的具体承诺缺乏直接关联,或无法证明长高10厘米的承诺具备可靠科学基础,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2026年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逻辑

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华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第九条(自主选择权)、第二十条(信息提供义务)和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认为经营者的虚假承诺本质上是对知情权与选择权的侵害,构成消费欺诈。

其一,存在虚假承诺。根据现代医学常识,成年人骨骺线通常已闭合,身高增长存在生理限制,通过非医疗手段在短期内大幅增高缺乏科学理论支持和实践验证。杨某华未能就其承诺提供权威、科学的证据支持,属于虚构服务效果。

其二,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杨某华作为美容服务经营者,对人体生长发育的基本生理常识应具合理认知,并对其宣称的服务效果负有审慎核实的义务。在无权威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作出与之相悖的承诺,足以认定其存在明知可能虚假而放任的故意,或为促成交易而虚构效果的直接故意。

其三,消费者因信赖承诺作出交易决策。陈某峥支付数万元服务费的主要动机,正是对"长高10厘米"这一具体、明确承诺的信任。尽管骨骺线闭合后不再长高属医学常识,但并非人人知晓,且在"伪科学"认知灌输与身高焦虑的心理状态下更易陷入错误认识。杨某华未证明陈某峥明知承诺不可能实现,所谓已增高2厘米的抗辩既无事实依据,也不能否定承诺对消费决策的误导作用。

关键法律问题

一是消费欺诈的认定路径。虚假承诺型欺诈的构成,围绕"虚假承诺—欺诈故意—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交易决策"的链条展开,核心是对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实质侵害,而非单纯看合同是否履行。

二是"错误认识"采特定消费者标准。本案确立的重要规则是:不能简单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为标准,而应根据特定消费者的知识、经验、认知能力并结合案情判断;即使承诺明显背离常理、一般公众不会被误导,只要对特定消费者具有诱惑性并实际使其被误导,仍构成消费欺诈。这意味着"如此离谱的承诺谁会信"不能成为经营者的免责理由。

三是"目标描述"抗辩的边界。经营者常以承诺只是"预期目标""理想效果"而非保证作抗辩。本案表明,缺少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的效果承诺,无论表述为承诺还是目标,其本质都是虚构服务效果;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及所谓的部分效果,不能抵销虚假承诺对交易决策的误导作用。

四是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支付费用的三倍。本案中除退还服务费2万元外,另按三倍支付赔偿金6万元。

律师观点

对消费者而言,此类案件的证据准备有章可循。本案胜诉的关键证据,恰恰是经营者自己出具的手写服务单和收据——效果承诺一旦落在纸面,即成为认定虚假宣传的直接依据。消费时应注意保存服务单据、付款凭证、宣传资料及聊天记录,并要求经营者书面确认效果承诺内容,为日后主张欺诈保留依据;对明显违背科学常识的效果宣传则应保持审慎。

对经营者而言,本案的教训在于效果承诺的合规风险。将"长高10厘米""彻底根治""无效全额退款"等无法验证的表述写入服务单据或宣传话术,在未兑现时极可能被认定为虚构服务效果,面临退一赔三的责任,所提供服务本身的价值难以折抵。规范做法是以可验证的服务内容、频次、标准替代效果保证,并对宣传物料和员工话术作合规审查。

对律师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围绕三要素组织证据:承诺内容及其载体、承诺缺乏科学依据的证明、消费者基于信赖作出交易决策的过程。特定消费者标准的确立,也为涉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信息弱势群体的消费欺诈案件提供了有力的论证支点。

本案真正值得关注的地方

本案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成年人相信长高承诺"的个案情节,而是"错误认识"判断标准的确立。长期以来,"明显不合常理的承诺不值得保护"的观念,客观上让不少消费者在欺诈认定面前碰壁。本案明确:司法判断的落脚点不是抽象的理性人,而是每一个具体情境中的消费者。当伪科学话术与焦虑营销叠加,再离谱的承诺也可能对特定人群产生真实诱惑。这一标准,让惩罚性赔偿制度回归了保护弱势消费者的立法本意。


关联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6-07-2-142-002

陈某峥诉杨某华服务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5民初12462号民事判决(2025年12月30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6)京03民终3047号民事判决(2026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第20条、第55条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作者简介

黄朝阳律师,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港新外资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与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贸易、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跨境电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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