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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不再免征个税,外籍股东应当如何应对?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9-02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恢复征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由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本文梳理政策要点与调整动因,指出外籍股东实际税负是否上升,取决于其税收居民身份、母国征税制度与税收协定抵免安排,并就外籍股东、外商投资企业及跨境税务服务人员分别提出应对建议。


核心提示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由企业代扣代缴;实际税负是否上升,取决于外籍个人的母国税收制度与税收协定抵免安排。

202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宣告一项施行三十余年的免税安排就此落幕: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再处于免征范围,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地后,跨境投资的分红安排与外籍股东的实际税负,将迎来重新评估。

一、政策要点

本次公告的核心内容有三项。其一,恢复征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其二,明确扣缴义务: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应当按照期限缴纳。其三,废止旧规: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二、政策背景与调整动因

该项免税安排的源头可追溯至1994年。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我国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所得实行暂免征收个税的特别安排,在招商引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这一安排在执行中逐渐暴露出被利用的情形:有的企业先设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身份,随即实施大额分红并转移资产,借免税之名实现资产腾挪,政策效果与制度初衷渐行渐远。

从税制公平层面观察,同样是取得公司分红,境内个人股东须依法缴税,外籍个人股东却可免税,同一性质所得适用不同待遇,与税制统一的方向相悖。从吸引外资的现实逻辑看,外商投资决策日益取决于市场规模、法治环境、产业配套与营商便利等综合因素,单纯依赖内外有别的临时性税收优惠,已难以适应形势变化。在此背景下,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拉平内外资待遇,成为本次调整的直接动因。

三、政策影响分析

本次调整的直接效果,是外籍个人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时,将在中国境内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税负是否上升,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取决于其母国的税收制度安排。以欧美主要国家为例,其居民个人通常须就全球所得纳税,外籍个人股东在中国取得的股息红利,无论在中国境内是否免税,往往都要回到母国补足相应税款;新规实施后,其在中国实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税收协定或母国国内法获得境外税收抵免,用于冲抵对母国的纳税义务。因此,对母国实行全球征税并设有外国税收抵免机制的外籍股东而言,整体税负未必增加

反之,若外籍个人的母国对境外所得不征税或实行属地征税原则,其在中国缴纳的20%个税将无法获得抵免,税负将实际上升。此外,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代扣代缴义务与申报时限将成为日常税务合规的新增环节;对依赖“免税分红”安排的投资架构,则需要重新审视分红的时点、路径与整体税负。

四、律师观点

对持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籍个人股东而言,首先应当确认自身的税收居民身份及其母国的征税制度:属于居民全球征税国家的,应结合税收协定判断中国已缴税款能否抵免,并妥善留存完税凭证;属于属地征税国家的,则需重新测算分红实际税负,必要时调整分红安排或投资架构。对计划入境投资的境外个人而言,应将20%预提税因素纳入投资回报测算,不再以“免税分红”作为投资前提。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应当尽快落实外籍股东的信息登记与分红台账管理,在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同时关注未扣缴情形下外籍个人自行申报的衔接安排,避免因扣缴疏漏引发税务风险。对存量“先变更身份、再集中分红”的架构,应当结合新规评估其合规性与经济性。

对从事跨境投资与税务服务的同行而言,本类事项的服务重点在于跨境税负测算与税收协定适用分析:厘清外籍股东母国与中国的税收协定条款、外国税收抵免规则及其实务要件,为股东与企业的分红决策提供明确依据。

五、本次调整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外籍个人股东要多缴20%个税”,而是“内外资税收待遇的统一与跨境税负生态的重构”

20%的税率数字本身并不复杂,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其背后的制度转向:延续三十余年的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政策退出,标志着以外资身份换取税收优惠的传统思路走向终结,内外资投资者在股息红利环节的税收待遇走向统一。对跨境投资者而言,税负的最终高低取决于全球税负链条的整体安排——税收居民身份、母国征税制度、税收协定抵免、分红路径设计,而非单一环节的税率数字。在税收公平成为主基调的背景下,以合规、透明的架构安排获取稳定的投资回报,比单纯追逐优惠政策更具长期价值。


关联索引

信息来源:央视新闻《两部门:9月1日起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不再免征个税》(2026年9月1日)https://news.cctv.com/2026/09/01/ARTIjMbYUinEHxD2QvciwXrn260901.shtml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9月1日发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废止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及权威媒体公开报道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黄朝阳律师

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港新外资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与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贸易、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跨境电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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