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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中的"假一赔十"承诺有效吗?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8-22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直播间"假一赔十"承诺并非空话。杭州互联网法院一起案例明确:主播系经营者雇佣人员,其直播承诺属职务行为;针对特定商品作出的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有效内容,经营者须依承诺赔偿,已退款也不能免责。本文结合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11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解析承诺效力认定、经营者责任及消费者取证维权要点,供消费者与直播经营者参考。

引言

直播间里"假一赔十""假一赔百"等承诺屡见不鲜,但当消费者实际遭遇商品与宣传不符时,经营者常以"主播个人承诺未授权""已退还货款无损失"等理由抗辩。此类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一则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直播人员在直播中作出的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构成买卖合同的有效内容,经营者应依约履行

一、直播间承诺"假一赔十",到手却是黑酸枝

2022年5月6日,侯某通过直播平台观看张某乐注册的网络店铺直播。主播在展示文玩手串时宣称"正宗小叶紫檀""支持复检""假一赔十",侯某遂支付1000元购买。收货后,侯某将手串送至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为黑酸枝木——根据红木国家标准,小叶紫檀属于紫檀木类,黑酸枝木则归为另一类别,二者市场价值差异明显。

侯某要求张某乐按"假一赔十"承诺赔偿10000元。张某乐抗辩称:主播系其雇佣人员,未授权作出该承诺,且已辞退该主播;已向侯某退还货款1000元,侯某不存在其他损失。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乐赔偿侯某10000元。本案为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两层认定:职务行为与承诺的合同效力

法院的裁判逻辑可从两个层面把握。

第一层:直播行为归属于经营者。直播账号为张某乐注册的店铺账号,主播系其雇佣的工作人员,主播在直播中作出的宣传和承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店铺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内部的授权瑕疵不能对抗消费者——不能以"未授权主播"为由拒绝履行承诺

第二层:赔偿承诺构成合同有效内容。直播人员针对所售特定商品作出具体、明确的赔偿承诺,且该承诺成为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的重要因素时,该承诺即构成买卖合同的有效内容。即便经营者已退还货款,也不影响其依承诺履行赔偿义务——"已退款无损失"不构成免责事由

裁判要旨: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就其网络店铺直播人员的销售宣传行为承担责任;直播人员作直播宣传时,作出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的赔偿承诺的,该承诺构成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有效内容,平台内经营者应该依照该承诺履行赔偿义务。

三、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直接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两条核心条款:

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和第585条(违约金)为承诺的强制履行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四、实务启示

对消费者而言:及时保存直播回放视频、直播间截图、商品宣传文案等,证明经营者作出的赔偿承诺及宣传内容;留存订单记录、支付凭证、物流信息等,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交易事实。若认为商品与宣传不符,应将商品送至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检测,取得正式鉴定报告作为关键证据。

对直播经营者而言:规范直播人员的宣传权限和内部管理,制定直播宣传的内部规范并开展合规培训。审慎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确保具备履行能力。对所售商品的材质、品质等信息的宣传应与实际情况一致,对直播内容全程录屏并妥善保存全部交易记录。

对律师而言:代理此类纠纷时,应着重审查三个关键事实:直播账号是否归属于经营者的网络店铺、直播人员与经营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是否成立、赔偿承诺是否针对特定商品作出且明确具体。法律适用上,依据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一)第10条主张承诺效力、第11条主张经营者责任,同时关注《民法典》第577条、第585条的衔接适用。


关联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7-2-088-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8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第10条、第11条

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22)浙0192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2022年9月20日)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黄朝阳律师

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港新外资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国际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制裁、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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