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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就能拒绝退货吗?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9-11 | 1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网购女包实付7060元,页面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拒绝退货被诉。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排除无理由退货须同时具备"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与"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商家仅在页面单方标注,至多表明曾征求同意,不能证明商品属于性质不宜退货,判决退货退款。文章梳理性质不宜退货的三类参考情形、购买时确认须由消费者主动作出的认定规则,指出单方标注性质接近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并从消费者两个维权维度与商家举证合规两个层面给出实务参考。


核心观点网购商品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必须同时满足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与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商家仅在销售页面单方作出提示,不能证明商品属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不得以此排除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引言

网购商品页面写着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就能据此拒绝退货吗?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法院认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是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两个法定条件,缺一不可。商家仅在销售页面作出单方提示,未能证明商品属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仍应承担退货退款责任。这则案例对厘清网购退货规则的适用边界,具有典型意义。

一、案件事实

2022年4月29日,原告胡某在被告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实付货款人民币7060元。商品销售页面标注有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手提包后七日内向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韩某以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接受退货并退款。

被告韩某辩称,案涉手提包为正品,且在销售页面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故应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2)京0491民初22729号民事判决:韩某向胡某退还货款7060元,同时,胡某向韩某退还案涉手提包。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院裁判逻辑

争议焦点:销售案涉手提包能否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裁判逻辑:法院指出,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和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经营者仅证明其已就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征得消费者同意,但不能证明相关商品属于根据性质不宜退货的,不能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以避免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法定权利。对于商品是否属于根据性质不宜退货,可以结合商品的具体类型、退货对商品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韩某在销售页面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字样,至多能表明其就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征得了消费者同意,但其未能证明案涉手提包属于根据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如拆封后易导致手提包品质发生改变或者价值贬损较大),故对其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键法律问题

(一)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边界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了网络购物消费者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的退货权,但同时划定了例外:法定除外商品,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其他商品均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二)如何认定商品属于根据性质不宜退货?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的三类情形:一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是否构成性质不宜退货,应结合商品具体类型、退货对商品价值的影响等综合判断。

(三)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如何认定?确认应当以显著、明确的方式作出,且应在购买环节由消费者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商家在销售页面单方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并未就此明确勾选或确认的,不能视为已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

(四)经营者单方标注提示有何法律效力?单方页面标注至多属于经营者一方的意思表示,在性质上更接近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即便消费者注意到了相关提示,只要商品不属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仍可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四、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不少商家误以为在商品页面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就可以借此规避退货义务;也有不少消费者误以为只要页面写了不支持,就只能被动接受。本案传递的信号很明确: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必须同时具备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和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对于消费者而言,遇到商家以页面标注为由拒绝退货的,可以从两个维度主张权利:一是审查商品是否真正属于性质上不宜退货,二是审查商家是否取得了消费者在购买环节的明确确认。如两者任一缺失,商家拒绝退货便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网络商家而言,则应避免以单方页面标注代替法定排除条件。建议在销售特殊商品时,于商品详情页明确说明属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具体理由,并在购买环节设置由消费者主动勾选确认的步骤,必要时留存消费者确认的电子证据,以降低纠纷发生后的举证风险。

五、本案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商家是否作出过提示」,而是「商品是否真正属于性质上不宜退货」

这则案例留给我们的最大启发,在于重新审视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排除逻辑。在很多人朴素认知里,商家页面写了不支持退货,消费者就只能吃哑巴亏。但法律对排除规则的适用设置了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与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双重门槛。

对于消费者和律师而言,今后处理类似纠纷,关键不在于反复纠结商家有没有作出页面提示,而在于扎实梳理商品是否落入性质上不宜退货的法定类型,并核查商家是否取得了消费者购买时的明确确认。唯有把焦点放在这两个法定要件上,才能在调解或庭审中真正把握主动权。


关联索引

1. 案例编号: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6-07-2-088-003

2.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22729号民事判决(2023年11月28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4.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港新外资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与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贸易、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跨境电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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