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Cross-border Legal & Compliance Online

Join us

跨境法律与合规视野

PERSPECTIVE

帮你申请10万创业补贴,机构要抽走2万,这条款有效吗?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8-27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分析创业孵化机构抽成条款的效力。某管理公司为大学生创业者肖某申报杭州市10万元创业资助,约定按获批补贴的20%收取服务费并附每日1%滞纳金。法院认为,政府创业补贴属专款专用的政策性扶持资金,具有公共属性,以资助金额为基数抽取高额服务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结合机构实际劳务认定已收取的3880元与应得报酬相当。文章梳理裁判逻辑,为创业者、服务机构及律师提供实务指引。


引言

大学生创业可获得政府10万元无偿资助;一家"创业孵化"机构帮忙做了几页PPT、陪同参加了一次答辩,便依据合同约定从中抽取20%即2万元,合同还同时约定了每日1%的滞纳金(年化365%)。机构据此诉至法院索要这笔费用时,法院的立场十分明确:以政府创业补贴为基数抽成的收费条款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这一案例,为以政策性扶持资金为牟利对象的商业模式划定了效力边界。

一、3880元辅导费之外:以补贴为基数的抽成条款

2022年9月,大学毕业后投身创业的肖某在杭州注册成立某设计公司。2023年3月8日,肖某代表该公司与浙江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管理公司)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书》。合同约定的费用分两部分:一是签订时即需支付的基本辅导费3880元;二是依据《创业孵化项目清单》计收的项目孵化服务费,其中"科小补贴申请"项目按成功获批政府补贴的20%收费。付款节点也与补贴进程直接挂钩——补贴公示后两个工作日内先付50%,补助实际到账后两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50%;逾期付款的,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某管理公司并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肖某支付了3880元基本辅导费。2024年3月至5月间,某管理公司陆续提供了撰写项目计划书、制作路演幻灯片、组织模拟路演、提交项目申报并陪同参加答辩等服务。同年7月,该项目进入2024年杭州市大学生创业拟资助项目公示名单,资助额度为10万元。某管理公司据此主张按20%的比例收取孵化服务费20000元,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支付服务费20000元及滞纳金。

法院同时查明了两份政策文件:依据《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杭政办函〔2023〕45号),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杭高校在校大学生在杭新创办企业,经评审通过可获得5万至20万元资助;其实施细则(杭人社发〔2023〕16号)进一步要求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只能用于项目攻关、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用途。

二、三层论证:抽成条款为何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约定按获得补贴的20%(本案为20000元)支付孵化服务费的条款是否有效。法院围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展开了三层论证。

第一层:规范依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17条第1款第2项进一步明确:合同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认定无效。据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即构成违背公序良俗;仅部分条款违背公序良俗而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也只限于该部分条款无效。

第二层:补贴属性——承载公共政策价值的专属资源。大学生创业专项补贴由地方政府为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发展战略而设立,背后是鼓励创新、促进就业的公共秩序价值,属于带有公共服务和社会政策属性的财政资源。若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借助合同安排从这项资金中分取利益,实质上就是挤占了本应专属创业者的公共资源、削弱了政策效能,此类约定自然落入公序良俗的否定评价范围。

第三层:本案定性——名为服务费,实为对无偿资助的抽成。从合同性质看,《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书》属于服务合同,某管理公司的义务是为申报政府资助提供辅助。但能否取得资助,取决于创业项目本身的品质和创业企业的资质条件,一家普通服务机构既不可能对评审结果作出实质贡献,也谈不上真正"孵化"项目。支付条款虽冠以"服务费"之名,指向的却是政府无偿拨付的资助款——按比例从中抽取高额费用,与所提供服务的劳动并不对应,难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据此认定相关收费条款无效

三、裁判结果:合同解除,2万元分文未获支持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8日作出(2025)浙01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书》;二、驳回某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7日作出(2025)浙01民终130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费用结算,法院没有采取"条款无效即全盘否定"的机械处理,而是结合该机构实际投入的劳务、成本与所起作用,认定已收取的3880元与其应得报酬基本相当,剩余服务费及滞纳金的主张遂不再获得支持。这一处理既否定了抽成条款的效力,又对已实际提供的辅导服务作出了公平结算——机构已付出的劳动获得了对价,但从补贴资金中额外获利的通道就此关闭。

裁判要旨:
政府面向大学生发放的无偿创业资助,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并专款专用,属于政策性扶持资金,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孵化服务机构与创业者约定,以政府发放的科技创业资助金额为基数抽取高额服务费,影响大学生创业补贴的效能发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违背公序良俗,该收费条款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四、实务启示

对创业者(尤其是大学生创业者)而言:政府创业补贴是无偿资助,而非服务机构的"佣金池"。签订各类"孵化""申报辅导"服务合同时,应重点审查三类条款:一是按补贴金额比例抽成的收费条款(如本案的20%);二是与补贴公示、到账进度挂钩的付款安排;三是畸高的滞纳金条款(本案每日1%、年化365%即属典型)。若已签订此类合同,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主张抽成条款无效——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已实际获得的辅导服务按合理对价结算即可。还需注意,补贴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擅自挪用(包括用于支付此类"服务费")本身即违反政策规定,可能面临追回资助、取消资格等后果。

对创业服务机构而言:合法收费与违规抽成的界限已经清晰:按固定金额、工作量或服务阶段收取辅导费,法律并不禁止;以政府无偿资助金额为基数按比例抽成,则违背公序良俗,条款无效。本案还提示了条款无效后的商业风险:机构不仅得不到预期"抽成",已提供的服务也只能由法院酌定对价——本案约2万元的预期收益最终定格在3880元,再叠加诉讼成本,得不偿失。服务机构的定价应当锚定自身实际提供的劳务价值,而非客户可能获得的政策资金。

对律师而言:本案提供了公序良俗条款无效的分析框架:第一步,规范检索——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等于合同有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7条第1款第2项已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明确列为认定无效的具体情形,代理时应优先核查合同标的是否涉及政策性资金、公共资源;第二步,性质论证——关键在于论证资金或资源的公共属性,本案法院从政策设立目的(促创新、稳就业)与资金性质(无偿资助、专款专用)两个维度展开,代理类似案件时应注意调取政策文件原文作为证据;第三步,后果处理——依据《民法典》第156条主张部分无效,并围绕实际劳务、成本、作用三要素就已履行部分主张合理对价,避免全有或全无的结果。"名为服务费、实为抽成"的穿透式认定思路,同样可参照适用于申报政府补贴、专项资金、人才计划等各类服务合同纠纷。


关联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7-2-14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第15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17条第1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45号)

《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细则》(杭人社发〔2023〕16号)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2025年9月8日)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终13073号民事判决(2026年4月17日)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黄朝阳律师

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港新外资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国际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制裁、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等领域。



#创业补贴 #孵化机构 #抽成条款 #公序良俗 #民法典153条 #合同无效 #创业孵化服务协议 #大学生创业 #政府补贴 #服务费抽成 #合同编通则解释 #部分无效 #政策性扶持资金 #滞纳金 #创业资助 #合同效力 #佛山律师 #顺德律师 #创业补贴纠纷 #孵化服务合同

热点资讯
经济制裁
跨境电商
跨境融资
跨境贸易
跨境知产
跨境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