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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域外管辖条例首例执法落地:中国阻断法体系迈入执法元年

来源: | 作者:黄朝阳 | 发布时间 :2026-05-17 | 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年5月15日,司法部发布第5号公告,认定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FSR)在对同方威视调查中采取的跨境调查措施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该措施,即日生效。这是《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令第835号)自2026年4月7日公布施行以来首次正式执法,从立法到执法仅38天。本文详细梳理同方威视案全貌:欧盟自2024年4月起对该企业实施四轮FSR现场检查,要求获取存储于中国境内服务器上的邮箱和数据,引发"技术可访问是否等于法律可提供"的核心法律冲突。文章系统解读反域外管辖条例四层机制:识别机制(第6条)、阻断义务(第6条)、反制措施(第7-8条,含恶意实体清单)、法律后果(第12-18条,含民事赔偿、行政制裁及刑事责任),特别指出第14条赋予中国企业针对协助执行方的民事诉权。文末分析执法落地对企业的五层合规冲击,并指出两周内商务部阻断禁令与司法部识别公告相继出台,标志中国阻断法体系正式迈入"执法元年"。


从文本储备到实战适用,中国反制裁体系迈入"执法元年"

2026年5月15日晚,一条简短的公告在法律圈刷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第5号公告,认定欧盟利用《外国补贴条例》(FSR)在对同方威视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公告同时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该措施,即日生效。

这是《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自4月7日公布施行以来,首次被正式适用。从立法到执法,仅用了38天。

更关键的是,这一刀砍向的不是美国,而是欧盟。这意味着中国阻断法体系的应用场景,正式从"反美长臂管辖"拓展到"反欧单边监管外溢"。

一、同方威视案:欧盟FSR的调查全貌

同方威视是中国安检设备龙头企业,产品覆盖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

欧盟于2024年4月启动FSR现场检查,先后在波兰、荷兰和布鲁塞尔实施四轮检查

2025年12月11日,欧委会正式启动深入调查,案号FS.100068-NUCTECH

调查涵盖四类补贴:财政拨款、优惠税收、优惠贷款、其他外国财务贡献

同方威视案的争议核心,不在补贴本身,而在检查手段。

欧委会在检查中要求获取存储于中国境内服务器上的邮箱和数据。注意,不是欧盟境内的本地数据,而是需要远程访问中国境内的服务器才能获取的信息。

数据的"技术可访问"是否等于"法律可提供"?这是整个案件的核心法律争点。

从中方法律视角看,存储于中国境内的数据,其出境需经主管机关审批、安全评估和保密审查。企业不能因为技术上有权限访问,就直接向外国执法机关提供。

从欧盟法视角看,欧盟受检实体只要技术上能访问这些数据,就应当应检查要求提供。至于是否违反外国法,那是企业自己的问题。

两种逻辑,针锋相对。

二、FSR:以"公平竞争"之名的单边工具

要理解司法部这刀砍得准不准,先要搞清楚FSR是什么。

《外国补贴条例》(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是欧盟2023年7月生效的单边监管工具,官方定位是"填补监管空白"——防止非欧盟政府补贴的企业在欧盟市场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

听起来合理。但FSR有三套审查工具,覆盖面极广:

大型并购审查:以营业额和外国财政性资助金额为触发门槛

大型公共采购审查:同样以金额为门槛,可直接阻断中标

欧委会依职权主动调查:最具弹性,无需申报义务即可主动发起

FSR的执法效果非常"有效"——对中企来说,有效到几乎不需要走完全部程序,企业就自动退出了。

2024年2月,中车青岛四方参与保加利亚电动列车采购,被启动FSR调查后退出竞标,合同价值约6.1亿欧元

2024年4月,罗马尼亚光伏项目,隆基绿能和上海电气联合体被调查后退出

2025年12月,中车集团和同方威视先后被启动深入调查

同期,欧盟对中国数字平台(Temu等)实施现场突袭检查

欧盟中国商会的评价直截了当:FSR执法具有"指向性和歧视性",是"以公平竞争之名行保护主义之实"。

三、反域外管辖条例:一把怎样的法律利剑

2026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835号公布,《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即日施行。连同此前已颁布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两部法规同日出台,形成了中国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制度组合拳。

条例共20条,核心机制可拆解为四个层级:

第一层——识别机制(第6条):司法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开展识别,综合考虑是否违反国际法、管辖联系是否适当、是否危害中国利益等因素,识别后可发布公告

第二层——阻断义务(第6条):识别公告发布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该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第三层——反制措施(第7-8条):对有关国家评估风险等级后采取外交、贸易、投资等反制;可将推动实施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

第四层——法律后果(第12-18条):包括现场检查权、约谈与禁执令、民事赔偿诉讼、行政制裁和刑事责任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第14条——民事救济途径。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这意味着,不仅是政府出手,企业之间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形成"人民战争"式的阻断网络。

四、首例执法为什么是同方威视案

司法部选择同方威视案作为首例执法对象,精准且有力。

事实层面清晰:欧盟检查中跨境索取中国境内服务器数据,行为明确、证据确凿

法律争点典型:数据的"技术可访问"与"法律可提供"之间的冲突,是全球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法律问题

国际影响广泛:FSR是欧盟自创的单边工具,且频繁对中国企业使用,具有制度性意义

中方有前置定性:商务部已于2025年1月认定FSR相关做法构成贸易投资壁垒,司法部的认定是第二步升级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同方威视此前已在欧盟法院寻求救济。2024年5月,其荷兰和波兰子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检查决定,但临时措施申请和上诉均被驳回。

欧盟法院的立场是:企业必须具体证明相关数据确实受中国法禁止、已尝试取得授权、授权被拒绝,且损害严重且不可弥补。换言之,"外国法冲突"本身不构成当然免责。

这条逻辑,实质上是在说:你违反别国法律没关系,但不能违反我欧盟的法。

司法部的公告,就是对这种逻辑的正面回应。

五、对企业的实际影响:五层合规冲击

冲击一:在欧中资企业面临"双向合规困境"。遵守欧盟FSR调查要求可能违反中国阻断义务;遵守中国阻断令则面临欧盟罚款和按日累积罚金

冲击二:"协助执行"的覆盖面远超预期。不只是被调查企业自身,还包括境内外律师、审计师、IT服务商、数据服务商、母子公司管理人员等任何协助欧方获取、整理、传输中国境内信息的主体

冲击三:民事诉讼风险。根据第14条,被FSR调查影响的中国企业可以起诉协助执行的组织和个人,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冲击四:豁免申请程序。确需执行的企业须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按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经同意后才可在特定范围内执行

冲击五:刑事责任。违反禁执令或规避执行反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正在欧盟接受FSR调查的中资企业而言,合规策略需要重新评估。此前"配合调查减少罚款"的单一路径已不再成立。

六、中国阻断法体系的三法协同

至此,中国已形成三法协同的阻断法体系: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2021年):针对外国法律和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典型场景为美国对伊制裁。5月2日商务部首次发布阻断禁令("三不得")

《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2021年):针对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和干涉内政的行为,典型场景为外国对华人员和实体的歧视性制裁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2026年4月):覆盖面最广,针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适用场景不限于美国制裁,可覆盖欧盟等任何国家的不当域外管辖行为

三法各有侧重、相互补充。而5月2日的阻断禁令和5月15日的司法部公告,分别激活了前两个制度,标志着中国阻断法体系从"立法储备"全面进入"执法适用"阶段。

5月2日,商务部"三不得"砍向美国涉伊制裁;5月15日,司法部识别公告砍向欧盟FSR。两周之内两刀,一刀美、一刀欧,中国阻断法体系的"执法元年"来势迅猛。

对跨国企业和中资出海企业而言,2026年5月是一个分水岭。从今往后,跨境合规不再是"遵守某一国法律"的问题,而是在多国法律冲突中寻找生存空间的问题。

这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信息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合规事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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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mail: alexhuang@ghlawyer.net

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海外投资法律专项服务

贸易纠纷咨询及诉讼

出口合规审查及培训

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应对

海关稽查及复议程序

并购交易合规尽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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