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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0名核心人员集体跳槽,新东家被判赔6.37亿——技术秘密侵权边界在哪?

来源: | 作者:黄朝阳 | 发布时间 :2026-05-16 | 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已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2016年前后,吉某控股集团下属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陆续离职,加入刚成立不久的威某汽车集团。威某温州公司2016年5月成立,首款EX5电动汽车2018年9月即开始销售,从成立到量产仅两年多。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威某方侵害吉利方全部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技术秘密,参照威某方招股说明书记载的EX系列销售额,对2019年4月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的侵权获利依法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判令威某方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37亿余元及合理开支500万元。二审判决对停止侵害义务作出详尽安排,包括销毁技术资料、公告通知、签署承诺书、专利移交等细化义务,并设定明确迟延履行金标准。文末为企业提供五项实务提示。


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短短几个月内集体离职,加盟一家刚成立不久的新公司。仅仅两年多之后,这家新公司就推出了多款电动汽车并实现销售。巧合?还是另有隐情?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判决中给出了答案。最终,新东家公司被判赔偿6.37亿元。这个数字刷新了国内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判赔金额的纪录,也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划定了更加清晰的责任边界。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已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重要参与者。

2016年前后,吉某控股集团下属成都高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陆续离职,其中包括公司总经理、项目研发组组长、技术副总、技术部部长及多名直接从事汽车底盘技术研发的核心员工。这批人员离职后陆续加入威某汽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继续从事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研发工作。

威某温州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其首款EX5型号电动汽车于2018年9月即开始销售。从公司成立到产品量产销售,前后仅两年多时间。吉利方发现,威某方以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申请了12件与吉利方汽车底盘技术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并在短期内推出了EX5、EX6、E5等多款电动汽车。

吉利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1亿元。

二、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的裁判主旨

裁判主旨一:短期量产可推定侵权,被诉侵权人须承担反驳举证责任。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这一推定规则减轻了技术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但被诉侵权人可以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裁判主旨二:停止侵害可以采取细化措施,确保裁判可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可以在综合考虑受保护权益的性质、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未来继续侵权可能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停止侵害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技术秘密制造产品、停止销售相关产品、不得处分利用技术秘密申请的专利、在人民法院监督下销毁载有技术秘密的载体,以及通过公告和内部通知方式告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履行不侵权义务。

裁判主旨三:迟延履行非金钱义务可判处迟延履行金。人民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的,可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迟延履行可能产生的损害等因素,对迟延履行金标准一并予以明确。迟延履行金可以按日、按月计算,也可以按产品件数等规模计算,或者一次性定额计算。

裁判主旨四:大规模人才流动结合技术高度相似,足以认定侵权。本案中,威某EX系列电动汽车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与吉利方涉案技术信息存在大量完全相同的内容。结合近40名核心人员集体离职的事实,以及威某方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时间内推出产品的情况,法院认定威某方侵害了吉利方全部涉案技术秘密。

三、二审判决的主要变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威某温州公司侵害吉利方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停止使用涉案5套图纸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0万元。吉某方和威某方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作出了大幅调整的判决。首先,在侵权认定范围上,二审认定威某方侵害了吉某方全部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技术秘密。其次,在赔偿数额上,二审参照威某方招股说明书中记载的EX系列电动汽车销售额等数据,对2019年4月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的侵权获利依法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判令威某方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37亿余元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此外,二审判决对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作出了极为详尽的安排,包括销毁技术资料、公告通知、签署承诺书、专利移交等多项细化义务,并设定了明确的迟延履行金标准。

四、实务提示

提示一:核心人才批量离职时应当提前采取预防措施。本案中近40名核心人员集体离职是一个明显的预警信号。企业应当在日常管理中建立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交接核查机制,在员工离职时同步核查其是否带走或复制了技术资料,并对离职后的去向保持必要的关注。

提示二:技术秘密的载体管理需要覆盖电子数据和实物图纸。本案中涉及的技术秘密既包括纸质图纸,也包括数模等电子形式的技术信息。企业在保护技术秘密时,需要对电子数据访问权限、外部存储设备使用、文件外发审批等环节建立可追溯的管理机制。

提示三:发现侵权线索后可以围绕"短期量产"组织证据。本案中法院适用推定规则,核心事实之一是威某方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推出产品。权利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重点收集竞争对手成立时间、产品推出时间、行业通常研发周期等方面的证据,用以支持侵权推定的主张。

提示四:停止侵害的细化执行方案可以在诉讼阶段主动提出。本案二审判决对停止侵害义务作出了非常详尽的安排。权利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具体的停止侵害执行方案,包括销毁技术资料的方式、通知范围、专利处理方案等,为法院判决提供明确的参考。

提示五: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区分时间节点分别计算。本案侵权行为跨越了2019年4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施行的时间节点。权利人在主张惩罚性赔偿时,需要注意区分法律修改前后的侵权获利情况,分别提出赔偿计算方案。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进行解读和分享,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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