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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号令:出口管制合规与出境限制挂钩,涉外企业如何应对?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8-02 | 2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第841号令《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9月15日施行,共19条。核心突破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国公民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决定不准其出境。这是中国法律中出口管制合规首次与个人出境自由挂钩——不要求已受处罚,合规调查阶段即可触发。另两大制度支柱:第五条将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一次嵌入出入境管理体系,外国人被列入清单的直接拒签不准入境;第七至十三条构建出入境中介备案制,禁止境外企业境内提供中介服务。涉外企业应高度关注。


引言

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第841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全文19条。

公众普遍的第一反应是:出境入境管理,无非涉及护照、签证等常规事项。但通读全文可以发现,841号令远远不止一部"出入境法实施细则"。它搭建了公民安全风险防范、出境限制措施、入境审查升级、中介服务备案管理四大制度支柱,而且——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是便民服务。

对从事涉外合规工作的人员而言,这部法规中有一项条款尤为值得关注:"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换言之,出口管制合规义务履行不到位,相关人员的出境自由将受到直接限制。


出口管制与出境限制首次挂钩:合规的"硬约束"来了

第四条第三款是841号令中最容易被忽略、但对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影响最大的一款:"中国公民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出口管制合规义务首次与个人出境自由直接挂钩。此前,《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第26号公告的监管工具集中在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追责。841号令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措施:限制相关人员出境。

适用门槛不是"已经违法",而是"可能危害"。决定主体是"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不需要等到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在企业被商务部调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出来之前,相关负责人就可能被限制出境。

哪些人需要格外关注?三类:(1)出口管制违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2)掌握核心技术秘密、可能向境外转移技术的高级技术人员;(3)因技术进出口、数据跨境等被主管部门调查的个人。换言之:出境限制并不以刑事处罚为前提,合规风险本身即可构成限制出境的法定事由。


不准出境的三种法定情形:从行政处罚到"危害可能"

第四条共设置了三种不准出境情形,严厉程度逐级递增。

第一级:行政处罚后6个月至3年不准出境。适用条件——因骗取证件、非法出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这是最传统的一类,门槛明确(须有行政拘留),期限也有上限。

第二级:境外违法后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不准出境。适用条件——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注意:违法行为的管辖机关可以是"境内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不需要外交部门核实,属地政府就能启动程序。

第三级:出口管制违规——无固定期限、无"处罚前置"要求。这就是前面说的出口管制条款。与前两级不同,它不设6个月至3年的固定期限,也没有"受到处罚后"的前置条件。这意味着,不准出境的期限和启动时点,完全由主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决定。


外国人入境:反制清单正式对接出入境管控

第五条第三款是一个立法技术上的重要突破:"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采取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关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按照职责实施。"

这段话的信息量很大。首先,它将《反外国制裁法》下的反制清单、商务部《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下的不可靠实体清单,以及数据安全领域的恶意实体清单,一次性嵌入出入境管理体系。此前,被列入反制清单的外国人能否入境,实践中存在一定模糊空间。841号令对此予以明确:被列入清单的外国人,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拒签、不准入境。

其次,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陈述的,可以1年至5年不准入境;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1年至5年不准入境。这是对《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细化补充。


出入境中介:从"无人管"到"备案制"

第七至十三条构建了出入境中介服务的备案管理制度——这是841号令中篇幅最长、条款最密的章节。

背景值得关注:2018年,国务院取消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准入许可。此后行业快速增长,但也出现了机构底数不清、违法违规办理业务、损害当事人权益等问题。841号令的备案制度,本质上是从"准入许可"到"过程监管"的模式转换——降低了准入门槛,但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几个关键要求:(1)机构设立15日内必须备案,已有机构90日内补备案;(2)法定代表人不能有故意犯罪记录,直接服务人员不能有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记录;(3)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入境中介服务——这是第八条的明确禁令;(4)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第十条第二款——公职人员、军队人员委托中介违规办理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的,中介机构不仅不得办理,还必须向监察机关报告。这是一个报告义务,不报告即属违法。


出境安全风险防范:从"建议"到"劝阻"

第二条是841号令的基调条款——建立和完善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外交部、文旅部及驻外机构须根据战争、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更值得注意的是操作层面的升级: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证件申请和边防检查时,"必要时应当劝阻"前往最高风险等级地区的公民。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将"劝阻"设为移民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不是"建议",而是"应当劝阻"。


结语

841号令表面上是一部出入境管理法规,实质上搭建了国家安全、出口管制、反制措施、出入境管控"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对涉外企业和从业人员来说,它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出境入境不再只是"填表、交材料、等审批",它是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的一部分。

出口管制合规、技术进出口合规、数据跨境合规——这些此前被视为"企业经营层面的风控事项",现在直接关系到相关人员能否出境、能否回国、能否在华开展业务。合规已不再仅关乎行政处罚风险,更直接关系到相关人员的出境权利。

该规定将于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距今不足50天。


本文仅供信息交流之目的,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个案的法律与合规适用,请咨询专业律师。


参考来源

1.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2026年7月22日签署,2026年7月31日公布,2026年9月15日施行。新华社受权发布全文:https://news.qq.com/rain/a/20260731A09LM400

2. 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答记者问(2026年7月31日),司法部官网: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607/t20260731_538117.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公布,2013年7月1日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10月17日公布,2020年12月1日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6月10日公布施行)

6.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4号)


黄朝阳律师,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港新外资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国际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制裁、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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