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用于偿还夫妻双方此前共同欠下的银行贷款,借条上仅有一方签字,另一方以不知情、未签字为由拒绝还款,能否得到支持?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报报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梳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2023年1月,赵某、杨某夫妻二人共同在某农商银行办理了30万元贷款。两年后即2025年1月2日,赵某为清偿上述银行贷款,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所借款项随即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赵某逾期未还,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杨某共同偿还30万元。杨某以其未在借条上签字、对借款事实不知情为由,请求驳回张某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赵某向张某所借款项确实用于归还其与杨某的共同银行贷款。虽然杨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但该笔银行贷款系赵某、杨某共同办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赵某向张某借款的用途正是清偿该笔共同债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赵某、杨某共同偿还30万元。杨某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三条路径展开审查:一是是否存在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二是所负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三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赵某向张某借款时杨某确实未签字,也无证据表明杨某事后予以追认,且30万元借款已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然而,该笔借款的实际用途是清偿赵某、杨某在农商银行的共同贷款,而该银行贷款本身即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债权人张某已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符合上述第三条路径的例外情形。
从上述案例可以归纳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若干裁判规则:
第一,共债共签属形式要件,非唯一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确立了"共同意思表示"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两条认定路径,第二款则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原则否定、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意思表示"为例外肯定。无论哪条路径,核心均在于债务与夫妻共同利益之间的关联性,而非仅看配偶有无签字。
第二,未签字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配偶以不知情、未签字抗辩的,法院仍将审查借款的实际用途和资金流向。若款项被用于购置夫妻共同房产、投入共同经营或归还夫妻共同债务,则配偶即便未参与借款行为,基于其在共同财产或共同经营中享有的利益,仍须承担还款义务。
第三,以新债偿还旧债不改变债务的共同性质。本案中,赵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实质上是以一笔新的个人名义债务替换了原有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新债的用途指向旧债——即夫妻共同贷款,配偶因旧债受有利益,新债又是为维持旧债的履行而产生,故新债与配偶的利益之间存在可追溯的关联链条。
| 规则要点 2. 签字仅是共同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未签字不等于免责。 3. 借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例外情形。 4. 债权人承担证明债务用途的举证责任,是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 |
对债权人而言,出借资金给已婚借款人时,除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外,还应关注款项的实际用途和资金流向。若借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购置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经营,应保存好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资金流转凭证,以便在诉讼中完成对债务性质的举证。对借款用途的举证,是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能否成立的关键。
对夫妻双方而言,一方对外举债时,应注意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若借款系用于个人消费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另一方应注意保存未共同举债、未享受借款利益的证据。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不因未签字而免除,夫妻双方应妥善管理家庭债务,避免因债务性质不明引发争议。
对律师而言,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应重点审查三个层面:是否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应通过借款合同、贷款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还原资金流向,准确判断债务性质及举证责任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案例来源: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26年8月12日报道,二审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报公开报道案例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 黄朝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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