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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反光刺眼,邻居只能忍?——从典型案例到生态环境法典,光污染维权的法律路径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8-17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首次设立光污染防治专章。第667条将"不恰当改变日光照射条件"纳入光污染定义,第672条专门规制玻璃幕墙反射,第1210条设定五千至五万元行政处罚。此前宁波中院在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下,通过多时段现场勘察结合视听资料,认定玻璃幕墙反射光超出公众容忍限度构成光污染,判决开发商赔偿6.5万元更换低透玻璃。法典施行后,业主维权可援引第667条、第672条作为请求权依据,亦可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光污染不再仅是民事纠纷,同时构成行政违法。


城市建筑越建越高,玻璃幕墙因其现代外观成为不少开发商的首选。然而,当对面建筑的玻璃幕墙将阳光反射进你的客厅,从早到晚光线刺眼、无法正常居住,业主能怎么办?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设立"光污染防治"专章,明确光污染定义并专门规制玻璃幕墙反射问题。而在此前,浙江省宁波市两级法院审理的一起相邻光污染侵害纠纷案,已在鉴定困难的情况下探索出认定光污染的司法路径。法典的施行,将为此类纠纷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玻璃幕墙反射光长时间照射邻居房屋

2021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承建的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外立面整体采用玻璃幕墙材质。水某某于2009年购买的房屋位于该建筑所在地块东侧,仅隔一条马路。自该建筑建成后,每日太阳光经玻璃幕墙长时间反射至水某某房屋客厅内。

水某某曾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某房地产公司也为水某某房屋客厅窗户进行了贴膜处理,但水某某认为反射光线并未得到有效减弱。水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对玻璃幕墙进行改造或者将其房屋客厅改造为厨房等区域;若无法停止侵权,则赔偿房屋贬值损失及修复费用共32万元

案件审理中,水某某经咨询得知,若将房屋客厅现有窗户玻璃更换为低透玻璃,能有效减轻反射光影响,费用约6.5万元,遂变更诉请为赔偿损失6.5万元。

鉴定受阻,法院现场勘察认定光污染

对于涉案反射光的强度等数据,法院经委托司法鉴定,相关鉴定机构均因现有业务范围尚未涵盖光污染类型而不予受理。法院分别选取上午和下午两个时段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太阳光经建筑玻璃幕墙反射至水某某房屋且影响时间较长的事实存在。

法院认为,在无法对反射光具体数据进行精确检测的情况下,结合两次现场勘察及水某某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已能认定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的照射强度超出了一般公众可容忍的限度,对水某某的正常居住和生活造成了影响,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涉案建筑玻璃幕墙已建设完成,整体拆除或结构改造将造成资源浪费;对水某某房屋进行内部改造亦会导致原有装修破坏,并不经济。鉴于水某某变更诉请后主张的损失金额符合低透玻璃的市场价格,且更换房屋客厅玻璃更为经济环保,故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水某某损失6.5万元。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生态环境法典:光污染治理有了专门法律依据

本案审理时,我国尚无专门法律对光污染作出系统规定,法院主要依据民法典相邻关系和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进行裁判。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填补了这一空白,在污染防治编中专设"光污染防治"章节,共5编1242条,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法典第667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定义光污染:"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其中"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的表述,直接涵盖了玻璃幕墙反射日光这一情形。

更为关键的是,法典第672条专门针对玻璃幕墙作出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这意味着开发商在采用玻璃幕墙设计时,负有法定的光污染防治义务

此外,法典第1210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光污染不再仅仅是民事相邻关系纠纷,同时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裁判要旨:
在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反射光具体数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选取不同时段进行现场勘验的方式,结合相关证据合理认定光照是否超出公众容忍限度构成光污染。在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上,应兼顾资源节约利用与受害人权益保障,选择经济环保的赔偿方案。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法典第667条关于光污染的定义及第672条关于玻璃幕墙的专门规定,为类似案件的认定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实务启示

对业主(受害人)而言,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遭遇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时维权依据更加充分。除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外,还可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履行监管职责。诉讼中应注意保存照片、视频等证据,记录受影响时段和程度,并可援引法典第667条、第672条作为请求权依据。

对开发商而言,法典第672条已将玻璃幕墙的光污染防治义务法定化。采用玻璃幕墙设计时应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竣工验收前评估反射光对周边建筑的影响。若未采取有效措施,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对律师而言,光污染案件长期面临鉴定难的困境。本案法院通过多时段现场勘察结合视听资料完成认定的方法,在法典施行后仍有参考价值。法典第667条对光污染的定义,特别是"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的表述,为代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据此主张被告违反法典第672条规定的法定防治义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667条、第668条、第672条、第1210条(2026年8月15日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案例8)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结果:判决赔偿损失6.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黄朝阳律师,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港新外资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国际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制裁、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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