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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损毁屋顶光伏板,保险公司能否以"非保险标的"拒赔?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8-18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北京金融法院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依据《保险法》第30条确立三层规则:格式条款"附属设备系统"是否涵盖光伏设备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参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光伏设备安装属机电工程范畴,与建筑结构融为一体的认定为建筑附属设备系统,属保险标的范围;我国保险法采询问告知主义,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主动告知义务,保险人主张未如实告知的应就已询问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保险人未举证投保时曾就光伏设备进行询问,不得以投保人未主动告知为由拒赔。


引言

企业为办公大厦投保财产一切险,台风过后屋顶光伏板损毁,保险公司以光伏设备不属于保险标的为由拒赔。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如何认定保险责任范围?本文结合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梳理不利解释原则在保险标的范围争议中的适用规则。

一、基本案情

某投资发展公司为其办公大厦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单载明的保险标的包括建筑物(含装修)及机器设备(含附属设备系统和附件,以及安装费用)。台风过境导致大厦多处受损,受损部位包括玻璃幕墙、门窗和屋顶光伏板等。投保公司就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双方对屋顶光伏设施的损失是否落入保险标的范围各执一词,遂成诉讼。

二、裁判要旨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光伏设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理由可从两方面把握。其一,就保险标的条款的解释而言,保险合同未对光伏设备作出特别约定,而"建筑附属设备系统"一词存在多种理解空间。法院以设备与建筑之间的物理结合程度及其对建筑功能的依附性作为判断基准,并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将光伏设备安装归入机电工程范畴,认定案涉光伏设备已与建筑外观和结构融为一体,属于建筑附属设备系统。其二,就如实告知义务而言,保险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针对光伏设备向投保人进行过询问,依据询问告知主义原则,投保人对未经询问的事项不负主动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案涉光伏设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规则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包括"机器设备(含附属设备系统和附件)",但对于"附属设备系统"是否涵盖屋顶光伏设备,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光伏设备属于独立的发电设施,不属于建筑附属设备系统;另一种理解认为光伏设备与建筑外观和结构融为一体,属于建筑附属设备系统。法院参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的行业分类,认定光伏设备安装属机电工程范畴,进而采纳了将设备安装使用整体状态均纳入保障范围的解释。

在如实告知义务方面,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主义,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人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就光伏设备的存在进行过询问,故投保人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未主动告知为由拒赔。

规则要点

1. 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 光伏设备与建筑外观和结构融为一体的,可认定为建筑附属设备系统,属于保险标的范围。
3.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未询问的事项不负主动告知义务。
4. 保险人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应就其已进行询问承担举证责任。

实务启示

对投保企业而言,投保财产保险时应仔细审查保险标的条款的表述范围,对于附属设施、新型设备等,可通过特别约定或扩展条款明确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避免理赔时产生争议。同时应保存好投保时的询问记录和告知材料,以备理赔举证之需。

对保险公司而言,承保环节应针对标的物的具体特征进行充分询问和现场查勘,对新型风险因素如光伏设施等新能源设备,应通过完善询问清单、强化核保流程等方式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不能仅以格式条款的模糊表述限缩责任范围,也不能以投保人未主动告知为由拒赔。

对律师而言,处理保险标的范围争议应重点审查三个层面:格式条款是否存在歧义、是否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保险人是否已就争议事项进行询问。应通过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询问记录、现场查勘报告等证据,准确判断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

案例来源:某投资发展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金典案例"栏目2026年8月13日发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北京金融法院金典案例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黄朝阳律师

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港新外资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国际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制裁、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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