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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海事纠纷中,与我国无实际联系的管辖权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 | 作者:黄朝阳 | 发布时间 :2026-04-23 | 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文以案释法,明确涉外海事纠纷中,外国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即便与我国无实际联系,管辖协议仍有效。法院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规定认定管辖权,明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为涉外海事争议解决提供实务指引。



引言


在涉外海事纠纷的处理中,管辖权的确定是解决争议的首要问题,而当事人合意签订的管辖权协议则是管辖法院认定的重要依据。当涉外海事纠纷的双方均为外国主体,纠纷发生地、船舶登记地等与我国均无实际联系,此时双方约定由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法院能否依据该协议行使管辖权?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厘清了涉外海事纠纷中无实际联系管辖权协议的效力认定规则,为涉外海事主体约定管辖法院提供了关键的司法指引。

一、案情梳理:中韩船舶碰撞引发纠纷,双方约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朝鲜某船舶会社所有的朝鲜籍船舶与韩国某海运株式会社所有的韩国籍船舶,在朝鲜东海岸水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造成朝鲜籍船舶重大损失。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诉前签订管辖权协议,约定将涉案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一切纠纷交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原告朝鲜某船舶会社遂依该协议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碰撞事故全部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2185美元。被告辩称原告自身存在航行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且原告索赔项目及结算货币存在不合理情形。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承担80%的事故责任并判令其赔偿相应损失,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与我国无实际联系的海事纠纷管辖权协议是否有效;上海海事法院能否依据该协议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案涉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比例及赔偿标准应如何认定。

二、裁判核心:涉外海事纠纷特殊规则,无实际联系管辖权协议亦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核心围绕管辖权协议效力、法律适用、事故责任认定三大问题作出裁判,其中管辖权协议的效力认定为本案审理的前提,其裁判逻辑具有鲜明的海事纠纷司法特点:

(一)管辖权协议效力:涉外海事纠纷例外规则,无实际联系仍认定有效

民事纠纷的管辖权协议通常要求选择的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这是管辖协议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但海事纠纷因具有国际性、专业性的特点,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外国企业,涉案碰撞事故发生在朝鲜东海岸水域,与我国无任何实际联系,但双方诉前签订了书面管辖权协议,合意选择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该协议符合上述法律特殊规定,依法认定有效,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二)法律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为准,优先适用海事特别法及国际规则


涉外海事纠纷的法律适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合意选择处理纠纷的准据法。本案中,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故本案以我国法律作为审理的准据法。
同时,海事纠纷的法律适用具有层级性,《海商法》及相关海事规定作为调整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的特别法,应当优先于普通民事法律适用;而船舶航行的基本规则具有国际通用性,本案亦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认定双方船舶的航行义务及过错程度。

(三)事故责任与赔偿:依航行规则认定过错比例,据实判定合理赔偿范围

法院结合涉案事故的事发经过、双方船舶的航行行为,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关于瞭望、避碰行动的规定,认定被告船舶未充分履行谨慎瞭望义务、未及时采取合理避碰措施,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的事故责任;原告船舶在航行操作中亦存在一定不当之处,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在赔偿范围认定上,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审查,剔除不合理的索赔项目,结合事故责任比例,据实判定被告应赔偿的损失金额及利息,同时对原告关于赔偿货币结算的不合理主张予以调整,按照法定标准确定赔偿款的结算方式。

三、实务要点:涉外海事纠纷管辖协议签订与履行的核心法律问题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针对涉外海事纠纷中管辖协议的签订、管辖权的确定、法律适用等实务问题,涉外海事主体在交易及纠纷处理中需重点把握以下核心要点,规范协议签订行为,保障自身程序权利:

(一)管辖协议签订:涉外海事主体可合意选择我国海事法院,无需实际联系


作为外国企业的海事纠纷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合意选择我国任意一家海事法院管辖双方之间的海事纠纷,即便纠纷发生地、船舶登记地、当事人住所地等与我国无任何实际联系,该管辖协议依然合法有效。当事人签订管辖协议时,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名称(如上海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等),清晰界定协议管辖的纠纷范围,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管辖协议无法适用。

(二)形式要求把握:管辖协议需具备书面形式,合意内容应明确具体


海事纠纷的管辖协议需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通过微信、邮件等电子方式达成的管辖合意,若能固定为书面证据,亦符合法律要求。
协议内容上,需明确当事人身份、管辖法院、纠纷范围三大核心要素,例如约定“因XX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一切纠纷,由XX海事法院管辖”,避免使用“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等模糊表述,防止后续就管辖问题产生争议。

(三)法律适用选择:可合意选择准据法,优先把握海事特别法与国际规则


涉外海事纠纷当事人可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合意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既可以选择我国法律,也可以选择外国法律或国际条约。若当事人未作选择,法院将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需要注意的是,若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海事纠纷应优先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海事特别法,而非《民法典》等普通民事法律;同时,船舶避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领域存在通用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纠纷处理流程:依管辖协议起诉,做好管辖权异议的应对准备


当事人依据有效管辖协议向我国海事法院起诉后,若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起诉方可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证明管辖协议的有效性及法院的管辖权。
我国海事法院对涉外海事纠纷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将严格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特殊规定进行,只要管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内容明确,即便无实际联系,法院亦会认定管辖权成立。

(五)证据留存要点:妥善保存管辖协议及海事纠纷的核心证


涉外海事纠纷处理中,证据的留存与固定尤为重要。当事人需妥善保存管辖协议的原件或电子载体,同时针对海事事故本身,及时收集事故现场证据、船舶航行记录、海事部门调查材料、损失凭证等核心证据。
若证据形成于境外,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完成公证认证手续,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涉及国际条约、外国法律适用的,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供相关条约文本、外国法律的内容及解释,便于法院准确适用法律。

结语


涉外海事纠纷因涉及跨国主体、跨国海域,其管辖权的认定突破了普通民事纠纷“实际联系”的一般原则,我国法律为吸引涉外海事纠纷在我国解决、维护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作出了管辖协议的特殊规定。只要涉外海事纠纷的双方均为外国主体,且签订了书面的管辖协议,合意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即便纠纷与我国无任何实际联系,该管辖协议依然有效,我国海事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在国际海运贸易日益繁荣的背景下,涉外海事主体在处理船舶碰撞、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等海事纠纷时,可充分利用海事诉讼的特殊管辖规则,通过书面协议合意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借助我国海事法院的专业裁判能力,公平、高效地解决海事争议。同时,当事人在签订管辖协议、处理海事纠纷的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协议形式、留存核心证据,确保自身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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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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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alexhuang@ghlawyer.net

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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