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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做同一种产品,老板被判一年半——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认定逻辑

来源: | 作者:黄朝阳 | 发布时间 :2026-05-18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金某入职温州明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晋升至副总经理,在职期间签订保密协议并知悉菲涅尔放大镜完整生产工艺及三家定向供应商信息。离职后不足三个月即以亲属名义成立新公司,采购相同设备和原材料,使用实质相同工艺生产同种产品,造成经济损失122万余元。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刑一年半罚金70万。检察机关指控思路分三层:商业秘密成立要件审查、接触并掌握认定、实际使用与合法来源排除,文章提出五项实务提示。


他入职时是业务员,一路做到了副总经理。离职后不到三个月,他就以亲属名义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向老东家的三家供应商采购同样的设备和原材料,用同样的工艺生产同样的产品,推向同一个市场。一年半有期徒刑,罚金70万元。这不是民事侵权纠纷,而是一桩实实在在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是如何把这条路走通的?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已纳入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对检察机关办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温州明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自1997年起研发超薄型平面放大镜(菲涅尔放大镜)的生产技术,经过长期研发形成了完整的生产工艺,包括耐高温抗磨专用胶板、不锈钢板、电铸镍模板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以及镍模制作方法。明某公司根据特殊设计,分别委托三家供应商定向生产匹配的胶板、模板和液压机设备,经过长期合作形成了独有的供应链体系。

金某于2005年入职明发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在职期间签订了保密协议,对明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2011年初,金某从明发公司离职,同年3月以其亲属名义成立温州某仪器有限公司,随即向明某公司的三家供应商采购相同材料和设备,使用相同工艺生产同一种放大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造成明某公司经济损失122万余元。

2018年,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金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金某始终作无罪辩解,否认使用了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检察机关的指控思路

被告人不认罪,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难点。检察机关从以下几个层面逐层推进,形成了完整的指控证据链。

第一层:商业秘密的成立要件审查。检察机关重点审查了三个问题。其一,涉案工艺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上海市某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明某公司的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特殊制作工艺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不属于为公知信息。其二,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明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时间和资金研发并形成量产能力,工艺具有实际市场价值。其三,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明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并实际支付了保密费。

第二层:被告人是否接触并掌握了涉案商业秘密。明某公司员工证言证实,金某作为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因工作需要熟悉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的生产制作工艺、生产过程、加工流程等技术信息,并知悉生产所需特定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信息。

第三层:被告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鉴定意见显示,金某使用的超薄放大镜生产工艺与明某公司的生产工艺在相关技术要点上均实质相同。检察机关进一步审查排除了金某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或自行研发的可能性:温州某仪器有限公司无任何研发投入记录,相关人员不具备同类产品技术研发背景,金某所称"从设备厂家学习而得"的辩解经调查不能成立。

三、裁判结果及指导意义

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金某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提炼了以下指导意义,对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参考价值。

要义一: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界定,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审查时应当重点关注三方面: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可以通过研发成本、许可费、实施收益等证据予以证明;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与商业秘密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且措施得到实际执行。

要义二:被告人不认罪时,应善于运用证据规则,排除合法取得的可能性。检察机关应当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围绕被告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是否实质相同、被告人是否具备接触条件、有无合法取得来源等方面展开调查。尤其要注意审查被告人是否通过许可、承继、自行研发、受让、反向工程等合法方式取得相关信息的辩解,通过会计凭证、研发支出、技术背景、转让合同等证据相互印证,排除合法来源的可能性。

要义三:注重鉴定意见的审查,必要时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商业秘密的认定和侵权判断往往具有较强专业性,鉴定意见是重要依据。审查时应当重点关注鉴定主体是否具备资质、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聘请或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案件办理,出庭辅助公诉,通过对技术性问题的充分质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四、实务提示

提示一:保密协议需要明确具体,不能仅作原则性规定。本案中辩护意见提出保密协议对保密内容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企业在起草保密协议时,建议对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的具体范围、载体的形式、接触人员范围、离职交接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使保密措施具有可诉性和可执行性。

提示二:供应链信息同样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明某公司通过长期研发合作确定的三家供应商及其供货能力,被法院认定为明某公司独有的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企业在保护技术秘密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对供应链渠道、供应商匹配要求、采购条件等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提示三:刑事报案前的证据准备应当围绕"排除合法来源"展开。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提出"自行研发"" reverse engineering(反向工程)""从公开渠道学习"等抗辩。权利人在准备报案材料时,可以提前收集自身研发投入的证据、被告人方无研发能力或无研发投入的证据、以及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开渠道所能获知的鉴定材料,以增强控告的成功率。

提示四:鉴定意见的质证是刑事辩护和刑事控告的共同重点。本案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申请鉴定人出庭,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无论是作为控告方还是辩护方,都应当重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围绕鉴定主体资质、鉴定材料来源、鉴定方法科学性三个层面展开工作。

提示五:离职员工设立竞争企业,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侵权的高度风险信号予以关注。本案中金某离职后不足三个月即成立同类产品公司,且公司无任何研发投入记录。企业应当建立离职员工的去向跟踪机制,对于离职后短期内设立同类竞争企业的情形,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进行解读和分享,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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