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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以断电催缴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需要赔偿吗?

来源: | 作者:黄朝阳 | 发布时间 :2026-05-03 | 1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文以法院判例为依据,结合《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认定物业断电催缴物业费属违法行为,造成业主损失应予以赔偿,并明确业主与物业的合法维权方式与责任边界。



物业服务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物业费的收缴与物业服务的履行,时常成为社区矛盾的焦点。实践中,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以停止供电、供水等方式督促业主交纳费用,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直接关系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边界。本文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为依据,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规则,对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相关行为边界作出分析,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一、案例基本情况

原告赵某为小区业主,被告系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后双方就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及电费分摊问题产生分歧,原告未按期交纳相关费用。


2022年7月5日,原告家中出现停电情况,在与物业管家沟通的过程中,对方明确表示需交清全部费用后方可恢复供电。原告交纳费用后,家中电力在短时间内恢复。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断电导致其食品变质、产生额外住宿费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被告则主张不存在擅自断电行为,停电与己方无关联。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停电行为由被告实施,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13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


本案原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案件属于涉港民事纠纷。依据我国关于涉港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则,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内地,内地与案件存在最密切联系,故本案适用内地法律进行审理。
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以断电方式催缴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电、供水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并非电力供应主体,不享有对业主用电进行停止供应的权限。无论业主是否存在逾期交纳物业费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均不能以断电等方式进行催收。
本案中,物业管家与业主的沟通记录、缴费后即恢复供电的事实,可以相互印证,案涉停电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与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断电行为,侵害业主正常生活与财产权益,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会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有合法票据予以佐证、与断电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可依法得到支持。对于依据不足、缺乏合理性的主张,法院可在合理范围内酌情予以认定。

五、物业服务与物业费交纳的实务要点

对于业主而言,在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与期限交纳物业费。如对物业服务质量、费用计算、公摊明细等存在异议,可通过沟通、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提出主张,不宜以拒绝交纳费用的方式处理争议。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在业主逾期交纳物业费时,可通过书面催告、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等合法途径实现权利,不得采取断电、断水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方式进行催收。

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形成的聊天记录、告知函、缴费凭证、票据、现场记录等材料,均可作为确定事实与责任的依据,应当妥善留存。

六、结语


物业费的交纳与物业服务的履行,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核心内容。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均应依照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断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为法律所禁止,因此造成业主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明确双方行为边界与责任归属,有助于构建更为平稳、有序的物业服务关系,维护社区生活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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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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