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债权人把一笔借款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拿着转让后的债权去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债务人,法院却不予受理。这笔债明明是真的,债务人确实欠钱不还,为什么法院连案子都不肯立?问题出在管辖权上——债权转让后,合同履行地到底怎么确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这起案件中给出了明确答案。
2018年5月25日,案外人丁某国与莫某江、顾某华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莫某江、顾某华向丁某国借款100万元。后来丁某国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了丁某平,并同时通知了莫某江、顾某华。
截至2019年5月25日,莫某江、顾某华尚欠到期借款本金50万元。丁某平遂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莫某江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顾某华承担连带责任。
普陀区法院审查后认为,丁某平系债权受让人,应依据原民间借贷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现合同履行地与被起诉人住所地均不在该院辖区,该院对案件并无管辖权。2019年6月27日,法院作出裁定:对丁某平的起诉不予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现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莫某江、顾某华的住所地不在普陀区法院辖区,那么关键就在于:合同履行地在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问题来了:债权转让后,"接受货币一方"到底是原债权人丁某国,还是新债权人丁某平?
法院给出明确回答:本案起诉人丁某平系债权受让人,应依据原民间借贷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原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是丁某国,借款人是莫某江、顾某华,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接受货币一方"应为原合同中的出借方——即案外人丁某国。
合同履行地因此是丁某国的住所地,而非受让人丁某平的住所地。丁某平未提供证据证明丁某国的住所地在普陀区法院辖区,故普陀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起诉原债务人的,合同履行地应当依据被转让的基础合同确定。基础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民事合同性质、起诉主体、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等确定合同履行地。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虽享有原合同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人的利益(包括程序上的管辖利益)不应因债权转让行为而遭受损害,故合同履行地(包括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与案件管辖法院仍应当按照原合同和原合同当事人确定,不能以债权受让人(新债权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这一裁判的核心逻辑在于保护债务人的管辖利益。债权转让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行为,债务人并未参与,也不应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允许受让人以自己的住所地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债务人将面临在异地法院应诉的局面——原本只需在原债权人所在地或自己住所地应对诉讼,债权转让后却可能被带到其他地区的法院。这显然加重了债务人的诉讼负担,有失公平。
因此,无论债权经过多少次转让,管辖法院始终锚定在原合同的当事人和原合同的履行地上,不以新债权人的身份和住所地而改变。
对债权受让人而言:受让债权后起诉债务人,不能想当然地以自己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应当先查明原基础合同是否约定了履行地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以原合同中"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债权人的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同时也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这是更为稳妥的路径。起诉前务必核实管辖连接点,避免因管辖不符被裁定不予受理,白白浪费时间和诉讼费。
对债务人而言:如果债权被转让后,新债权人在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核心抗辩理由是:债权转让不改变原合同的管辖连接点,合同履行地应按原合同当事人确定。但需注意,如果原合同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则直接适用约定条款,无需再讨论合同履行地问题。
对律师而言:代理债权转让后的追索诉讼,应在立案前完成管辖评估三步走:第一步,审查原基础合同是否约定管辖条款或履行地点;第二步,无约定的,确定原合同中"接受货币一方"的住所地;第三步,比对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择优选择管辖法院。同时建议在债权转让协议中事先约定管辖条款,为后续诉讼预留便利通道。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第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8条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3686号民事裁定(2019年6月27日)
案例编号:2024-01-2-103-006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黄朝阳律师,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港新外资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国际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制裁、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等领域。

#债权转让 #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 #接受货币一方 #民间借贷 #管辖权异议 #普陀区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4条 #民诉法解释第18条 #债务人管辖利益 #债权受让人 #基础合同 #不予受理裁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诉讼管辖评估 #管辖连接点 #债权转让协议 #给付货币争议标的 #程序利益保护 #黄朝阳律师 #佛山律师 #顺德律师
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落地:20%税率覆盖全链条,高净值人群如何应对?
2026-08-02
2026-08-02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7月1日施行,"民告官"主渠道有何升级? ——国务院令第836号八大亮点解读
2026-07-17
2026-06-29
2026-06-26
2026-05-13
股东婚姻与继承风波会如何影响公司股权与经营稳定?法律实务要点解析
2026-04-06
音著协能代版权方做决定吗?——从《李白》版权争议看集体管理组织的权限边界
2026-04-01
梅西诉中国跨境卖家:一场教科书级别的精准诉讼策略,看懂IP维权的顶层设计
2026-03-31
美国法院如何认定网络攻击案件的电子证据?—— 从腾讯最近在美国被提起的诉讼看 IP 溯源、攻击链与跨境取证的法律困境
2026-03-30
2026-05-27
2026-05-17
2026-05-15
13年来首次!越南被美国列入"优先外国国家",在越中企怎么办?
2026-05-15
2026-05-04
2024-10-03
2024-05-30
EFG International AG与OFAC达成3,740,442美元的和解协议
2024-05-11
2024-01-05
2023-12-26
欧盟"一键撤销"新规6月19日强制落地,中国电商跨境卖家需要抓紧修改哪几个地方?
2026-06-18
2026-06-07
2026-05-24
2300张照片与420万英镑:SHEIN诉Temu伦敦开庭,跨境电商进入"法律战"时代
2026-05-18
2026-05-14
2023-11-02
2023-10-30
2023-10-29
2023-10-22
2023-10-20
2023-10-16
2026-07-05
外汇局"一揽子增量政策":全面改革FDI跨境政策,资本项目开放进入制度型开放新阶段
2026-06-21
2026-06-08
2026-06-07
2026-05-19
2025-08-27
2024-10-24
2024-10-13
2024-03-22
2023-11-22
2022-07-10
2026-06-07
新瓶装旧酒:商务部5月20日披露美方将以新301替代前期IEEPA关税,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双轨制?
2026-05-23
2026-05-15
2025年中国出口管制与数据跨境合规全景解析:外资企业的法律风险与实务应对
2025-05-18
2024-09-30
2024-06-19
2024-05-05
2024-03-12
2022-11-01
2022-10-20
2026-05-22
一个ASIN侵权=全店封停:2026年TRO风暴之下,粗放铺货模式的终结
2026-05-21
2026-05-20
网络爬虫的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法律框架、案例分析与操作建议
2024-11-12
2024-05-20
2024-03-20
2024-02-09
2024-02-06
2024-01-25
2024-01-25
2024-01-23
2026-08-03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约定了管辖法院,债权人一起起诉时该听谁的?
2026-07-31
新加坡法院判了,债务人在上海有房,回内地能执行吗?——互惠原则下,两国最高法......
2026-07-30
妻子生孩子丈夫请假陪护,这十五天工资该不该照发?——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
2026-07-29
小卖部卖两盒假冒牙膏被索赔25000元,法院为何只判赔800元?——商标侵权......
2026-07-28
楼上邻居把住宅改成网约房,楼下业主能要求停业吗?——网约房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二......
2026-07-27
台湾法院判了房产怎么分,回大陆还能执行吗?——两岸继承遗产判决认可中"专属管......
2026-07-26
澳门刑事判决判赔四百万港币,回内地还能追吗?——区际司法协助下,刑事附带民......
2026-07-25
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过议事规则,业主能否撤销?
2026-07-05
笔迹鉴定说签名不是业主所签,为何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并不必......
2026-07-02
联系我们:cblco_01@outlook.com
© Copyright 2022 -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