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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卖部卖两盒假冒牙膏被索赔25000元,法院为何只判赔800元?——商标侵权批量案件中法定赔偿与损失填平原则的适用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7-28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温州中院在盐某小卖部销售两盒假冒牙膏被索赔25000元案中明确:法定赔偿须坚持损失填平原则。法院将权利人在全国范围内已提起的大量关联诉讼及已获赔偿总额纳入整体考量,将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共同成本整体分摊,最终判赔800元。法院强调,批量维权不应异化为牟利手段,应引导权利人开展溯源维权,从生产者、批发商源头切断侵权链条。文章就权利人诉讼策略、末端零售商合法来源举证、律师赔偿主张三向提炼实务指引。


近年来,一些商标权利人将维权目光投向街边的个体小卖部、便利店,以公证购买假冒商品的方式提起批量诉讼,每起案件动辄索赔数万元。一家小卖部卖了两盒假冒牙膏,被索赔25000元,法院最终只判赔800元。这背后并非法院"偏袒"侵权方,而是涉及一个在批量维权浪潮中至关重要的问题:法定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才能既填补权利人损失,又不让其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起案件中,给出了"损失整体填平"的裁判思路。

公证购买两盒假冒牙膏,索赔25000元

2017年1月1日,某集团公司以普通使用许可方式,许可某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使用363519*号注册商标"某药",并授权其对侵害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诉讼。乐清市盐某小卖部系经营日用品的个体工商户。

2020年10月,某健康产品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处公证员一同前往盐某小卖部,当场购买了两盒带有被诉侵权商标标识的牙膏商品。经鉴定,该两盒牙膏并非案涉商标专用权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系假冒商品。盐某小卖部对该两盒牙膏商品的来源未能作出说明。

某健康产品公司以盐某小卖部未经许可销售侵害案涉商标专用权的牙膏商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5000元。盐某小卖部辩称自己无侵权故意及过错,经营规模较小,侵权获益较低,不应支持赔偿请求。

法院另查明,某健康产品公司针对案涉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以终端零售商为被告提起大量侵权诉讼,并已通过法院判决、调解或自行和解等方式获得了较为充分的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盐某小卖部停止侵权并赔偿800元,某健康产品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担不担责,赔多少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层次:第一,盐某小卖部是否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第二,如果应当承担,如何合理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前者涉及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后者涉及法定赔偿在批量维权案件中应如何适用,后者才是本案真正的核心。

第一层:侵权成立,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免责情形: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盐某小卖部销售假冒牙膏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未能就该商品的来源作出说明,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因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这一认定并不复杂,真正需要深入分析的是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二层:法定赔偿须坚持损失填平原则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等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此即商标法上的法定赔偿。在末端小微零售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个案获利通常微小且难以完全查实,权利人的损失亦难以个案计算,因此适宜适用法定赔偿。

法院特别强调,损失填平原则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即便适用法定赔偿,也应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核心目标,而非让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收益。这一原则在批量维权案件中具有特殊意义。

第三层:批量诉讼中的"整体填平"

本案的裁判亮点在于,法院将目光从单一案件拓展到权利人的整体维权格局。某健康产品公司针对案涉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提起大量侵权诉讼,并获得了较为充分的赔偿。在批量诉讼中,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属于共同成本,难以在个案中单独认定,应纳入整体考量。

因此,在适用法定赔偿时,除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以及合理开支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考量权利人通过批量诉讼已获得的赔偿数额,防止其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违反损失填平原则。

本案中,盐某小卖部作为末端零售商,经营规模小,侵权获利极其有限,过错程度相对较轻。根据该类末端销售者的交易习惯和举证能力,其也较难通过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责任。而某健康产品公司已在全国范围内获得较为充分的赔偿,维权成本应整体分摊。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为800元

从社会效果看,这一裁判思路有利于避免权利人将向末端小微零售商提起批量诉讼异化为牟利手段,引导其积极向处于侵权源头的生产者主张权利,实现溯源维权,促推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化解。

裁判要旨
商标权利人对末端小微零售商提起批量维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个案中确定末端小微零售商的赔偿责任时,宜在遵循损失整体填平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权利人提起的关联案件数量、在关联案件中已经获得的赔偿总额、维权整体开支的分摊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以确保商标权利人获得的整体赔偿与其实际损失及合理维权成本基本相符,并达到引导其积极依法开展溯源维权、促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效果。

实务启示

对商标权利人而言,本案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批量维权诉讼并非"赔得越多越好"的策略。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将权利人已通过关联案件获得的赔偿总额纳入考量,如果整体赔偿已经较为充分地填补了损失,个案中的赔偿数额将相应压减。真正高效的维权路径是溯源维权——直接向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批发商主张权利,从源头切断侵权链条。相比逐一起诉街边小卖部,溯源维权不仅能获得更高额的赔偿,也更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本意。

对末端小微零售商而言,本案虽然判赔金额不高,但并非"无险可守"。第一,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主动举证——须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进货时务必保存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付款凭证等交易记录,一旦被诉侵权,这些材料是免除赔偿责任的关键。第二,本案中盐某小卖部未能说明商品来源,这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第三,即便赔偿金额有限,被诉侵权本身也会产生应诉的时间与精力成本,规范进货渠道才是根本之策。

对律师而言,代理批量商标维权案件时,应充分关注"损失整体填平"这一裁判趋势。在确定诉讼策略和赔偿请求时,不宜简单地以单案法定赔偿上限为基准逐案主张,而应评估权利人整体已获赔偿情况,避免因过度维权反而引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整体压减。同时,在代理末端零售商时应重点审查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基础,并关注权利人是否存在批量诉讼已获充分赔偿的事实,据此主张合理降低赔偿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2020年修正)第16条
一审: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4)浙038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2024年7月29日)
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3民终4443号民事判决(2024年11月11日)
案例编号:2026-09-2-165-002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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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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