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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院判了,债务人在上海有房,回内地能执行吗?——互惠原则下,两国最高法院"指导备忘录"的法律意义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7-30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上海一中院在赵某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案中明确:中国与新加坡虽无相互承认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但两国最高法院2018年签订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构成互惠共识,依《民事诉讼法》第299条互惠原则可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法院据此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就港币930余万元借款的判决,债务人名下上海徐汇房产面临查封拍卖。文章就互惠关系三种认定情形(法律上互惠、互惠谅解、互惠承诺)展开,并就债权人跨境追偿、债务人抗辩空间、律师备忘录检索三向提炼实务指引。


跨境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常常面临一个困境:外国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债务人却在内地持有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外国法院鞭长莫及。此时债权人能否拿着外国法院的判决,直接向内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围绕中国与新加坡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这一核心问题,给出了清晰的回答。

借款港币一千万,新加坡法院判了,债务人在上海有房

2014年4月1日,赵某根据其与新加坡公民叶某光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向叶某光支付借款港币1000万元。此后叶某光未按期还款,赵某遂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6月16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审判庭作出判决:第一,判决叶某光支付未偿款项港币9,307,585.62元,并支付自判决之日起至全额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33%计算的利息;第二,叶某光向赵某支付2500新元费用(不含支出金额)。

判决作出后,叶某光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查,上海市徐汇区某房产登记于叶某光名下。赵某据此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前述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

2025年1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沪01协外认28号民事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审判庭就该案件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判决。

争议焦点:中国与新加坡之间,到底存不存在互惠关系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前提是两国之间存在国际条约互惠关系。本案中,中国与新加坡之间并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这就意味着,能否承认和执行这份新加坡法院判决,完全取决于一个问题的答案: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如果不存在互惠关系,赵某将无法通过认可和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只能另行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前后耗费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可想而知。因此,互惠关系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债权人跨境追偿的成败。

第一层:互惠原则的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条文确立了外国法院判决在内地承认和执行的两条路径:一是国际条约路径,二是互惠原则路径。两者之间并非平行选择,而是有条约优先适用条约,无条约才适用互惠原则。本案中,中新两国之间不存在相关国际条约,因此应当根据互惠原则对申请进行审查。

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是:判决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否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互惠原则审查之外的公共秩序保留审查,是外国法院判决进入内地执行的最后门槛。

第二层:互惠关系认定的三种情形

对于如何认定互惠关系,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给出了明确指引。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第一,法律上的互惠关系——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这是一种"事实上的对等",以对方国家法律是否允许承认和执行我国判决为判断标准。

第二,互惠谅解或共识——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这是一种"明示的合意",以两国之间达成的某种形式的共识文件为依据。

第三,互惠承诺——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这是一种"外交上的承诺",以外交途径作出的承诺并辅以无反向拒绝的事实为依据。

第三层:指导备忘录作为互惠共识的依据

本案的关键,在于第二种情形的适用。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签订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该备忘录载明了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以及新加坡法院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该指导备忘录,可以认定我国与新加坡就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达成了互惠共识,属于《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第二种情形所规定的"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据此,可以认定我国与新加坡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这一认定的法律意义在于:两国最高法院之间签订的指导备忘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条约,但在互惠关系的认定上具有独立的证明价值。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可预期的路径——只要两国最高法院之间存在类似共识文件,当事人即可援引该文件主张互惠关系的存在,而无需逐案证明对方国家法律是否实际承认和执行我国判决。


裁判要旨
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请,如果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的,则根据互惠原则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有关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互惠谅解或者共识的,可以认定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实务启示:跨境债权追偿的"互惠通道"

对债权人而言,外国法院判决作出后,如债务人未履行且在内地有财产,可向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互惠关系的前置审查——在提起申请前,应先核实我国与判决作出国之间是否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共识文件(如最高法院之间签订的指导备忘录),这是申请能否被受理的关键;二是申请材料——须提交外国法院判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证明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附中文译本;三是申请期限——应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对债务人而言,外国法院判决一旦在内地获得承认和执行,名下位于内地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将面临查封、拍卖。若对承认和执行有异议,应在收到申请通知后及时提出答辩,重点审查外国法院判决是否存在程序严重违法、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不予承认的情形。"外国判决已经生效"并不等于"在内地自动执行",承认和执行程序仍为债务人提供了抗辩空间。

对律师而言,本案为跨境债权追偿业务提供了一条重要思路:在代理涉及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时,应优先检索我国与判决作出国之间是否存在最高法院层面的指导备忘录或类似共识文件。以本案为例,2018年中新两国最高法院签订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直接成为认定互惠关系的依据。这一路径相比逐案证明"法律上的互惠"更为高效,也更具可预期性。同时应注意,指导备忘录仅适用于商事案件金钱判决,涉及身份关系、不动产物权等非金钱判项的,仍需另行审查。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99条
《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第6条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沪01协外认28号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2025年1月8日
案例编号:2026-10-2-499-001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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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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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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