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在跨境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否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是跨境维权的关键问题。当中韩两国未缔结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一方当事人持韩国法院的生效借贷判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时,法院会如何审查?互惠原则该如何适用?外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是否会因程序问题被驳回?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厘清了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核心审查标准,为跨境民商事判决的域外执行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
一、案情梳理:持韩国法院借贷判决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多理由抗辩
申请人崔某某与被申请人尹某某存在借贷纠纷,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就该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尹某某向崔某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相应利息。因尹某某的经常居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我国山东省青岛市,崔某某向青岛中院申请承认并执行该韩国法院判决。
被申请人尹某某提出多项抗辩: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投资资金,对韩国法院判决不予认可;韩国法院在其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送达程序不合法;其在青岛无固定住所和可供执行财产,青岛中院无管辖权;中韩两国无相关司法协助条约,且已有法院裁定不予认可韩国判决,双方不适用互惠原则,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韩国法院判决已依法送达并生效,尹某某的经常居所地为青岛城阳区,且韩国法院曾在司法实践中承认过我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最终青岛中院裁定承认和执行涉案韩国水原地方法院的民事判决,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青岛中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中韩两国之间能否适用互惠原则审查涉案韩国判决;外国法院判决的实体事实及送达程序是否影响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二、裁判核心:依管辖规则确定审理主体,按互惠原则审查判决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纠纷,核心围绕管辖权认定、互惠原则适用、判决审查范围三大问题作出裁判,其逻辑要点清晰明确:
(一)管辖权认定:以被申请人经常居所地作为管辖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而管辖权的认定,以被申请人的经常居所地为核心依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尹某某十年前即定居我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该地点为其经常居所地,因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该区域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合法管辖权,被申请人关于管辖权的抗辩未被法院采信。
(二)互惠原则适用:外国法院曾承认我国判决,即可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我国与韩国之间并未缔结或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生效判决的国际条约,仅对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有相关司法协助约定,因此本案应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互惠原则的认定并非要求两国间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司法实践中的相互承认行为即可作为互惠关系存在的依据。本案中查明,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在1999年的案件中,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并适用了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据此可认定中韩两国之间就民商事判决的承认执行存在互惠关系,我国法院可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三)审查范围界定:仅审查程序及公共利益问题,不审查实体事实与法律适用
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为形式审查,而非实体审查,审查范围严格限定于法定情形,不涉及对案件实体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评判。
一方面,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送达程序问题,申请人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证据,证明韩国法院系依据其本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公示送达,判决已依法送达并生效,该送达程序符合韩国法律规定,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关于案涉款项性质的抗辩,属于案件实体事实认定范畴,不在我国法院的审查范围内。同时,涉案韩国判决系借贷纠纷作出,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亦未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承认和执行的法定条件。
三、实务要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核心法律问题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针对跨境民商事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尤其是依据互惠原则申请的情形,当事人在实务操作中需重点把握以下核心要点,保障申请程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一)管辖法院选择: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民商事判决,应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需提前举证证明被申请人的经常居所地、财产所在地等关键事实,确保管辖法院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申请被驳回。
(二)互惠原则举证:提供外国法院承认我国判决的司法实践证据
在中外双方未缔结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互惠原则是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得到承认执行的核心依据。当事人申请时,需主动举证证明该外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曾承认和执行过我国法院的民商事生效判决,包括外国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等,且该证据需完成法定的公证认证手续,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申请材料准备:提交完整且经公证认证的系列文件
当事人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规范、完整的申请材料,核心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文书原件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该判决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身份的材料;证明管辖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申请人居所地、财产所在地证明)。上述材料若为外文版本,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且外国法院的裁判文书、送达证明等关键证据,需完成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手续。
(四)审查范围知晓:明确我国法院仅作形式审查,不涉实体争议
当事人需明确,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为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仅包括:判决是否为外国法院生效的民商事判决;是否符合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损害国家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外国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如送达、传唤等)。对于外国法院对案件实体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选择,我国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以实体事实存在争议为由提出的抗辩,无法成为驳回申请的依据。
(五)程序合法性举证:证明外国法院审理程序符合其本国法律
外国法院的审理程序合法性,是我国法院形式审查的重要内容,核心包括送达程序、传唤程序等。当事人需举证证明外国法院系依据其本国法律完成相关程序,如本案中的公示送达,需提供外国法院出具的送达证明、生效证明等,且该证据需经公证认证。若外国法院的审理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且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可据此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结语
跨境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其核心在于平衡各国司法主权与当事人的跨境合法权益。我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国际条约为优先,无条约则依据互惠原则,同时坚持形式审查原则和公共利益保留原则,既尊重外国法院的司法裁判权,也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跨境民商事交往中,当事人若持有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拟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需精准把握管辖规则、互惠原则的适用条件及申请材料的法定要求,提前做好证据收集和公证认证工作。同时,需明确我国法院的审查范围,避免因对审查规则的误解导致申请失败。唯有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推进申请程序,才能有效实现跨境判决的域外执行,维护自身的跨境民商事权益。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进行解读和分享,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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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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