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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权限访问”可以成为技术秘密侵权的免责理由吗?最高法这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来源: | 作者:黄朝阳 | 发布时间 :2026-05-20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539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明确了"有权限访问"不能作为技术秘密侵权的免责事由。本案中,被告曹某在离职前一个多月开始分阶段将公司WOD游戏软件源代码转移至私人电脑,并删除相关日志操作记录、篡改跳板机登录记录。一审法院认为仅能证明曹某存在获取源代码的行为,不能证明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高法二审推翻一审判决,提出核心裁判思路:有合法渠道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不代表其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以及获取后对商业秘密实施的处置行为必然具有正当性。本案确立了重要认定标准:曹某的行为模式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之间存在根本性差异,客观上造成了源代码脱离北京某公司有效控制,


一名技术负责人,在离职前用一个多月时间,把公司花多年心血开发的游戏源代码,悄悄拷贝到私人电脑里,然后删除了所有访问日志——这件事,最终闹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推翻一审判决,三名被告被判赔近百万元。

案例来源:(2023)最高法知民终53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并不复杂:一名员工在职期间,有权接触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他到底能不能把这些东西带出去?如果他在获取后没有进一步公开使用,侵权责任还能成立吗?

一审的思路:获取不等于使用

北京某公司起诉了三名被告:曹某是公司技术中台运营维护负责人,王某是公司KingsGroup负责人,某科技公司则是王某离职后成立的新公司。三名被告中,曹某在职期间私自下载了WOD游戏源代码,王某被指为幕后策划者,某科技公司则是代码的实际使用方。

一审法院的核心认定是: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曹某存在获取源代码的行为,不能证明他将源代码对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逻辑,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并不少见——"获取"和"使用"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要件,仅证明前者,并不必然推导出后者。

二审的转向:合法接触不等于可以任意带走

最高法在二审中重新厘清了这一问题,并提出了一条重要的裁判思路:

有合法渠道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不代表其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以及获取后对商业秘密实施的处置行为必然具有正当性。

这一判断直接打破了"接触即免责"的逻辑链条。

最高法在判决中指出,判断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不能仅孤立地审查其此前有无接触商业秘密的权限,也不能机械地比对获取手段是否与法律明文列举的类型一一对应,而应当综合审查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意图及其获取后实施的具体行为,判断该行为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权利人失去对商业秘密的有效控制。

具体到本案,最高法认定存在以下关键事实:曹某在正式提出离职申请前一个多月,就开始分阶段将源代码带离公司;代码被存放在非公司配备的私人电脑中;在完成代码转移后,还实施了删除相关日志操作记录、篡改跳板机登录记录等行为。

这些行为模式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最高法认为,正是这些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源代码脱离北京某公司的有效控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的双重认定。

关于源代码能否构成技术秘密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主张WOD游戏软件的源代码构成技术秘密,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此均予确认。从裁判文书的说理来看,源代码作为软件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满足相应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成为技术秘密的载体。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源代码都自动落入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权利人仍需就源代码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等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在实务中,这一举证环节往往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

离职前的异常操作为何被法院重点关注

本案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北京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内部网络安全例行巡查中发现异常行为,时间节点恰好在曹某正式提出离职申请前一周。如果不是这次例行巡查,源代码被转移的事实可能不会被及时发现。

从法院的认定逻辑来看,以下几类行为往往会成为判断员工主观意图的重要依据:

  • 接触权限与获取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明显偏离

  • 获取行为是否发生在即将离职的时间窗口

  • 获取后是否伴随有删除日志、篡改记录等异常操作

  • 获取的技术秘密是否与离职后的去向存在关联

这些判断标准的建立,对企业建立内部合规审计机制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给企业的一份参考

综合这起案件,有几个维度值得关注。

从举证角度来说,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往往面临取证困难。本案二审能够改判,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内部巡查发现的异常行为记录。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完善的电子数据保存机制,包括代码访问日志、操作记录、文件传输台账等,是维权能力的基础。

从合同设计角度来说,曹某和王某在职期间均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引用了保密协议作为判断违约可能性的依据。这说明,保密协议的条款设计质量,直接影响后续维权的空间。

从损害赔偿角度来说,本案二审判赔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开支近40万元,合计近90万元。这一赔偿数额在涉及源代码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属于相对常见的水平,也客观反映了商业秘密案件中损害量化难度较大的特点。

此外,最高法在停止侵害的判项上作了较为详细的安排: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源代码,直至代码为公众所知悉为止;同时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并提交法院。拒不履行的,还设置了每日5万元的高额迟延履行金。这些安排为企业提供了相对完整的执行依据。

结语

技术秘密的价值,往往体现在竞争优势的维持上。当核心代码被悄然转移,企业失去的不仅是某一时刻的资产,更是长期的竞争地位。

这起案件的裁判逻辑提示了一件事:合法接触是权利,而非免责的盾牌。当获取的方式和意图偏离正常轨道,法律会给出相应的评价。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内容进行学术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个案存在差异,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意见。文章内容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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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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