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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图纸为载体主张技术秘密,法院能驳回起诉吗?

来源: | 作者:黄朝阳 | 发布时间 :2026-05-21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权利人以图纸为载体主张技术秘密,一审法院以"技术秘密内容无法确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北京某研究所在庭前会议中提交了多份图纸,但未逐一阐述图纸中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求的保护范围无法确定,遂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裁定,明确以下裁判规则:第一,图纸是技术信息的合法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其中部分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第二,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确立了"初步举证+举证责任转移"机制,权利人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秘密性,不宜要求权利人对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区别作过于严苛的证明。本案对企业的启示在于:技术图纸本身可作为主张商业秘密的合法形式,无需逐一列明每个参数;但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的图纸密级管理和保密体系,才能在诉讼中有效主张权利保护。


权利人主张以图纸为载体的技术秘密,却始终无法说清图纸中哪些具体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一审法院以"技术秘密内容无法确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最高法二审撤销原裁定,明确:图纸本身即为技术秘密载体,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驳回起诉。 

一、裁判要旨

图纸可以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的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

二、基本案情

 北京某研究所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顾某、古某、杭州某公司存在侵害其技术秘密的行为。 

 2021年6月10日,一审法院组织第一次庭前会议,北京某研究所提交了秘密点。同年9月26日,一审法院组织第二次庭前会议,北京某研究所明确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包括三个部分: 

  • 涉及硬件结构相关的技术信息(包括图纸及相应附件)
  • 涉案设备相关的计算机软件的技术信息
  • 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

 同年9月30日,北京某研究所向一审法院提交新的图纸,表示这些图纸为其技术信息。一审法院释明:图纸仅是技术信息的载体,要求北京某研究所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进行阐述。同年10月5日,北京某研究所提交了部分图纸,但没有提交这些图纸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内容。 

 2021年10月12日、13日,一审法院组织第三次庭前会议,北京某研究所仍未提交部分图纸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内容。 

三、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某研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无法确定,无法确定原告诉求的保护范围,无法就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进行审理。 

2021年10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浙01知民初532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北京某研究所的起诉。

四、最高法二审:撤销原裁定

 北京某研究所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商业秘密权利人起诉他人侵害其技术秘密的,应当对其所称技术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及被诉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等事实负初步举证责任。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有关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侵权行为等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由被诉侵权人承担。 

举证标准:不宜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区别作过于严苛的证明。权利人提供了证明技术信息秘密性的初步证据,或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之"不为公众所知悉"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即可初步认定秘密性成立。 

(二)图纸作为技术秘密载体的认定最高法认为,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 

核心观点:图纸是技术信息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因此,本案中北京某研究所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是明确的,其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当审查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并进一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等。 

(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法认定,一审裁定以"北京某研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无法确定,无法确定原告诉求的保护范围,无法就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进行审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 

五、实务启示

启示一:图纸是技术秘密的合法载体。企业以图纸形式保存技术信息(如设备制造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工艺流程图等),完全可以主张这些图纸构成技术秘密。关键是图纸本身需要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 

启示二:无需逐一列明图纸中的每个技术参数。根据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图纸本身即可以确定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无需精确到每一个参数、每一行数据。主张图纸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构成技术秘密均可。 

启示三:举证责任分配有利于权利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确立了"初步举证+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权利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秘密性,即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诉侵权人,由其证明涉案信息属于公知信息。 

启示四:技术秘密保护需建立完善的保密体系。企业应建立图纸管理制度,对技术图纸实行分级管理,标注密级,限制接触范围,并与接触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这是主张技术秘密保护的必备前提。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民事裁定书(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进行解读和分享,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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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mail: alexhuang@ghlawyer.net

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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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纠纷咨询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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