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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盗取源代码创业,权利人损失如何认定?

来源: | 作者:黄朝阳 | 发布时间 :2026-05-23 | 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陈某等四名权利人员工密谋窃取公司全部涉案源代码,以此为基础修改、测试并上线发布侵权软件,配套产品销售逾千万元。经鉴定,源代码具有非公知性,研发成本超170万元。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四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以量刑不当抗诉,深圳中院准许撤回抗诉。裁判核心:第一,涉案源代码是技术整体,各组代码互相支持,不能以部分技术点被鉴定具有非公知性为由限缩损失范围;第二,以权利人"事前形成的研发经费证明"作为损失认定依据,窃取行为发生后的继续投入计入损失,但侵权软件上线公开之日后的费用不计入;第三,本案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主从犯按实际作用区分,其中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员工离职前密谋窃取公司源代码,以此为基础研发产品并上市销售,法院该如何认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研发成本中哪些费用应当计入、哪些不应计入?深圳中院这起入库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裁判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综合全案案情,可以以权利人事前形成的各项研发经费证明为依据,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张某、韩某、吴某均为本案权利人员工。其中,陈某为产品线总裁,张某为研发管理部长,张某下属为涉案源代码创新中心负责人,吴某为该中心员工。 

 2012年初,陈某计划自主创业,提前成立了多家公司。同年11月,陈某与张某、韩某密谋,以权利人涉案源代码为基础研发自己的产品。在明知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张某授意吴某利用工作权限进入服务器,通过测试端口拷贝了权利人全部涉案源代码,并交给韩某。 

 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韩某组织人员对源代码进行修改、测试、开发,形成系列软件并上传至公开网站;配套计步器产品亦于同期推出上市,销售额逾千万元。 

 经鉴定:涉案源代码具有非公知性;被告人公开上传的软件与涉案源代码具有同一性;权利人在涉案项目中投入的研发成本超人民币170万元。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刑初2539号): 

 一、陈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与其原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韩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吴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审裁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653号): 

 四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深圳中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四、裁判理由

(一)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被告人陈某、张某虽系创业公司投资人,但其密谋窃取权利人源代码体现的是个人意志,其后将源代码用于创业公司产品也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创业公司在使用侵权软件后亦仅以运营相关配套产品为主要业务。因此,本案应以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论处。

(二)涉案源代码构成商业秘密

 涉案项目源代码通过编译后能够形成软件产品中的相应功能模块,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属于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经鉴定机构鉴定,在2014年4月24日以前具有非公知性,权利人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涉案源代码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特征。 

(三)损失范围应以项目整体研发成本计算

 被告人辩称,仅应以经鉴定具有非公知性的10个技术点为基础计算损失,其余技术点不具有非公知性应予剔除。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涉案源代码是一个技术整体,各组源代码及其技术点均是整体的组成部分。该项目之所以具有商业价值,正是因为其检测终端、终端应用、网关及平台各部分在技术上互相联系、互相支持,以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呈现。将整体中的部分抽取鉴定,已足以证明其具有商业秘密特征,不能据此将损失计算范围限缩在鉴定范围之内。 

 此外,被告人所窃取的本就是该项目的整体,其中部分使用、披露已使该项目继续使用价值丧失,至于是否实际全部使用则不在考量之列。 

(四)权利人事后投入是否计入损失

 关于窃取行为发生后权利人继续投入的研发费用,法院认为:由于权利人起初并不知悉商业秘密已被窃取,为项目后续完善仍有适当费用投入,该部分费用当然应当计入本案损失范围。

被告人上线发布侵权软件之日即为该商业秘密公开之日,其后发生的费用则不应计入。

(五)主从犯的认定

 陈某、张某提起犯意并授意、指挥他人完成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韩某负责修改源代码并测试研发侵权软件,吴某直接实施窃取行为,二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均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张某案发前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五、实务启示

对于权利人——如何做好证据准备?

 第一,完整保存研发成本支出凭证。本案中,法院以权利人"事前形成的各项研发经费证明"作为损失认定依据,因此,合同、发票、工资记录、项目立项文件等均应系统归档保存。 

 第二,注意固定"商业秘密公开之日"的证据。本案中,以侵权软件上线发布日作为公开日,此前的投入计入损失、此后的投入不计。权利人应注意监控竞品上线时间并及时取证。 

 第三,主张技术整体的权利。被告人试图以"仅部分技术点被鉴定具有非公知性"为由缩小损失范围,但法院明确:源代码作为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以鉴定范围限制损失认定范围。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强调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和完整性。 

对于企业员工管理——如何防范内部泄密?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在职人员权限直接进入服务器拷贝源代码,充分说明内部权限管理的重要性。企业应当建立分级授权机制,对核心源代码的访问设置操作日志和审计机制;同时,在员工入职时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前做好交接管控。 

参考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2017)粤03刑终653号。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进行解读和分享,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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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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