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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身份入职竞争对手,攫取客户资料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来源: | 作者:黄朝阳 | 发布时间 :2026-05-22 | 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卢某峰隐瞒其新疆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入职具有竞争关系的北京天某公司并担任区域主管,双方签订了含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在职期间,卢某峰以北京天某公司代理人身份与自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将客户信息交由妻子以新疆众某公司名义进行交易。北京天某公司起诉请求赔偿100万元。新疆高院(2018)新民终448号终审判决卢某峰与新疆众某公司赔偿20万元。裁判逻辑分三步:第一,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明示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原告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客户资料具有商业价值,满足秘密性、保密性和商业价值三要件;第二,卢某峰隐瞒身份入职并利用职务便利攫取客户资源,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赔偿数额方面,原告未能证明全部业绩下滑归因于被告行为,法院在排除无关损失后酌定赔偿20万元。实务启示方面,企业应从四个维度构建防范机制:细化保密协议中对客户资料的定义与范围;建立分级管理、权限控制等实质保密措施;入职阶段要求涉密岗位员工如实申报关联方;诉讼中围绕三要件系统组织证据。


员工隐瞒身份入职竞争对手,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客户资料,与自家公司进行交易。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法入库案例对此作出明确认定。 

一、裁判要旨

 隐瞒法定代表人身份入职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利用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与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进行交易的,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基本案情

 北京天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某公司)与新疆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众某公司)从事同类业务,存在竞争关系。 

 2014年8月,卢某峰隐瞒其新疆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入职北京天某公司并担任新疆区域主管,双方签订了包含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 

 在职期间,卢某峰以北京天某公司代理人身份,与新疆众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同时,还将北京天某公司的客户信息告知其妻子张某锦,由张某锦以新疆众某公司名义与客户联系并进行交易。 

 2015年12月,北京天某公司发现上述行为,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某峰、新疆众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请求卢某峰返还任职期间北京天某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会保险共计99504元。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 

 一、卢某峰、新疆众某公司赔偿北京天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二、驳回北京天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448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卢某峰、新疆众某公司赔偿北京天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三、驳回北京天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卢某峰、新疆众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 

一、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卢某峰入职时签订的《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商业秘密内容包括客户资料,且其负有保密义务。卢某峰虽辩称客户资料可通过网络查询获取,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可以认定上述客户资料具有秘密性。 

 北京天某公司与卢某峰订立了保密协议,可认为其为防止客户资料泄露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卢某峰的妻子获取客户资料后,以新疆众某公司名义与客户联系并进行交易,亦说明该客户资料具有商业价值。因此,该客户资料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二、卢某峰的行为构成侵权

 卢某峰隐瞒其在具有竞争关系的新疆众某公司任职的事实入职北京天某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的基本原则。在北京天某公司工作期间,卢某峰将其掌握的北京天某公司的客户资料交由新疆众某公司,并由新疆众某公司与上述客户进行交易,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不正当地攫取了北京天某公司的客户资源。 

 卢某峰的行为违反了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新疆众某公司明知前述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北京天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有违该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两者均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 

三、赔偿数额的认定

 二审法院查明,北京天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业绩下滑所受到的损失全部源于卢某峰、新疆众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查明与损失有关的相关事实,并排除与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关的损失后,二审法院依法判令卢某峰、新疆众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五、实务启示

企业应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第一,完善保密协议条款。明确约定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并具体列举保密信息的范围,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法院不予认定。 

 第二,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对客户名单、交易习惯、定价策略等核心经营信息,采取分级管理、权限控制、水印追踪等技术措施,以证明企业"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第三,对员工入职竞争对手的情况保持警惕。本案中,卢某峰隐瞒法定代表人身份入职,企业难以及时发现。建议企业在涉密岗位员工入职时,要求其如实申报关联方情况,并定期核查。 

 第四,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企业主张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需同时证明"秘密性""保密措施"和"商业价值"三要件,缺一不可。 

参考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北京天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卢某峰、新疆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新民终448号。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进行解读和分享,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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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mail: alexhuang@ghlawyer.net

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海外投资法律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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