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上市公司拟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既要纳入外籍核心员工激发团队活力,又想采用“员工出资、公司统一打包管理”的模式简化操作,可在方案落地前却陷入困惑:外籍员工用境内人民币出资购买份额,股票未登记在个人名下而是统一管理,这种情况需要参照《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去外汇局办登记吗?若不办,怕触碰外管合规红线;若盲目办理,又可能增加不必要的流程成本。本文结合外管政策与上市公司实操案例,拆解此类持股计划的合规边界与操作要点。
一、概念厘清:先分清“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核心差异
判断是否需要办理外管登记,首先要明确涉案计划的性质——“员工出资、统一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与《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资金办法》)规制的“股权激励”存在本质区别,这是后续合规判断的基础。
从监管规则来看,员工持股计划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设立,核心特征是“员工自愿出资认购、资金集中管理、份额对应股票”,员工获得的是持股计划份额,而非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股票由计划管理人(如公司自身或委托的机构)以集合名义持有;而股权激励(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核心是上市公司以股权为对价激励员工,员工满足条件后可直接取得股票登记在个人名下,本质是“公司对员工的激励性给付”。
从权利义务来看,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是“出资方”,风险与收益与计划份额直接挂钩,若股票下跌,员工需自行承担损失;股权激励中员工是“激励对象”,通常无需全额出资或仅需少量出资,收益与业绩考核指标绑定,风险相对较低。两者的性质差异,直接决定了外管政策的适用范围不同。
二、核心结论:无需参照《股权激励资金办法》办理外管登记,三大依据支撑
结合《股权激励资金办法》的立法目的、外管监管逻辑及实务案例,上市公司含外籍员工的“出资认购、统一管理”型持股计划,无需参照该办法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核心依据有三:
其一,《股权激励资金办法》的规制范围不包含员工持股计划。该办法开篇即明确适用对象为“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而如前文所述,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在设立依据、出资方式、权利载体等方面均不相同,属于两类独立的员工持股形式。外管部门在实务中也明确,该办法仅针对“上市公司授予外籍员工股权激励”的场景,不涵盖员工自愿出资的持股计划。
其二,外籍员工出资资金未涉及“跨境外汇流动”。《股权激励资金办法》的核心监管内容是“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外汇资金收支管理”,比如外籍员工用境外外汇资金认购、激励收益汇出境外等场景,需要外管登记规范资金跨境流转。而本案中,外籍员工使用“境内人民币”出资,资金来源为其在境内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资金始终在境内流转,未发生跨境外汇收支,不属于外管部门对“跨境资金”的监管范畴,自然无需办理外汇登记。
其三,统一管理模式不触发“个人股权登记”的外管要求。《股权激励资金办法》要求办理登记的核心原因之一,是股权激励涉及外籍员工个人名下的股票登记,需外管部门备案股权对应的外汇权益;而本案中股票由公司统一打包管理,登记在持股计划集合账户名下,外籍员工仅持有计划份额,不直接持有股票,不存在“个人名下股权对应的外汇权益”,不满足外管登记的触发条件。2024年某科创板上市公司推行类似计划,含3名外籍员工以境内人民币出资、公司统一管理,未办理外管登记,经外管部门事后核查确认合规。
三、实务操作:含外籍员工持股计划的合规设计要点
无需办理外管登记不代表无需合规设计,结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与外籍员工参与的特殊性,需重点关注“计划备案、出资规范、份额管理”三个核心环节,确保全流程合规。
(一)计划备案:在交易所备案时明确“外籍员工参与细节”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需按规定向交易所备案,备案材料中需专门说明外籍员工的参与安排,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充分引发监管关注。具体而言,备案说明书中需列明:外籍员工的姓名、国籍、职位、参与份额占比;出资方式为“境内人民币出资”,并承诺资金来源为境内合法收入;股票管理模式为“公司统一打包管理,登记在持股计划集合账户”,不涉及个人名下股票登记。
若外籍员工为境外母公司派驻人员,还需补充说明其劳动关系归属、境内工作年限及纳税证明,证明其在境内具备合法的出资资格。备案通过后,需及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上述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二)出资规范:留存外籍员工境内人民币来源的证明材料
虽然无需外管登记,但需确保外籍员工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这是后续监管核查的重点。实操中,公司需要求外籍员工提供两类材料:一是境内收入证明,如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证明资金来自其在境内的劳动报酬;二是出资声明函,承诺资金为境内合法收入,未涉及境外外汇违规汇入。
出资流程上,建议由外籍员工将境内人民币直接存入持股计划的专用资金账户,账户开立在境内商业银行,资金划转时备注“XX员工持股计划出资款”,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公司财务部门需对资金来源材料进行存档,留存期限不少于计划存续期结束后5年。
(三)份额管理:明确份额流转与退出的境内操作规则
持股计划的份额管理需兼顾合规性与实操性,尤其要明确外籍员工份额的流转、退出规则,避免涉及跨境资金问题。在计划章程中需约定:外籍员工持有的份额不得转让给境外主体,仅可在境内员工间转让或由公司回购;份额退出时,收益以人民币形式支付至外籍员工的境内银行账户,不得直接汇出境外。
若外籍员工离职回国需退出计划,其退出收益仍需支付至其境内账户,如需汇出境外,可单独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购汇汇出,此时的汇出行为属于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与持股计划本身无关,无需公司额外办理手续。
四、关键细节:需关注的两类特殊场景合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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