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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法律与合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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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孕妇泰国坠崖”离婚案看跨境诉讼:外商投资企业远程庭审实操指南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0-29 | 2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 “孕妇泰国坠崖” 离婚案为样本,解析跨境诉讼中送达、取证、远程庭审三大关键环节,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优送达策略、境外证据获取框架及远程庭审适用条件,还提供诉讼前预案、诉讼中证据管理等合规建议,助力企业应对跨境纠纷。




一、热点案件背后的程序突破:跨国视频庭审的实践样本


2025年9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诉俞某某离婚纠纷案引发关注。因被告俞某某在泰国监狱服刑,法院通过在线视频方式组织庭审,原告及双方代理人到庭,被告通过跨境视频参与诉讼,最终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并支持损害赔偿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对该案中的跨国视频庭审相关问题作出解读,清晰呈现了跨境诉讼中司法文书送达、境外取证、远程庭审组织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路径。这起看似属于婚姻家庭领域的个案,其核心价值实则在于为涉外民商事纠纷的程序推进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尤其对于存在境外股东、高管或业务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该案中涉及的跨境司法协作与远程诉讼规则,为企业应对类似跨境争议提供了重要参照。


二、案件核心程序解析:跨国诉讼的三大关键环节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跨境送达、境外取证、视频庭审三个核心环节的处理方式,完整展现了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实践操作逻辑,这些逻辑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面临的跨境纠纷。


1.跨境司法文书送达:路径选择与效率优化


向境外当事人有效送达司法文书是涉外诉讼的首要难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文书主要有三种路径:依国际条约送达、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送达、向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本案中,被告尚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最终选择委托我国驻泰国大使馆送达。相较于通过中泰司法协助协定送达需经泰方主管机关转递且需提供译文,使领馆直接送达无需第三方介入,也无需额外翻译,显著提升了效率并降低了程序风险。这一选择背后的核心逻辑——“在合规前提下优先选择可控性强、成本低的送达路径”,对涉及境外关联方的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具有直接借鉴意义。


2.境外取证操作:依托领事协助与属地规则衔接


获取境外当事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是跨境诉讼的另一关键。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官员可在符合驻在国法律的前提下取证,但中泰相关条约未明确领事能否在探视时制作询问笔录。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请驻泰国大使馆探询泰方监狱态度,在确认泰方允许后,由使馆多次赴监狱探视并制作笔录转回国内。若泰方未予同意,法院则准备请泰方监狱依问题单代为询问,形成了“优先直接取证、备选间接协助”的灵活方案。这种“尊重驻在国法律+多方案预备”的取证策略,有效破解了境外证据获取的程序障碍。


3.跨国视频庭审:合规性与实操性的双重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规定跨境视频庭审的具体规则,也无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本案中,法院将“尊重驻在国法律”与“保障当事人意愿”作为核心原则,通过驻泰国大使馆确认泰方监狱对视频庭审的接受度,结合监狱条件及时差确定庭审时间与技术方案。


针对被告对视频庭审态度的反复,法院联合外交部、驻外使馆多次协调,最终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整个过程中,“技术可行性验证、当事人意愿确认、属地规则适配”三个环节的闭环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境外当事人的远程庭审提供了标准流程参考。


三、对企业的核心价值:跨境诉讼程序的可复用经验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中常面临境外股东纠纷、跨境合同争议、境外员工劳动争议等问题,该案展现的程序规则可转化为企业跨境诉讼的实操经验,具有显著的实践价值。


1.明确跨境送达的最优策略


外商投资企业在跨境纠纷中常涉及向境外母公司、股东或高管送达文书。该案提示,企业及代理律师应优先梳理以下信息以选择送达路径:是否存在生效的国际条约、当事人是否在我国境内有委托代理人、驻外使领馆直接送达的可行性。


例如,若纠纷一方为在华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且我国与该母公司所在国均为《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可选择依公约送达;若该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有常驻代表机构或委托的律师,则可优先向代理人送达,大幅缩短送达周期。


2.构建境外证据的获取框架


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境纠纷常需调取境外财务凭证、股东决议等证据。该案的取证逻辑表明,企业应提前规划:首先确认证据所在地的法律对境外取证的限制,其次评估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协助取证的可能性,最后准备替代方案如申请当地司法机关协助。


对于涉及境外关联公司的案件,可在日常经营中明确约定“跨境纠纷中的证据提供路径”,避免诉讼时陷入取证被动。同时,境外证据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必要时完成公证认证手续。


3.把握远程庭审的适用条件


随着数字化诉讼的推进,跨国视频庭审已成为涉外纠纷的重要审理方式。该案明确,远程庭审的适用需满足三个条件:驻在国相关机构同意、技术条件具备、当事人明确意愿。


对于存在境外高管或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若需通过远程方式参与诉讼,应提前与代理律师沟通,由律师协调法院通过外交渠道确认境外场地的可行性,同时确保自身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设备,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诉讼权利行使。


四、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诉讼合规建议:程序准备与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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