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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具非无偿接收说明,追加被执行人仍需申请执行人举证?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3-06 | 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结合最高法执行监督案例,解析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无偿接收财产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明确申请执行人承担初始举证责任,第三人提交政府说明等反驳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还给出双方对应的执行追加实务操作要点。



引言


“第三人接收了被执行人财产,要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理该由第三人证明接收是有偿的吧?”这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追加程序中常有的认知。但吉林某工程公司与长春某商厦的执行监督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张第三人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当地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财产处置系基于托管职责、并非无偿,最终法院认定举证责任仍在申请执行人,因其未能推翻《情况说明》,驳回了追加请求。为何“主张无偿接收”的举证责任不在第三人?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效力如何?执行追加第三人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要点。


一、典型案例:政府出具非无偿说明,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遭驳回


吉林某工程公司与长春某集团因拖欠工程款纠纷胜诉,申请执行后,认为第三人长春某商厦无偿接收了被执行人的案涉电费,请求追加长春某商厦为被执行人。


审查期间,当地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长春某集团停业后,由长春某商厦基于托管职责清理案涉1320万元电费,其中981万元用于偿还长春某集团的债务,339万元用于发放该集团下岗职工生活补贴,长春某商厦并未无偿获得该笔财产。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追加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维持。吉林某工程公司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主张举证责任应分配给长春某商厦,要求其证明有偿接收,但未提供证据推翻政府《情况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其申诉请求。


二、核心争议:申请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举证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时,举证责任应分配给申请执行人还是第三人?这一争议背后,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与“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审查”的执行规则的衔接问题。


从常识角度看,申请执行人难以获取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财产流转细节,认为应由掌握交易信息的第三人证明接收行为是有偿的,具有表面合理性。但从法律规则层面,“追加被执行人”属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额外请求,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


关键分歧点在于: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否免除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在第三人提交反驳证据后,是否需要进一步举证?案例中,法院明确,政府《情况说明》构成有效反驳,举证责任转移至申请执行人,其需提供证据推翻该说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裁判逻辑:举证责任法定分配,反驳成立后举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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