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第三人接收了被执行人财产,要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理该由第三人证明接收是有偿的吧?”这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追加程序中常有的认知。但吉林某工程公司与长春某商厦的执行监督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张第三人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当地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财产处置系基于托管职责、并非无偿,最终法院认定举证责任仍在申请执行人,因其未能推翻《情况说明》,驳回了追加请求。为何“主张无偿接收”的举证责任不在第三人?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效力如何?执行追加第三人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要点。
一、典型案例:政府出具非无偿说明,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遭驳回
吉林某工程公司与长春某集团因拖欠工程款纠纷胜诉,申请执行后,认为第三人长春某商厦无偿接收了被执行人的案涉电费,请求追加长春某商厦为被执行人。
审查期间,当地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长春某集团停业后,由长春某商厦基于托管职责清理案涉1320万元电费,其中981万元用于偿还长春某集团的债务,339万元用于发放该集团下岗职工生活补贴,长春某商厦并未无偿获得该笔财产。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追加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维持。吉林某工程公司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主张举证责任应分配给长春某商厦,要求其证明有偿接收,但未提供证据推翻政府《情况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其申诉请求。
二、核心争议:申请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举证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时,举证责任应分配给申请执行人还是第三人?这一争议背后,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与“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审查”的执行规则的衔接问题。
从常识角度看,申请执行人难以获取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财产流转细节,认为应由掌握交易信息的第三人证明接收行为是有偿的,具有表面合理性。但从法律规则层面,“追加被执行人”属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额外请求,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
关键分歧点在于: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否免除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在第三人提交反驳证据后,是否需要进一步举证?案例中,法院明确,政府《情况说明》构成有效反驳,举证责任转移至申请执行人,其需提供证据推翻该说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裁判逻辑:举证责任法定分配,反驳成立后举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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