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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结汇新规解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便利与合规要点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0-24 | 3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聚焦 2025 年资本项目结汇新规,解析外汇局深化跨境投融资改革要点:取消外商投资前期费用及境内再投资登记,明确外汇利润再投资规则,扩大科创企业外债额度。结合政策要求,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结汇流程优化、资金使用合规及风险防控的实操建议。


2025年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新规”),对资本项目结汇负面清单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新规不仅放宽了资金使用限制,更简化了操作流程,为企业资金运作提供了更大空间。本文结合政策条文与实务场景,对新规核心内容及企业实操要点进行系统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核心背景


新规的发布是外汇管理部门落实高水平开放部署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深化改革平衡“便利化”与“风险防控”,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从政策延续性来看,此次调整是对2016年以来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相较于汇发〔2016〕16号文确立的负面清单框架,新规通过缩减限制条款、优化监管流程,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与汇发〔2023〕28号文的便利化导向一致,进一步消除跨境资金流动的制度性障碍。


从实践需求来看,新规聚焦企业反映的资金使用灵活性不足、流程繁琐等问题,通过取消不必要的登记环节、放宽投资领域限制等措施,回应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股权转让、资金配置等方面的实操需求,为境外投资者营造更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


二、资本项目结汇负面清单的核心调整


新规以“负面清单+真实自用”为核心监管逻辑,在保留必要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限制进行了实质性优化,核心调整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一)限制范围的精准缩减


新规明确删除了原负面清单中“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条款,这一调整突破了长期以来的投资领域限制。结合此前汇发〔2023〕28号文的政策方向,当前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可使用资本金及外债结汇资金,用于建设、购买办公、商业、仓储物流、产业园等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从事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甚至可涉足长租公寓等住宅类项目投资。


同时,新规延续并明确了“禁止性支出”的底线要求:资本项目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洗钱、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超出企业经营范围使用。这一原则与此前政策保持一致,构成资金使用的基本合规边界。


(二)金融投资领域的有限放开


针对企业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新规对证券投资与理财限制作出差异化调整:除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但明确将“风险评级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如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符合监管要求的结构性存款”纳入例外情形。


这一调整既不同于汇发〔2016〕16号文对理财投资的全面限制,也区别于汇发〔2023〕28号文仅放开保本型产品的规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赋予企业更多资金配置选择权。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投资需以“闲置资金”为前提,且不得偏离企业主营业务定位。


(三)资金融通的范围界定


新规维持“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基本限制,但明确“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可依法开展贷款业务,而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若未取得相应资质,仍不得从事对外放贷活动。


相较于汇发〔2023〕28号文对部分自贸区放开关联贷款限制的试点政策,新规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全国,同时通过“经营范围”这一标准明确许可边界,增强了政策执行的统一性。


三、外商投资企业关注的实操优化


除负面清单调整外,新规还在流程便利化、账户管理等方面推出多项优化措施,直接影响企业日常操作:


(一)支付便利化的自主管理升级


新规允许银行根据企业合规情况和风险等级,自行决定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事后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这一变化取代了此前“统一抽查标准”的监管模式,对于合规记录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资金支付的审批效率将显著提升,无需再为常规支付频繁提交证明材料。


银行层面需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企业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仍需确保每笔支付具备真实交易背景,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对于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材料的,银行可办理特殊事项备案,但企业需在20个工作日内补交材料。

(二)境内再投资的流程简化


新规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要求,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企业可直接将外汇资本金或结汇资金划至被投资企业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这一调整解决了此前汇发〔2019〕28号文下登记流程繁琐、资金到账延迟的问题。
与之配套的是股权转让资金支付的优化: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或结汇资金支付的对价时,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人民币账户,无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使用不再受负面清单限制。这对于有并购需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显著降低了交易资金的流转成本。

(三)政策衔接的明确指引

新规自2025年9月15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企业需重点关注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例如此前已办理的境内再投资登记是否需要调整、存量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如何处理等。

根据实操指引,新规实施前已发生的业务若符合原政策规定,可继续办理完毕;新规实施后新增业务需严格遵循新要求。涉及跨期业务的企业,可提前与开户银行沟通确认衔接方案。

四、涉外企业的合规与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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