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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无单放货主张免责,域外法查明责任该由谁承担?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3-18 | 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文以天津高院巴西无单放货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明确承运人无单放货援引境外法律免责需完成法律 + 事实双重举证,域外法查明责任归承运人,厘清准据法与免责事由边界,还为外贸企业、承运人梳理了实操维权与风险防控要点。



引言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纠纷向来是外贸与物流领域的高频争议点,而当放货行为发生在境外,承运人以卸货港当地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无单放货免责时,域外法的查明主体、举证标准便成为案件的核心争点。司法实践中,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是否属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主张免责的承运人需完成哪些举证义务,直接决定了免责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入库案例,清晰界定了承运人无单放货免责的举证规则与域外法查明的责任划分,为外贸企业、货运代理及承运人处理此类涉外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也厘清了实践中易混淆的法律适用与举证责任问题。


一、入库案例:巴西无单放货引发纠纷,承运人免责主张未获支持


某公司与巴西买方签订纺织产品销售合同,约定FOB新港交货、D/P即期付款,后委托深圳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负责海上运输,该货代公司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又委托实际承运人将货物运往巴西。货物抵达巴西后,买方未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亦未支付148658.16美元货款,某公司遂起诉货代公司要求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辩称,货物系由巴西海关直接提取,其已失去货物控制权,并非无单放货,应依据相关规定免责。一审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某公司货款及利息损失,货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未查明巴西目的港放货程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货代公司的免责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承运人以卸货港当地法律为由主张无单放货免责时,需完成何种举证义务,以及巴西的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何方负责查明。法院的裁判结果,明确了此类纠纷中承运人的举证责任边界与域外法查明的核心规则。

二、核心裁判逻辑:承运人无单放货免责的双重举证要件


结合本案裁判主旨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承运人依据卸货港所在地法律主张无单放货免责,并非仅作口头抗辩即可,需同时完成事实举证与法律举证双重义务,缺一不可,这也是此类纠纷的核心裁判规则。

1.法律举证:证明卸货港所在地存在“必须将货物交付当地海关/港口当局”的有效法律规定


承运人若想援引卸货港当地法律主张免责,首先需举证证明该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存在要求承运人将到港货物交付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的强制性规定。该举证义务归属于主张免责的承运人,而非原告或人民法院,承运人若无法提供相应法律文本、官方解释或有效证明文件,将直接导致免责主张的基础缺失。


2.事实举证:证明案涉货物已实际交付给卸货港当地海关/港口当局


即便承运人完成了上述法律举证,还需举证证明案涉货物的实际流向——确已按照卸货港当地法律规定,交付给了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而非直接交付给买方或其他第三方。承运人需提供货物交付的凭证、海关/港口当局的签收文件、物流流转记录等证据,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事实,免责主张仍无法成立。


本案中,货代公司既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巴西存在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也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货物已实际交付给巴西桑托斯港海关或港口当局,其免责主张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需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三、关键法律厘清: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并非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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