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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股权有瑕疵,还能起诉其他股东返还抽逃出资?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3-15 | 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结合瑕疵股东起诉抽逃出资股东的典型案例,解答了股权有瑕疵能否起诉其他股东返还抽逃出资的问题,明确瑕疵股东享有基于共益权的维权资格,梳理了法院以资本维持原则为核心的裁判逻辑,并给出各相关主体的实操维权与风险规避要点。



引言


“自己的股权有瑕疵,甚至没实际出资,凭什么能要求其他股东返还抽逃的出资?”这是股东出资纠纷中常见的认知困惑。但天津某教育公司与上海某泵业公司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中,通过司法拍卖受让瑕疵股权(原股东亦抽逃出资)的天津某教育公司,起诉抽逃出资的上海某泵业公司返还出资,历经一审驳回、二审反转,最终获法院支持。为何“自身有瑕疵”不影响维权权利?瑕疵股东的出资请求权边界在哪里?抽逃出资的返还责任能否以“他人有瑕疵”为由免除?本文结合入库案例,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要点。

一、典型案例:受让瑕疵股权后,瑕疵股东起诉抽逃股东获支持


上海某小贷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九名股东均通过案外人代垫资金完成出资,公司成立后两天内,全部注册资本即转回案外人账户,构成抽逃出资。其中,上海某创业公司持股10%(对应注册资本600万元),上海某泵业公司持股20%(对应注册资本1200万元)。


后上海某创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其持有的上海某小贷公司10%股权通过司法拍卖被天津某教育公司以1.6万元受让,法院生效裁定确认股权所有权,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天津某教育公司知晓股权存在瑕疵(原股东抽逃出资),仍诉至法院,要求上海某泵业公司向上海某小贷公司返还抽逃出资600万元,小贷公司董事长林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天津某教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要求上海某泵业公司返还600万元的诉求,驳回要求林某某担责的主张。

二、核心争议:瑕疵股东是否享有要求抽逃出资股东返还出资的主体资格?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受让瑕疵股权(原股东抽逃出资)且自身未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股东”,能否依据股东身份起诉其他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这一争议背后,是“无过错者才有权维权”的常规认知与“公司资本维持”的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
 从常识角度看,通常认为只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守约股东”,才有权利要求其他股东承担出资相关责任;自身股权有瑕疵、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缺乏维权的“正当性”。但从法律规则层面,股东要求抽逃出资股东返还出资的权利,属于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共益权,而非仅归属于守约股东。

 关键分歧点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中的“其他股东”是否限定为无瑕疵股东?公司资本维持的价值目标是否优先于股东个体的出资瑕疵?案例中,法院明确,该条款中的“其他股东”不限定守约股东,瑕疵股东亦享有该权利。

三、裁判逻辑:共益权优先于个体瑕疵,资本维持是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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