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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未到期+虚构实缴,就能逃避执行?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2-26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股东循环转账虚构实缴出资逃避执行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认缴出资期限利益并非绝对,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时出资应加速到期,虚构实缴不被认可,虚假诉讼还将面临罚款、刑事追责,同时给出申请执行人和股东的实务操作要点。



引言


“认缴出资有期限利益,造份实缴流水就能豁免执行责任?”这是部分公司股东面对执行追加时的潜在认知。但陈某辉、甘某琴与佛山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股东陈某辉为逃避未缴出资责任,通过“股东→公司→案外人→股东”的循环转账制造虚假实缴痕迹,还修改公司章程、填报虚假公示信息,最终不仅被判令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还因构成虚假诉讼被罚款5万元,相关线索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何“虚构实缴”无法规避责任?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边界在哪里?虚假出资逃废债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本文结合入库案例,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要点。


一、典型案例:循环转账虚构实缴,虚假诉讼难逃追责


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陈某辉、甘某琴等认缴出资期限均至2050年6月。该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相关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于2022年10月裁定支持该申请。


陈某辉不服,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于2023年1月诉讼期间,通过循环转账制造实缴300万元的假象:陈某辉分两次向公司转账100万元,公司立即转给案外人陈某华,陈某华随即转回陈某辉账户,该闭环交易重复两次,形成200万元虚假流水;后陈某辉又向公司转账100万元,该笔资金实际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此外,公司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虚假实缴信息,修改公司章程并备案。


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查明真相后,一审判决追加陈某辉为被执行人,其在未缴出资78万元范围内担责;二审调整为未缴出资228万元范围内担责。同时,法院认定陈某辉构成虚假诉讼,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二、核心争议:认缴期限未到就一定享有期限利益?虚构实缴能否阻却执行?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能否以“期限利益”对抗执行追加?通过虚构实缴出资的方式,能否达到逃避补充赔偿责任的目的?这一争议背后,是“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债权实现”“诉讼诚信原则”的三重冲突。


 从股东角度看,认为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应享有期限利益,通过“实缴”流水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即可排除执行追加,具有表面合理性。但从法律规则层面,认缴制的期限利益并非绝对,且任何试图通过虚构事实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规制。


 关键分歧点有二:一是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应当加速到期;二是虚构的实缴流水能否被认定为合法履行出资义务。案例中,法院明确了“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终结本次执行”构成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而循环转账形成的虚假流水,因缺乏真实交易基础,不能认定为有效实缴。


三、裁判逻辑:三重维度界定责任边界,虚假诉讼难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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