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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继承债权也要替其还债?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2-16 | 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刘某泰维权案例为切入点,解答被执行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债权是否需还债的问题。法院明确债权属遗产范围,继承人应按限定继承原则在继承范围内担责,还详细给出债权人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继承人权利救济的实操要点。



引言


“被执行人去世了,这笔债难道就成了死账?”这是很多债权人面对被执行人死亡时的困惑。但刘某泰的维权经历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借款人袁某路去世后,其儿子袁某奇继承了父亲对第三人的3万余元债权,刘某泰据此申请变更袁某奇为被执行人,历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最终获法院支持。被执行人死亡并非债务终结的信号,继承人即便仅继承债权类遗产,也需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打破了“继承仅享权利不担债务”的固有认知,成为民事执行领域的高频争议点。


一、入库案例还原:被执行人死亡后的继承债务追责


刘某泰与袁某路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袁某路返还刘某泰欠款14500元及利息500元。2012年9月,刘某泰向彭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3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刘某泰发现袁某路已于2016年去世,其遗产包括一处院落及第三人杨某富所欠的33900元货款。袁某奇作为袁某路的儿子,已就该笔货款向法院起诉,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由杨某富向其支付该笔款项。据此,刘某泰向彭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袁某奇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彭阳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支持了刘某泰的申请。袁某奇不服,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终被驳回,原裁定得以维持。


二、裁判核心逻辑:被执行人死亡后债务承担的法定规则


法院生效裁判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被执行人死亡后,继承其遗产(含债权)的继承人能否被变更为被执行人”,其裁判逻辑围绕法律规定的适用与遗产范围的界定展开。


(一)继承人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等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律基础,即“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仅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对债务负责,无需超出遗产范围额外担责。


(二)债权类遗产属于继承范围


法院认为,遗产的范围不仅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也涵盖债权等无形财产权利。本案中,袁某奇通过诉讼确认并实际享有了父亲袁某路对杨某富的33900元债权,该债权属于法定遗产范围,袁某奇作为继承人,已实际取得该遗产权益,理应在该遗产范围内对袁某路的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被执行人死亡后,只要继承人继承了遗产(无论有形财产还是债权等无形财产),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变更该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应依法支持。


三、实务干货:债权人与继承人的实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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