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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被吸收合并注销,只能找承接资产的子公司追责?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2-15 | 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最高法支持债权人追加吸收合并后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阐释公司吸收合并注销后债务承担的法定规则,明确子公司承接资产不免除存续法人责任,还给出债权人维权操作要点与合并各方的合规风险防范建议。


引言


被执行人因吸收合并注销,其资产被新成立的子公司承接,还出具了自愿承担债务的承诺函——这时候债权人该向子公司追责,还是能直接追加合并后的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维权经历极具代表性:其与某港务公司的执行案件中,港务公司被某港口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子公司某控股公司承接资产并承诺担责,但某乙公司坚持追加某港口公司为被执行人,历经异议、复议、申诉多轮程序,最终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被执行人注销后,债务追责的对象究竟如何确定?吸收合并中的存续法人是否必然承担原公司债务?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债权实现的稳定性,成为商事执行与公司合并实务中的核心争议点。


一、入库案例还原:吸收合并后债务追责的维权路径


某乙公司与某港务公司、某港务集团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港务公司履行设施迁出、支付利息损失等义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中,某港口公司与某港务公司签署《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约定以发行股份方式吸收合并某港务公司。随后,某港务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某控股公司,某港口公司发布公告称某港务公司所有权利义务由其或某控股公司享有和承担。某控股公司后续将注册资本增至100亿元,并向营口中院出具承诺函,自愿承接某港务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义务。2022年9月,某港务公司以“公司合并”为由办理注销登记,某控股公司的股东随后变更为某港口公司。


某乙公司向营口中院申请变更某港口公司为被执行人,却先后被营口中院、辽宁高院以执行异议、复议裁定驳回。某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营口中院重新审查。最终,营口中院作出裁定准许变更,辽宁高院驳回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的复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亦驳回其申诉请求,明确支持了某乙公司的主张。


二、裁判核心逻辑:吸收合并后债务承担的法定规则与主体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两个核心焦点展开,清晰界定了吸收合并场景下被执行人变更的法定依据与责任边界。


(一)吸收合并的认定与存续法人的责任主体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因合并终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法院明确,吸收合并的核心特征是“被合并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存续公司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合并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应概括性转移至存续公司。


本案中,某港口公司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某港务公司,某港务公司已依法注销,符合吸收合并的法定构成要件,某港口公司作为合并后的存续法人,理应成为债务承担的主体。某港务公司成立子公司某控股公司承接资产的行为,仅系合并后的内部资产处置,不改变某港口公司作为存续法人的法律地位,也不能免除其法定的债务承接责任。


(二)子公司承诺承接债务不排除存续法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赋予了债权人选择变更承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可选择权利”而非“强制性义务”。本案中,某乙公司明确拒绝变更某控股公司为被执行人,坚持要求追加存续法人某港口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某控股公司的债务承诺不能替代某港口公司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剥夺债权人选择追责对象的权利。


综上,吸收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债务概括转移至存续法人,即便存在子公司承接资产或承诺担责的情形,债权人仍有权选择追加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应依法支持。


三、实务干货:债权人与合并各方的实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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