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Cross-border Legal & Compliance Online

Join us

跨境法律与合规视野

PERSPECTIVE

账户资金浮动,金钱质权竟仍成立?——指导案例54号的核心认定规则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2-12 | 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法指导案例 54 号颠覆金钱质权资金固定的认知,明确账户资金浮动时,满足专户开立和控制权移交要求则质权仍成立。本文拆解该案质押关系、质权设立双要件等裁判要点,给出多方实务操作指引,阐释金钱质押的核心本质。



引言


金钱质押需满足“特定化+固定化”,账户资金一旦浮动就会丧失质权效力,这是多数市场主体的常规认知。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4号给出了颠覆性答案:只要符合专门账户开立和控制权移交要求,即便账户资金因业务往来发生浮动,金钱质权依然有效设立。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权威指导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其裁判要点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金钱质押纠纷具有法定参考效力,法官审理时应当参照适用,律师援引该案例也能为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提供坚实支撑。该案直击“金钱质权设立的核心要件”争议,打破了“资金固定是质权成立前提”的固有认知,其对特定化、移交占有、资金浮动效力的界定,对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债权人等主体均具有极强的实务指导意义,值得深入剖析。


一、案例核心事实:浮动保证金账户的质权争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下称“农发行安徽分行”)与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长江担保公司”)签订《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按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未经农发行安徽分行同意不得动用账户资金;贷款逾期时,农发行安徽分行有权从该账户扣划款项。


协议履行期间,该保证金账户因缴存、退还、扣划保证金发生107笔业务,资金余额持续浮动。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大标与长江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保全并划扣了该账户内的资金。农发行安徽分行以对账户资金享有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其对账户资金享有质权。


二、裁判要点拆解:金钱质权设立的核心规则


(一)质押关系的认定:无需单独“质押”字样合同


法院生效裁判明确,设立质权并非必须签订单独标注“质押”字样的合同。若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担保债权种类、保证金缴存比例、账户控制权归属、质权行使条件等内容,具备《物权法》(现行《民法典》)规定的质押合同一般条款,即可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质押关系。


本案中,《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对保证金专户的开立、资金缴存、使用限制、扣划条件等作出了完整约定,虽无“质押”字样,但已构成实质意义上的质押合同,双方质押关系成立。


(二)质权设立的双要件:特定化+移交占有


裁判清晰界定,金钱作为特殊动产,设立质权需满足“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1.特定化要求:出质金钱需以专门账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与出质人其他财产区分,账户不得用于日常结算,仅用于保证金的缴存、退还和扣划等相关业务;


2.移交占有要求:债权人需取得对保证金账户的实际控制权,出质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自由动用账户资金,债权人可依据约定直接扣划资金实现债权。


本案中,案涉账户为专门开立的保证金专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特定化要求;协议明确农发行安徽分行对账户享有控制权,长江担保公司无自由支取权,构成移交占有,故质权设立的双要件均满足。


(三)资金浮动的效力:不影响质权成立


裁判强调,金钱质权的“特定化”不等于“固定化”。保证金账户资金因新业务缴存、到期业务退还、逾期业务扣划而发生浮动,只要资金变动均与质押担保业务直接相关,未用于非保证金用途,就不破坏金钱的特定化属性,也不影响质权的有效性。


本案中,账户资金的增减均围绕担保业务开展,未混入日常结算资金,虽处于浮动状态,但仍符合金钱质押的核心要求,质权依然成立。


三、实务干货:金钱质押相关各方的操作指引


.....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为节选,阅读完整文章内容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4m-JgzW8oq512dXCSSIXvw  ,将跳转至作者微信公众号原文。




#金钱质权 #指导案例 54 号 #账户资金浮动 #保证金专户 #质权设立 #质权认定 #金融担保 #执行异议 #实务指引 #律师办案

热点资讯
经济制裁
跨境电商
跨境融资
MORE+
跨境贸易
跨境知产
跨境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