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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条款下完成发货≠尾款落空?国际货物买卖尾款追索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2-13 | 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结合 CFR 条款下国际货物买卖尾款追索的典型涉外案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核心裁判规则,同时从贸易术语适用、法律选择、证据留存等方面,为出口企业梳理尾款追索的实操要点,指导企业跨境贸易合规维权。



引言


在跨境贸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出口企业依约完成货物报关、装船等核心义务后,遭遇境外买方无故拖欠尾款的情况尤为常见。而在CFR贸易术语的适用场景下,货物装运后的风险即发生转移,这一规则常被部分买方当作拖延甚至拒付尾款的借口,也让不少出口企业产生困惑:风险转移后,买方的付款义务是否随之减轻?主张尾款的同时,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能否要求买方承担?中国与加拿大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此类涉外纠纷的法律适用该如何界定?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也为出口企业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CFR条款下卖方依约履约,买方拖欠尾款拒不应诉


原告广东奇拓野营车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加拿大11319272 CANADAINC.于2019年9月通过邮件磋商,达成8台半挂车的买卖合意,双方签订编号为EC201909××××的货单,约定采用CFR贸易术语将货物运送至加拿大蒙特利尔,货物总价30029.28美元、运费3957美元。


付款方式方面,双方约定买方先支付总货款30%的定金加运费合计12965.78美元作为首期款,余款21020.5美元于2020年6月1日前付清。2019年12月13日,原告收到案外关联公司代被告支付的首期款(银行扣取10美元手续费),随后依约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大鹏海关于2019年12月21日出具放行通知书,货物于2019年12月24日在深圳装船,相关提单载明收货人为被告公司。


尾款支付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6月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催款,被告未予理会。原告遂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付货款21020.5美元、承担律师费28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二、核心裁判主旨:合同合法有效则买方应依约付款,律师费主张需有明确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本案的核心裁判观点可归纳为两点,均紧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规则:


1.案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付尾款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因中、加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未明确约定排除该公约适用,故本案以该公约作为审理依据。原告已依约完成货物报关、装船等交付义务,货物风险已按CFR条款转移,根据公约规定,买方负有支付货款的法定义务,被告在收取货物后未支付尾款,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判令其向原告支付21020.5美元未付货款。


2.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公约第七十四条虽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未明确将律师费等诉讼维权费用纳入其中,且公约咨询委员会第6号意见明确,受损害方不能就违约诉讼的费用主张赔偿。同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及纠纷交涉过程中,未就违约方负担对方律师费达成合意,故法院对原告的律师费诉请未予支持。


此外,本案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违约的被告全额承担。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尾款追索的实务要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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