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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处分查封财产,为何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2-14 | 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结合海南涉查封车辆损毁的最高法执行监督案例,解析案外人处分查封财产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核心原因,明确追加的法定原则与事实认定要求,指出权利人需另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并给出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的实务操作及风险防范要点。



引言


执行程序中,被查封财产遭遇案外人实际控制且出现损毁,申请执行人往往理所当然地认为应直接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符合“朴素正义观”的诉求,却在司法实践中屡屡遭遇裁判逻辑的“反向规制”。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海南某集团公司的执行监督案中,案涉查封车辆在案外人保管期间发生损毁,申请执行人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历经三级法院审理,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看似“有理”的诉求为何未能得到支持?案外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责任认定究竟存在哪些司法裁判规则与当事人认知的偏差?本文结合入库案例,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


一、典型案例:三级法院审理,追加被执行人请求终被驳回


海南一中院就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海南某集团公司的合作投资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海南某集团公司返还3800324.20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海南某集团公司通过关联公司购买的案涉车辆,该车辆由案外人郑某某负责保管,后因严重损毁进入修理厂维修。2019年2月,法院扣押该车辆时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车辆外观完整、内饰完好,零部件可运转且能正常使用。


申请执行人以郑某某故意毁损车辆为由,向海南一中院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要求承担2906888元的赔偿责任。海南一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支持了该申请。但郑某某不服提起复议,海南高院撤销了该追加裁定。申请执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其申诉,维持了海南高院的裁定。


二、核心争议: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依据,不能任意扩大适用


执行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本质是对责任主体的扩张认定,直接关系到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因此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才能启动追加程序。


 本案中,海南一中院追加郑某某为被执行人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2020年修正前为第44条),但该条款仅明确法院有权责令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赋予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权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曾列举过部分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但该规范性文件已被后续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替代。后者作为专门规范当事人变更、追加的司法解释,并未将“案外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纳入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不能依据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或非专门性条款突破法定原则。


三、事实认定:无充分证据证明“擅自处分”,不得直接裁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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