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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国际商事合同中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的区分原则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3-25 | 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文依托最高法涉外股权纠纷指导案例,明确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不以回购条款单一认定,以合同目的、主从性为核心区分依据,结合合同用语、股东权利限制等综合判断,为跨境股权交易定性、风险防范与司法裁判提供权威规则指引。



引言


在跨境商事交易中,股权回购条款的约定常与股权让与担保产生定性混淆,不少商事主体甚至实务从业者形成了“有股权回购约定即构成让与担保”的固有认知。而在复杂的国际商事合同中,股权交易往往伴随多重权利义务安排,仅凭单一条款便对交易性质作出判断,极易与司法裁判规则产生偏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最高法商初5号伯利兹籍居民张某某诉谢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入库案例,清晰确立了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的核心区分原则,打破了“回购即担保”的片面认知,也为跨境股权交易的合同拟定、争议解决提供了权威的司法指引。本案中,即便案涉合同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法院仍从合同目的、主从性特征等维度综合认定案涉交易为股权转让而非股权让与担保,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一裁判结果也为复杂国际商事合同的股权交易定性划定了明确标准。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核心争议


本案系涉外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原告张某某为伯利兹籍居民,系案涉多家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深圳某投资发展公司原由鞍山某科技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分别持股56.14%、43.86%,后因融资需求将该公司100%股权过户至某文化企业名下。此后张某某、鞍山某科技公司与谢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等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由深圳某有限公司筹资回购上述99%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同时约定张某某一方有权在12个月内回购案涉股权,并明确了不同回购期限的对价。


后因股权归属及回购履行产生争议,张某某主张案涉股权变动系为民间借贷提供的股权让与担保,请求确认登记在深圳某有限公司名下的43.86%股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谢某某等四被告连带赔偿其50万元融资损失。谢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等辩称案涉交易系真实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安排,并非股权让与担保,且张某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核心裁判逻辑: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的区分原则


本案的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了复杂国际商事合同中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的核心区分标准,法院并非仅依据单一条款作出判断,而是结合合同目的与合同主从性特征进行综合认定,同时考量股权权利限制范围、合同用语表述等关键因素,形成了层层递进的裁判逻辑。


1. 合同目的与主从性是核心区分依据


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其核心合同目的是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具有明显的主从性特征,担保合同依附于主债务合同存在,若主债务不存在,担保约定亦失去效力;而股权转让的合同目的是实现股权的有偿转让,交易本身是独立的主合同行为,股权回购条款仅是股权转让后的商业安排,并非主债务的担保附属约定。


本案中,案涉《股权回购协议》未就民间借贷主债务作出任何约定,亦未将案涉股权设定为某一债务的担保措施,无任何条款体现出主从性特征,相反,协议就股权转让的对价、股权持有方式、回购期限及对价作出了具体细致的约定,其交易目的是实现股权的转让与后续回购,而非为债务提供担保。


2. 合同用语与意思表示反映交易本质


商事合同中的用语表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直接体现,也是法院判断交易性质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在案涉《股权回购协议》签订前的相关协议中,对股权持有方式使用“代持”“风险保障措施”等具有担保属性的用语,而在《股权回购协议》中则明确使用“正式持有”“实际持有”等表述,体现出当事人就股权交易的意思表示发生重大转变,从原有的担保安排转为真实的股权转让安排。


法院认为,作为成熟的商事主体,当事人应当清楚区分担保用语与股权转让用语的法律含义,该用语的变更足以印证案涉交易的本质为股权转让。


3. 股东权利的限制范围与期限印证交易性质


股权让与担保中,为防止担保权人滥用股东权利,合同通常会对担保权人的股东权利作出全面且无期限的限制,担保权人仅享有形式上的股权,不享有实际的经营、处分等权利;而股权转让中的回购条款,仅会在回购期内对受让方的股东权利作出临时性限制,回购期满后,受让方即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


本案中,《股权回购协议》仅约定回购期内深圳某有限公司不得对外出售案涉股权、经营权受一定限制,且印信由双方共管,而回购期满后,未对其股东权利作出任何限制,其可依法行使完整的经营、处分等权利。同时,回购期内张某某一方仍保留股权控制权并承担价值变动风险,该约定系股权转让后的权利安排,与股权让与担保的权利限制模式存在本质区别。


4. 主体资格与请求权基础的司法审查


法院同时明确,股权归属的主张需具备合法的请求权基础。张某某虽为案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但并未直接持有深圳某投资发展公司的股权,且深圳某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张某某无权绕开该公司直接主张股权归属,其提出的股权确认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三、复杂国际商事合同股权交易的司法认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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