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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竟不适用《拍卖法》?——指导案例125号的定性关键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2-07 | 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法指导案例 125 号明确:网络司法拍卖属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拍卖法》,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本文拆解法律定性、适用规则、争议认定要点,提供竞买人、申请执行人、律师的实操指引,助力精准把握拍卖规则、规避风险、合法维权。



引言


网络司法拍卖与普通商业拍卖看似都是“竞价成交”,多数人会默认二者适用同一套法律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5号给出了明确区分:网络司法拍卖属于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拍卖法》,而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权威指导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其裁判要点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网络司法拍卖争议具有法定参考效力,法官审理时应当参照适用,律师援引该案例也能为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提供坚实支撑。该案直击“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定性与适用规则”核心争议,打破了“所有拍卖均适用《拍卖法》”的常规认知,其对拍卖性质、法律适用、争议处理的界定,对竞买人、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均具有极强的实务指导意义,值得深入剖析。


一、案例核心事实: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的争议焦点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汕头中院”)在执行刘荣坤与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陈载果参与竞买并先后出价5次,最终以528万余元确认成交,但成交后未缴纳剩余拍卖款。

随后,陈载果向汕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拍卖过程未适用《拍卖法》相关规定,且存在竞买人恶意串通抬高价格的情形,请求撤销拍卖并退还23万元保证金。汕头中院驳回其异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复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其申诉请求。


二、裁判要点拆解:网络司法拍卖的核心规则


(一)法律定性:公法性质的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与普通商业拍卖存在本质区别:普通商业拍卖是拍卖企业与委托人、竞买人之间的民事合同行为,属于私法范畴,适用《拍卖法》;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清偿债务的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其权力来源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而非当事人的授权或合意。


这一定性决定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适用逻辑——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非《拍卖法》的规定。


(二)法律适用:排除《拍卖法》的适用


裁判清晰界定,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司法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该类拍卖。


本案中,陈载果以“未适用《拍卖法》”为由主张拍卖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即便网络司法拍卖未完全遵循《拍卖法》的程序要求,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拍卖行为即合法有效。


(三)关键争议的认定规则


1. 成交确认书并非必备要件: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过程、成交结果等均在拍卖平台公示,具有公示效力,对竞买人产生拘束力。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要求成交后必须签订书面成交确认书,未签订不影响拍卖成交的效力;


2. 申请执行人可参与竞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明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只要符合竞买资格条件,即可参与网络司法拍卖,不存在“委托拍卖人不得竞买”的限制;


3. 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仅凭多名竞买人连续加价的行为,不足以认定恶意串通。认定恶意串通需有充分证据证明竞买人之间存在合意,如书面协议、通讯记录、利益分配约定等,单纯的竞价行为不能作为串通的依据。


三、实务干货:网络司法拍卖各方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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