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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抵押权竟不能排除执行?——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权利救济边界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2-09 | 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合法抵押权也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抵押权系担保物权仅具债权优先受偿效力,首封法院享有抵押财产法定处置权。抵押权人应通过申请参与分配实现权益,本文还拆解了裁判要点,给出各方主体的实务操作与律师办案指引。



引言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能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这是多数市场主体的共识。但当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拍卖时,抵押权人能否以享有抵押权为由请求排除执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给出了颠覆常规认知的答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其裁判逻辑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执行异议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律师在办案中援引该案例的裁判思路,可为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或程序应对提供有力支撑。该案聚焦“抵押权与执行程序的冲突”,厘清了抵押权的权利属性与执行救济的边界,打破了“享有担保物权即可阻却强制执行”的固有认知,其对各方主体的权利行使规范,具有极强的实务指导意义,值得深入剖析。


一、案例核心事实:抵押权与执行程序的碰撞


某资产公司依据生效公证文书,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投资公司等被执行人,案件后被指定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昆明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某地块的500套房产,并拟进行变价处置。


案外人某经营管理公司向昆明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与某投资公司存在借款关系,某投资公司已将涉案商铺抵押给其作为债务担保,故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程序。昆明中院经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驳回该经营管理公司的异议请求,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要点拆解:抵押权与执行排除的核心规则


(一)抵押权的权利属性:担保债权而非排除执行


法院生效裁判明确,抵押权的核心功能是担保债权实现,其本质是担保物权而非所有权,并不具有阻止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变价处置的效力。即使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抵押权合法有效,也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这一规则的法律依据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法院审查排除执行异议时,需重点判断案外人的权利是否为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其核心价值在于债权受偿的优先性,而非对财产占有、使用、处分的绝对支配权,故不符合“排除执行”的权利要求。

(二)查封财产的处分规则:首封法院优先处置


裁判进一步明确,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被查封财产的处分权归属于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案外人以享有抵押权为由,向负责处分查封财产的执行法院请求排除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逻辑的核心是维护执行程序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权是法定职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通过财产变价后的分配程序实现,而非通过阻止处置程序来保障。


(三)抵押权人的合法救济路径:申请参与分配

裁判明确了抵押权人的权利救济方向: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的,不能通过排除执行的方式维护权益,而应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凭借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在财产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债权。


这一救济路径既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核心权益,又不影响执行程序的正常推进,实现了债权清偿与执行效率的平衡。


三、实务干货:执行程序各方的操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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