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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追加被执行人,不服裁定该复议还是起诉?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2-17 | 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最高院煤机公司执行监督案为引,解析出资不实追加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争议,明确该情形涉实体问题,法定救济为执行异议之诉而非复议,还分别为申请执行人、被追加股东梳理了救济程序选择的实务操作要点与维权方法。




引言


“不服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按法院指引申请复议准没错?”这是不少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惯性认知。但杜某飞等与山西某煤机装备有限公司的执行监督案中,申请执行人因股东出资不实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并指引其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复议支持后,最高人民法院却撤销两级法院裁定,认定正确救济途径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复议。为何法院指引的救济方式会被认定为错误?出资不实追加被执行人的救济程序该如何选择?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要点。

一、典型案例:救济途径选错,两级法院裁定均被撤销


山西某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下称“煤机公司”)与陕西某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矿山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进入执行程序。煤机公司以“矿山公司原股东杜某自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现股东杜某飞、李某、高某未足额出资”为由,向执行法院太原中院申请追加四人为被执行人。


2022年6月,太原中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煤机公司的追加请求,并在裁定中告知当事人可向山西高院申请复议。煤机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山西高院于2022年8月作出裁定,撤销太原中院的驳回裁定,支持了追加四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杜某飞等三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太原中院与山西高院的前述裁定,指令太原中院重新审查处理,核心理由是两级法院适用救济程序错误。


二、核心争议:出资不实追加被执行人,救济方式是复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事人对以“出资不实”为由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时,应通过申请复议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这一争议背后,是“法院指引即合规”的常规认知与“救济程序法定”的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


 从常识角度看,当事人通常会遵循执行法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引的救济途径,认为法院告知的复议方式是唯一合法选择。但从法律规则层面,追加被执行人的救济方式需根据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确定,核心区分在于“是否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判断”。


 关键分歧点在于:以出资不实为由追加被执行人,是否属于涉及实体权利的争议?对应的救济程序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此类情形涉及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履行、责任范围如何界定等实体问题,法定救济途径是执行异议之诉,而非复议。

三、裁判逻辑:实体争议对应诉讼救济,程序争议适用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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