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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驰名商标商誉如何认定?从典型案例看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裁判逻辑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4-07 | 1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文以卡地亚驰名商标侵权案为样本,阐释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司法认定规则,厘清商标性使用与跨类保护标准,明确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梳理权利人举证、侵权方抗辩及赔偿责任要点,为驰名商标保护与合规经营提供实务指引。



引言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将他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与自身商品并列宣传,借他人商誉提升自身产品曝光度的行为,并非简单的商业宣传策略,而是可能触及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红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卡地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清晰界定了该类行为的侵权认定标准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也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划定了合法边界,更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实务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入库案例:驰名商标与自身商品相提并论的法律后果


原告某国际有限公司系“Cartier”“卡地亚”商标权利人,该两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在珠宝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已被司法机关及商标行政机关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某陶瓷公司、某装饰公司及章某在陶瓷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中,使用“卡地亚”“卡地亚KADIYA”标识,且在网站、宣传手册中先介绍卡地亚品牌的行业地位与美誉,再衔接宣传自身“金丝玉玛卡地亚系列”陶瓷产品,将驰名商标的商誉与自身商品绑定。


原告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三被告辩称其并非商标性使用“卡地亚”,且原告商标驰名的证据不足,赔偿数额过高。法院经审理认定,三被告的使用行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将他人驰名品牌与自身产品相提并论的宣传方式,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消除影响,三被告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裁判要点: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双重认定逻辑


(一)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


法院认定商标驰名,需综合考量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的时间与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卡地亚”商标自1983年进入中国市场,多次被列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且有司法判决认定其驰名,同时原告长期在主流媒体进行品牌宣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极高,故法院依法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同时,被告在宣传中对卡地亚品牌知名度的认可,也从侧面印证了该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性使用的认定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只要使用行为能够使相关公众将标识与商品来源建立关联,即构成商标性使用。本案中,三被告虽同时使用了“金丝玉玛”商标,但在陶瓷产品上突出使用“卡地亚”相关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与卡地亚品牌存在关联。
对于驰名商标,法律给予跨类保护,即便被诉侵权商品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但若使用行为足以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其市场声誉,即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陶瓷产品与珠宝类商品虽非同类,但卡地亚商标的驰名程度足以覆盖相关消费群体,被告的使用行为减弱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故构成商标专用权侵害。


(三)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将他人驰名品牌的品质、荣誉与自身产品相提并论,是典型的利用他人商誉提升自身产品知名度的行为。该行为的核心违法性在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被告先援引卡地亚品牌的行业美誉,再宣传自身系列产品,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其产品具备与卡地亚品牌同等品质的误认,主观攀附故意明显,故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实务干货:此类案件的举证与责任承担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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